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人谈

2010-12-19 5页 doc 37KB 31阅读

用户头像

is_493587

暂无简介

举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人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副庭长吕广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三人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副庭长吕广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三人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上) 发布日期:2009-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人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副庭长吕广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三人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副庭长吕广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三人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上) 发布日期:2009-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高憬宏: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黑社会组织贩卖毒品、走私军火、绑架人质、设赌场、开妓院,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并收买官员、操纵选举、控制地方政权、影响国家政策制定、实施,社会危害极为严重,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我国,虽然那种控制地方政权,影响国家政策实施的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没有出现,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并且日趋严重。他们在某一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减少并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吕广伦:实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非近些年才出现。从上世纪80年代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已经相继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省出现,并逐渐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广东省司法机关仅在1991年至1993年3年内就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800多个,成员达3917人。对于这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单靠刑法原有的规定已不足以有效地遏制。针对这一客观事实,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分别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的这一规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随后的几年里,司法机关相继依法惩治了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力度也逐年加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非常猖獗,并迅速发展为对社会治安威胁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高憬宏: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数罪并罚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仍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究竟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与一般犯罪组织有什么质的区别等,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陈兴良:我这里侧重谈一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组织的区分。黑社会犯罪,又称为有组织的犯罪。由此可见,组织性是黑社会犯罪的结构特征。可以说,没有组织性也就没有黑社会犯罪。但是,能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具有组织性的犯罪就是黑社会犯罪呢?回答是否定的。     吕广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但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完全等同于黑社会组织,而是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如不及时打击,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黑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不过,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黑社会组织作出明确界定。     陈兴良:一般犯罪组织,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集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由此可见,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具有组织性。那么,他们之间如何区分呢?有的学者认为,如果说一般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的话,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中间形态。这种观点试图从组织形态上对一般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区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仅此是不能够完全将两种犯罪组织加以区分的。     吕广伦:是的,仅从组织性上尚不能准确区分一般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也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但不能说犯罪集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必须找出其不同于一般犯罪组织的质的特性。要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须了解什么是黑社会组织,而要知道什么是黑社会组织,就必须先对黑社会进行界定。     陈兴良:我认为,对于黑社会组织的正确理解,在于黑社会一词。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可以直译为地下社会。这里的地下社会,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黑社会组织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这种对社会上非法控制的组织的初级形态。正是在对社会非法控制这一点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一般犯罪组织,诸如各种犯罪集团,其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较为固定的联系,要说控制,也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即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控制。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地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可以说,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政府对社会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这种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为了达到这种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内部的组织控制外,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对经济的控制。黑社会组织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因此,必然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一般地说,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违法犯罪,主要是盗窃、抢夺、抢劫等财产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后,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进行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手段非法获利,也不排除合法经营。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实体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目的,而只是其控制社会的一般手段。二是对政府的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但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它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进行渗透。通常采取的手段是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种对政府的渗透,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三是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对某些区域、行业的控制。尤其是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容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控制的手段通常有暴力、威胁、滋扰等,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扰乱社会秩序,但必须注意,它扰乱的是合法秩序,由此建立其非法秩序。不能简单地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是反秩序的,它仅仅反合法秩序。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始阶段,反秩序性现得较为明显。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某一势力范围以后,就会形成非法秩序。因此,在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是一般刑事犯罪还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时,要区分这种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是为了非法控制社会就有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副庭长吕广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三人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下)             高憬宏: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其主要特征是:(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人数较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多在10人以上,有的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二是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也就是说,从组织形式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三是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一般都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纪律、“家规”,明确了对违反者的处罚规定。(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尽管违法犯罪活动范围较广,但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其基本目标,因此,具有一定甚至相当的经济实力,资产一般都在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亿元以上。他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是通过组织提供非法货物(如毒品)、服务(如卖淫)牟取暴利;或者从事掠夺性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或者通过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向具有潜在利润的合法商业领域渗透,开办餐饮、娱乐、建筑、运输、服务业及工厂、公司等企业。(3)犯罪手段多样化,暴力特征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不同,其犯罪手段更趋于多样化,包括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敲诈等多种形式,其中经常使用暴力行为,打打杀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又一明显特征。(4)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一定区域如某村、乡、市等,或者在一定行业诸如建筑业、运输业等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吕广伦: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牢牢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所规定的4个基本特征,缺一不可。当然,并不要求4个基本特征表现得都十分明显,但至少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如有的犯罪组织,可能没有规定非常严格的组织纪律,但仍然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约束;有的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其积极地不择手段地攫取钱财,扩充经济实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具备《立法解释》规定的典型特征,但也可以将其各方面的不同表现程度的特征相结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4个基本特征仍然必须全部具备。   陈兴良:《立法解释》明文列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我认为是很全面的,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解的时候,应当将4个特征视为一个整体,只有4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正确地加以区分。   吕广伦: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还应当注意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区别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表现方式在某些方面相类似,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秩序,故有的地方出现了把恶势力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认定的情况。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恶势力,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不能不加研究,不加区别,简易地把恶势力等同于或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范围。当然,有些恶势力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恶势力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确实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特征的才能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这在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特别引起重视。   高憬宏:的确,要注意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犯罪团伙即所指的恶势力加以区别。后者虽然也是由多个犯罪分子所组成,并有为首者,经常纠合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但这些犯罪团伙内部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成员也不稳定,时分时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后者则主要出于蔑视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目标,经济实力不强,因此,其组织规模、政治和经济实力尚不足以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称霸一方。对这些犯罪团伙只能以其所犯的具体罪行定罪处罚,不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其次,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相区别。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比较,一是其人数较少,只要3人以上就能成立犯罪集团,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多在10人以上。二是犯罪目的不同,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明确、具体,目的性强,或是进行盗窃、抢劫,或是进行走私、贩毒,或是买卖枪支、拐卖人口,并不像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是为了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分开看,并不是每一种行为都能构成犯罪。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形式表现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往往带有半公开性质,而普通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一般较隐蔽。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则根据犯罪性质不同,有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盗窃、抢劫犯罪集团,大部分不以非法占有或者牟利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和较严密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集团之一。因此,刑法规定,只要组织、领导、参加就构成犯罪,普通犯罪集团则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吕广伦: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上,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参与者,按照他们的地位、作用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即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应当注意,这里是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和刑法规定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前者的组织形式往往更为严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其领导者、组织者也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关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不同等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根据其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别对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领导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那些虽然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那些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本文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人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