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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2011-02-25 4页 doc 2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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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培育创建工作,以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密切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人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市中心支行《关于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乡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为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而创建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以下简称信用村(镇)。 第三条 建设信用村(镇),必须始终坚持维...
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 农村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培育创建工作,以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密切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根据人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市中心支行《关于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乡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为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而创建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以下简称信用村(镇)。 第三条 建设信用村(镇),必须始终坚持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紧密依靠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村(组)评定的基本条件: 1、村两委组织健全,政治素质高,内部团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能力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并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组织资金,参与农户信用评定,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引导农户用好贷款,积极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村民信用观念强,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5%以上,且全村连续三年来无逾期贷款,基本无旧欠贷款; 3、农户经营项目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及与其配套相关的服务业为主,并有一定的投资规模,产品适销对路; 4、入股信用社的社员数占本村总户数的30%以上; 5、农户贷款覆盖面达35%以上。 第五条 信用乡(镇)评定的基本条件: 1、当地乡镇澄⒄痛辶轿匦摹⒅С中庞蒙绻ぷ鳎?br> 2、农户信用状况良好,基本无恶意拖欠和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5%以下; 3、“信用村”建设个数达到所在乡镇行政村数的50%以上; 4、农村信用社在社区范围内已建立良好的农户资信档案,信贷管理,信贷人员和信用社负责人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有较好的基础和经验; 5、当年新增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40%以上。 第六条 农村信用联社建立创建信用村(镇)领导小组,其成员以县联社和信用社人员为主,同时吸收乡镇党委、政府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信用村(组)评定步骤: 1、村委会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2、农村信用社根据第四条内容进行初审,在完成该村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社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3、县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审查、验收、并确认公布; 4、县农村信用联社授予“信用村”称号的牌匾。 第八条 信用乡(镇)评定步骤: 1、当地农村信用社向县联社提出评定申请; 2、县联社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提出评定申请; 3、人行县支行会同县联社进行初步审查验收; 4、人行县支行初验合格后向人行市中心支行提出评定申请; 5、人行市中心支行进行审查验收,确认公布,授予“信用乡镇”称号牌匾。 第九条 信用村(组)优惠政策: 1、信贷政策倾斜,优先保证农业信贷资金的合理供应; 2、简化借款手续,“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3、优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按照现行同档次贷款利率下调10%。 第十条 “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每两年一次,对因管理不力而导致贷款质量下降,社会信用恶化的,将由授牌机构取消“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称号,部分或全部停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信用村(镇)农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可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直按到信用社营业柜台办理。但农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否则,将由信用社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停止贷款、收回贷款证。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信用村(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及涉农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资产质量指标纳入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之内,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将农户贷款逐户建立档案,纳入农户个人资信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微机动态管理,对农户资信情况的变动,及时予以修正、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修改和解释 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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