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植物人的生命权利
吴翠丹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7)
〔摘 要〕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 ,重症病人的死亡率有所减少 ,但植物人却大量地出现。事实上 ,植物人
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丧失了对其生命权的处理能力。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情况下对于这一部分患者的生命权
利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有尽量维护其生命的 ,也有因种种原因放弃治疗的 ,甚至有故意剥夺其生命的。希望
能就植物人的生命权利做一些法律方面的探讨 ,以在植物人的生命权利、家属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地平衡 ,
以期更好地、更现实地维护他们的权利。
〔关键词〕植物人 ;生命权利 ;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R741. 041 ,R - 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8565(2002) 03 - 0014 - 02
1 “植物人”的概念、标准及其分类
长期以来 ,医务人员对因急性颅脑损伤、慢性代谢性疾
病和变性病、先天发育畸形等原因而丧失认知、记忆、语言、
思维、活动等而仅保留呼吸、心跳、胃肠蠕动等最基本生理功
能状态的患者以不同的诊名 ,植物人只是其中的一种名称。
1972 年 Jennett 和 Plum首先在《柳叶刀》杂志上提出最好
将“那些对自身和环境无意识、无反应 ,但却保留了诸如睡眠
———醒觉周期行为的人”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简称 PVS) 。1994 年美国对 PVS定义 :“患者完
全失去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感知 ,有睡眠 ———醒觉周期 ,下
丘脑及脑干功能 完全或部分保存。”1996 年 4 月 ,中华医学会
急诊医学会意识障碍专业组在南京召开的有关“植物状态”
的专业会议上 ,全国著名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急救医学及
神经生理等 17 名专家 ,在会上讨论了指定标准的原则 ,确定
了以下 3 条原则 : ①应反映植物状态的基本特征 ; ②有利于
鉴别诊断 ,特别是于昏迷、脑死亡及锁闭综合征的鉴别 ; ③容
易执行 ,使一般的临床医生在床边做出诊断。在这次专业会
议上 ,还将 PVS定义为 :“一种特殊的意识障碍 ,主要表现为
对自身和外界的认知功能完全丧失 ,能睁眼 ,有睡眠 ———醒
觉周期 ,下丘脑及脑干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并提出了“植
物状态”的诊断标准 (草案) : ①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
不能接受指令 ; 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 ③有睡眠 ———醒觉
周期 ; ④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 ⑤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
眼 ; 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 ⑦丘脑下部和脑干功能
基本保存。昏迷时间必须持续一个月以上。根据“植物状
态”持续的时间 ,国际上有人将其分为三个类型 :一个月以内
就称为“植物状态”,一个月至一年时间称为“持续性植物状
态”(我国、美国和英国认为一个月以上就可以诊断为 PVS ,
日本等国定为三个月①) 。超过一年的称“永久植物状态”。
日本也有学者将其分为 :“一过性植物状态”、“不完全植物状
态”、“完全植物状态”。国内学者也有将其分为“一过性植物
状态”、“持续性植物状态”和“永久植物状态”。
2 植物人的生命问题
对于植物人是否有生命 ,曾使很多人迷惑。死亡的标
准 ,学术界有两种看法 ,一种是心死 ,一种是脑死。就心死角
度而言 ,临床上 ,植物人心肺功能依然正常 ,能自行呼吸 ,血
压也正常 ,显然不符合心死的标准。从脑死角度而言 ,直到
现在很多人还是认为植物人就是会呼吸但脑死亡的人 ,其实
则不然 ,植物人的脑并没有死亡。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功能
〔收稿日期〕2002 - 03 - 27
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丧失 ,临床上无呼吸 ,必须用人工
呼吸器维持 ,脑反映均消失。
表 1 脑死亡与植物状态的临床鉴别② :
项目 脑死亡 植物状态
定义 全脑功能丧失 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解剖 全脑的坏死 大脑皮质广泛坏死
自主呼吸 无 有
意识水平 深昏迷 有睡眠 —醒觉状态但无意识
脑干反射 无 有
恢复的可能性 无 偶尔有
存活时间 短 长
