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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

2023-03-17 3页 pdf 159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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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读学生。第二章工作原则与认定标准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读学生。第二章工作原则与认定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校参照教育、财政、社保等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和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及社会保障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困难程度分为:轻度困难、一般困难和重度困难三档。第三章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为组员,负责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九条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助理班主任、信息员及非贫困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可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具体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报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占所认定集体学生总数的10%左右。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认定集体学生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十条每年6月,各院系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发至每位在校学生(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邮寄)。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一条每年9月,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布置年度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工作组组织本院系评议小组开展相应工作。第十二条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第十三条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参照学校公布的认定标准,结合被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四条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五条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须在适当范围公示通过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复核及汇总。如学生对公示的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六条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复核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及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第五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第十七条各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建立的认定档案,每年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消费与生活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及取消资格三种情况,变更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第十八条被认定为轻度困难、一般困难和重度困难的学生,可分别获得以下资助资格:1.轻度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交学费等资格;2.一般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励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交学费等资格;3.重度困难的学生可获得特困补助、减免学费、励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交学费等资格。第十九条学生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报告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查。第二十条接受资助的学生,应自爱自强,勤俭节约,刻苦求学,回报社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资助资格:1.有明显超过收入水平的高档消费行为的;2.严重违反法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3.对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经查实属严重不符的;4.因个人学习不努力,有两门必修或限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第二十一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详见相应资助项目的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字[2005]第3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所发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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