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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考试辅导:监理企业改制中的误区

2011-03-14 4页 doc 140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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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考试辅导:监理企业改制中的误区计划 监理考试辅导:监理企业改制中的误区 党的十五大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为加快小企业的改革创造了条件。监理企业作为小企业的范畴,改制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各地许多监理单位通过改制的实践,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监理企业的改制直接影响监理行业的振兴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当前,深化监理企业的改革,做好“放小”这篇大文章亟须走出几个误区。   一、“重大轻小”的误区   监理单位组建的来源不同,涉及到基本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有的挂靠或隶属于建设管理部门;有的挂靠或隶属于设计勘察单位;有的...
监理考试辅导:监理企业改制中的误区
计划 监理考试辅导:监理企业改制中的误区 党的十五大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为加快小企业的改革创造了条件。监理企业作为小企业的范畴,改制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各地许多监理单位通过改制的实践,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监理企业的改制直接影响监理行业的振兴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当前,深化监理企业的改革,做好“放小”这篇大文章亟须走出几个误区。   一、“重大轻小”的误区   监理单位组建的来源不同,涉及到基本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有的挂靠或隶属于建设管理部门;有的挂靠或隶属于设计勘察单位;有的挂靠或隶属于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绝大多数是国营企业,都有自己的主管上级,在人事、财务、资产以及经营决策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受着上级的制约。而有些上级主管单位对“抓大”热情很高,忽视“放小”工作,形成“重大轻小”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于同体监理必须脱钩的或主动要求与上级主管单位“断奶”的监理单位,在改制的过程中,监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提出改制的具体,并主动上门做上级主管领导的工作,有的还请监理协会出面游说,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却不认为监理企业改制是件大事,认为只要大企业改制了,小企业改制就会顺理成章照此办理了。   (二)当监理企业在近几年来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规模,并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的时候,有的上级主管单位认为:这个时候的监理单位改制,实质上就是将原有企业的优良资产分割出去,不仅会在经济效益方面受到损失,而且会使企业人才流失,对于企业自身的壮大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三)监理单位效益较差或仍有行业保护的监理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将监理单位当作企业人员分流和解决富余人员的中转站,监理企业也认为‘有棵大树好乘凉’,改制以后未必好于现状,不如“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由于各自利益关系,上级主管单位更是不急于求成。   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倾向,上级主管单位往往把监理单位作为企业自身的第三产业,说起来重要,管起来次要。在改制的过程中,采取“等一等”、“看一看”、“拖一拖”的,有的监理企业改制工作已经进行了两个年头仍然议而未决,进展缓慢。   这种“重大轻小”的意识,是计划经济养成的嗜好和习惯,除了好大喜功外,主要是“大统一”、“肉烂在锅里”的思想在作怪,对监理企业在基本建设领域和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事实上,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中小企业改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抓大放小”中只有中小企业搞活了,改革才能成功。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必须转变观念,“抓大放小”不是“重大轻小”,而应“壮大扶小”,加快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步伐。殊不知,监理企业的改制仅仅是迈出了真正走向市场的第一步,他还是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面对中国加入WTO 所带来的冲击,其后的创业和发展更加艰难。   如果错过当前的良好环境和机遇,等于是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因此,我们要重新审视监理企业的独特地位和作用,走出“重大轻小”的误区。 二、“一卖就灵”的误区   “放小”首先是对国有小企业进行改制、进行体制创新。相对于基本建设领域而言,监理企业改制成本较低,操作较为容易,社会震动较小,新体制的进入也较容易。因此有人认为,小企业改制不必正规化、程序化,否则既劳神费力,又扯不清楚。不如“清仓出货,一次甩卖”。然而事实证明,那些卖字当头,认为“一卖就灵”的想法是错误的,社会上一些搞短、平、快,卖企业的行为,其结果把国有资产变成了私有资产,不仅没有达到通过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目的,反而使职工下岗人数增加,企业短期行为严重,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因此,我们绝不可忽视监理企业的特性和改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监理企业的改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以提供高智能服务的特点,结合市场的需求,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有利于调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骨干的全体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出发,变革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根本上改变小企业政企合一、产权模糊的状况。从各地改制实践看,对国有监理企业的改制大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一)进行公司制改组对于挂靠或隶属于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理企业,可以采用出资人制度方式进行脱钩、改制,出资人制度是确定出资者与企业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建立出资人制度,可以解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无限责任,有利于实现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实行政企分开。同时,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为明确企业各种经济关系提供了前提,为企业选择适当的财产组织形式打下了基础。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核实资本金总量,明确所有资本的出资者和出资人代表,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每个出资人的具体权责。   (二)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是确定企业法人与法人财产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确定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旨在实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确立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大中型国有企业且人员较多的监理单位,可以试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主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制度创新,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对监理企业的资本进行存量调整和增量注入。根据企业职工的购买能力和人股的自愿性,鼓励企业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股两种方式,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吸收内部职工入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多渠道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扩大职工个人持股的比重。同时,大胆吸收外来资金参股控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企业改制是一项严肃的经济工作,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上述几种改制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绝不能生搬硬套。要在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既不能搞突击运动,只注重形式,不讲究实效,更不能简单从事,卖字当头,认为“一卖就灵”。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操作,要注重听取职工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步入“一卖就灵”的误区。   三、“放任不管”的误区   在“放小”的实践中,有人把小企业当包袱,认为“放小”就是放任,甚至等同于放弃,一放了之,对监理企业的发展放任不管。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方面是主管企业的内部本身对监理企业放弃管理。成立了监理公司,安置了一部分人员,就好像嫁出去的女儿一样;另一方面,社会和市场对目前监理行业的重视程度不高,监理的实际社会地位偏低。实际上,“放小”除了改制外,扶持相当重要,要为监理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体系。   监理企业是具有发展前途的行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要向“专、精、特、新”和“建设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朱总理视察三峡工程时的讲话)的方向发展。目前,监理业的发展需要借助政府行政推动和社会扶持,一方面是由监理企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监理企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并不是很顺利,管理水平较低,真正好的监理企业在当今的市场中也并不完全具备高素质的管理能力,与客观要求和国际上的同行业服务水平还有很大距离。同时,在经营方面存在资金短缺、信用相对不足、开拓市场和进行技术开发能力较弱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国市场体系的不健全。监理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政府的宏观控制管理体制不顺,无法对监理企业进行宏观上的引导、协调、监督和扶持;   ②监理协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研究和发挥社团功能作用上份量不够,重点不足;   ③经济政策环境不公平,优惠政策倾向于大企业,而对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监理利润不高,税收亦不尽合理,企业积累不足,没有发展后劲;同时,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也制约了小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加之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很不规范,给监理业带来困难。  四、“以评代改”的误区   当前,监理行业中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股热潮,正是由于改制的重要,就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绝不能搞“以评代改”,即以资产评估代替企业所有财产了结,以领导评议代替改制决策;要防止走入“以评代改”的误区。监理企业的改制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对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勇于改革、一心为公的小企业带头人来说,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而对于少数唯利是图、假公济私、心怀叵测、玩弄手法的人来说却是一次机会。令我们至今仍然记忆犹新的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在改革开放的历程中,曾出现过几次较典型的十分具有投机性质的现象:一是原始股购买风波(深圳);二是搞房地产批文炒卖地皮;三是借企业招牌到沿海地区(特别是海南)淘金;四是搞指标倒卖钢材、化肥、柴油等紧俏物资;五是搞进口物资退税。   上述现象每发生一次,就有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途径发了财。而这次国有小企业改制,没有固定模式,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同样是模着石头过河,也同样会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因为监理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般采取的是直线式管理模式,重大决策由一人或极少数人说了算,在财务管理上也实行“一支笔”管理,其法人代表实际成了公字招牌的独立承包经营者,加之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久而久之,就使企业变成了家长制管理模式。随着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就会借企业改制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特别是在确定企业的国有资产方面玩猫腻,“小中有巧”:对评估机构是一本帐;对原有—上级企业是另一本帐;对现有企业职工又是一本帐。其方法有多种,主要表现是:   (一)资产评估中的隐匿企业目前的资产评估,大多是采用成本法、市场估价法等方法,其精度不算高,且主要依据企业现有报表,有些企业在资产评估前采取不入帐、旧帐新做、做混合帐、以政策条款做挡箭牌等手段,达到获取评估证明的目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企业财务上,私设其他个人帐户或多头帐户,美其名曰为职工着想,方便操作,实则另有打算。   (三)通过对内搞假承包方式转移资金在企业内部与个别人或合伙人一起签定无责任合同,转移资金。   (四)通过对外签定阴阳合同使企业的实际收入不明确,减少企业收入来源。   (五)采取偷逃税手段,有些企业对外聘人员不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用外聘人员名额或子虚乌有的人员名单充当工资发放单,扩大企业成本,偷逃所得税,或者做亏帐逃税,成为无名帐。   (六)通过坏帐损失计提和固定资产折旧降低现有资产价值。   上述现象,在许多小企业中时有发生,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应当着眼于立法,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齐抓共管、防微杜渐。否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缩水’就会是一句空话。如果让这些不良的现象置于监理企业的改制之中;再加上行政的干预,就会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初衷大相径庭。   综上所述,监理企业改制面临机遇和挑战,任重而道远。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注重听取职工意见,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才能走出改制中的误区,真正使企业改制既快又好。同时,也要努力为监理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环境,为监理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以上观点,仅属个人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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