故而 ,应明确的是植物人是人 ,只因为他们只能被动地
进食 ,接受营养 ,受到照顾而无法像一般人一样作出意识反
应、说话、行动而成就了其特殊性。
3 植物人的康复问题及现状
随着近年来急救医学及监护技术的迅速发展 ,危重病人
的死亡率明显下降 ,持续性植物状态 ( PVS) 的发病率却明显
增加。植物人存在已经不是偶然 ,而是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
的患者群体。植物状态的医疗方法主要是建立在基础护理、
营养康复基础上的刺激康复疗法 ,针灸、按摩疗法 ,药物疗
法 ,理疗 ,手术 ,和家庭康复疗法等多种。一般地说 ,通过综
合疗法和护理 ,相当多的“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患
者可以促醒和康复 ,尤其是外伤原因所引起的“植物状态”。
以外伤性“植物状态”患者的意识恢复而言 :1991 年 Lein 等报
告 ,“植物状态”患者的意识恢复率 :持续 1~3 个月为 41 % ,3
~12 个月为 11 % ,1~2 年为 6 % ,2 年以上为零③。同时 PVS
患者的康复疗效 ,与患者年龄、病因、昏迷时间等有关 ;40 岁
以下患者、头外伤、持续时间在 12 个月以内的 ,意识比较有
可能恢复 ;而年龄超过 40 岁 ,非脑外伤致病的、持续时间在
12 个以上的 ,意识恢复可能性小一些④。
植物人虽然奄奄一息 ,但其仍旧有恢复的可能性 ,故而
社会应努力保护他们 ,帮助他们康复。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
因人为地使植物人丧失生命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其原因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植物人功能的丧失 ,必须完全依
赖他人的照顾和社会的供养与扶持 ,维持其生命的生活和社
会的开销异常庞大。据美国 L. R 丘吉尔教授在中国讲学时
指出 :美国为了维持植物人的各种医疗费 ,每年要花一亿美
元。美国曾报道一位女病人在植物状态下存活了 17 年 ,各
—41—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2 年 6 月第 16 卷第 3 期
种医疗护理费用高达 600 多万美元。据黑龙江和江苏省统
计 ,植物人的月住院费用平均在 10000 元以上⑤。正如世界
卫生组织总干事马勒博士说 :“全世界卫生资源也许有 80 %
用于解决不到 10 %人口的保健问题。”其次 ,无论是成人或儿
童在创伤后 12 个月和非创伤性损伤 3 个月后恢复的可能性
都极小⑥ ,况且即使植物人的意识得以恢复 ,其生活自理能力
能否恢复或是能恢复到何种状态还是未知数。再次 ,植物人
患者的存活时间较为漫长。在这期间他们给家属、社会带来
的不但是越来越小的希望还有很大的经济负担和的长年累
月精神折磨 ,很多家属在不堪重负之下或者处于其他的原因
决定放弃医疗。在英国就有植物人家属和医护人员联合上
诉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英国国会参议院 ,要求终止人工维
持植物人生命系统 ,停止一切治疗 ,并终于使英国议会在
1993 年 2 月 4 日决定允许植物人患者死亡的案例。1996 年
英国皇家医学会也公布了植物人诊断新规则 ,要求医生已有
在患者头部受伤后持续一年以上、脑溢血后持续六个月以上
成“植物人”状态时 ,才能诊断患者进入了永久性植物状态。
患者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 ,医生可以要求英国高等法院裁定
中止维持患者生命的辅助系统的工作。
事实上 ,由于种种原因 ,这种要求剥夺植物人生命权的
事件在我国也并不罕见 ,由于巨大开销、长久的精神折磨和
越来越渺茫的希望 ,许多家属希望放弃挽救植物人的生命使
生者能摆脱无尽的痛苦也使死者能安然地离开。但目前中
国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这使医务人员和病人家属在具体操
作上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混乱 ,由此可能导致家属和医护工作
者在私下结束植物人的生命 ,即使他们背上了罪恶感 ;还有
可能因操作的不
而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4 一些法律思考
的确 ,在目前情况下 ,以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都是不允许的。但是中外都有过根据实际“网开一面”的情
况 ,例如各国对非法执行安乐死的态度一般都不同于一般的
杀人。我在这里只是对植物人的生命方面做一些很浅薄的
探讨。
一般而言 ,故意使植物人丧失生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
为放任植物人的病情而不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加以救治 ,二
为采取主动的行为使植物人丧失生命例如采用药物注射的
方法结束植物人患者的生命或是在植物人患者病情不稳定
时拔除维持其生命的装置等等。
有很多人认为剥夺植物人的生命极不道德 ,并有反医生
“救死扶伤”的天职。但生老病死 ,是客规律 ,谁都无法逃避。
随着社会进步 ,人们在重视“优生”的同时 ,已开始重视“优
死”。这体现了对生老病死的自然法则的遵从。从某种程度
上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的负担 ,从而释放
被无形困住的家人 ,解放生产力 ;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
正、正确分配。同时由于种种的原因 ,这种剥夺植物人生命
的行为在事实上是无法阻止的。与其对植物人的权利加以
空泛的保护 ,使植物人必须经受无休无止的医疗 ,让病人家
属和社会无奈何 ,而且无法阻止私下的剥夺植物人生命的行
为 ,倒不如仿照英国 ,允许这种做法 ,但通过种种较为苛刻的
制约在实际上严格地将这种行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 ,这既是对植物人生命的一种更为实际的保护 ,也是
对其家属、社会利益的尊重。而法律也是在各种不同利益之
间所做的一种权衡。
4. 1 被剥夺生命的植物人的适格问题
4. 1. 1 必须是已经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患
者。由于在“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苏醒
的可能性比较大。在 2001 年 11 月 21 日南京召开的全国脑
复苏、持续性植物状态学术交流会上 ,中华脑复苏中心南京
紫金医院的专家指出 ,以高压氧为主、结合中医传统鼻疗法
和嗅觉刺激等多种方法 ,有效促醒“植物人”200 多人 ,成功率
高达 82. 6 %。故而在植物人呈现“永久性植物状态”之前应
该积极地救治而不能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
4. 1. 2 必须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 ,病人所患疾病必须
是无法治愈的。医生和病人家属必须就每一种可能的治疗
手段进行讨论 ,只要存在某种医疗
可供选择 ,就说明存
在着治愈的可能。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是其他权利赖以
行使的基础。为了保护人权 ,包括特殊的植物人的生命权不
受侵害 ,必须用尽一切的可能性挽回其生命。
4. 1. 3 必须是这一切的治疗都没有起到积极的效果。具体
说来 ,当治疗在植物人身上产生了作用并使植物人有明显的
好转时 ,不能对植物人实施剥夺其生命的做法。至于什么样
的好转才能算明显 ,应该由专业的人士决定而不属于法律研
究的范畴。
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可行的方法之后 ,植物人还是呈现
“永久性植物状态”,才能考虑采取积极的措施 ,剥夺其如若
游丝的生命。事实上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绝对排除植物
人复苏的希望 ,但几乎所有的植物人在植物状态会渐渐地走
向死亡。我们可以这样说 ,这与其说是剥夺了植物人的生
命 ,倒不如说是为了更多人的幸福而放弃对不太可能的奇迹
的追求。
4. 2 其他外部条件。
4. 2. 1 由与本案无关的伦理专家、法律界人士和医学专家
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 ,作为负责处理结束植物人生命申请批
准问题的非政府权威机构 ,并负责仲裁处理由于认为结束植
物人生命产生的争议问题。
4. 2. 2 有适格的申请人 ,并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
人可以为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专家委员会必须设定一定的
规则 ,将其合议透明化并向申请人公布。
4. 2. 3 家属同意。必须经植物人主要亲属的一致书面同
意。意思表达的优先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其他的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愿人或
代理人可以随时反悔 ,撤回结束植物人生命的要求。
4. 2. 4 有两名以上的医生 (必须包括植物人患者的主治医
生)的认可并作书面同意。
4. 2. 5 公告的方式及异议。采取人为剥夺植物人的生命必
须在一定范围内向病人的亲朋好友做出通告。允许利害关
系人提出异议。如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共识 ,则可以诉诸于
专门的委员会。
4. 2. 6 以合适的方式 ,在事后必须备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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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杜社山、安峥. 持续性植物状态 J . 中风与神经疾病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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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恩昌〕
—51—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2 年 6 月第 16 卷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