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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与思考_由_惠普质量门_事件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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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与思考_由_惠普质量门_事件想到的 115《商场现代化》2010年3月(下旬刊)总第606期 经济与法 2010年3月5日,170余名中国消费者以惠普笔记本电脑过热、 花屏、闪屏等质量问题为由,委托律师向国家质检总局集体投诉, 希望惠普能召回问题笔记本电脑。而作为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供 应商,惠普的态度更多的是傲慢与冷漠,3月15日,惠普针对投诉 推出“延长保修期或退机”的“客户关怀增强计划”,对客户的 召回要求却迟迟不作回应。至此,惠普被社会公众推上了“召回 门”。惠普对电脑质量问题只承诺解决问题,对召回请求态度暧 昧,一方面可能担心的是召回给企业带来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与思考_由_惠普质量门_事件想到的
115《商场现代化》2010年3月(下旬刊)总第606期 经济与法 2010年3月5日,170余名中国消费者以惠普笔记本电脑过热、 花屏、闪屏等质量问题为由,委托律师向国家质检总局集体投诉, 希望惠普能召回问题笔记本电脑。而作为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供 应商,惠普的态度更多的是傲慢与冷漠,3月15日,惠普针对投诉 推出“延长保修期或退机”的“客户关怀增强计划”,对客户的 召回要求却迟迟不作回应。至此,惠普被社会公众推上了“召回 门”。惠普对电脑质量问题只承诺解决问题,对召回请求态度暧 昧,一方面可能担心的是召回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另一 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目前还没有电子产品召回。 这一立法上的空白,成了惠普逃避召回的盾牌。近年来,随着“三 聚氰胺奶粉事件”、“丰田接连召回问题汽车事件”等一系列造成 消费者群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 意识到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维护公共 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除了在汽 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四个领域有相关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 外,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缺陷产 品召回法律制度、推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出台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落后,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跟 产品召回相关的制度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以及国家在特定行业的产品召 回制度。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明 确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但是这两部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神, 为政府制定专项缺陷产品召回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首次对产品召回的立法是上海市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在消 费者维权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其他省市确立缺陷产品的召回 制度提供了示范。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 理规定》正式出台,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 得以确立。此项制度的实施,得到了汽车行业的广泛响应,有效地 维护了消费者安全与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又颁发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对保护儿童弱势群体的人 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玩具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规范儿童 玩具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 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 法》,为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维护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 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 善。 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该条例是除药品、军工产品 之外的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但至今未审议通过。但这明我国的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之中。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不足 1. 缺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作为产品责任制度基本立法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但二者均没有规定缺陷产品 召回的具体条款,现实中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支持和可操作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只针对专项 的、特定的缺陷产品的召回。由于基本立法的缺位,导致包括笔记 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在内的大量缺陷产品召回无法可依。 2. 现行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专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 定,立法位阶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无 法树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 立法不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仅适用于特定地区。 3. 召回对象类型单一 我国现有的召回制度只针对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特 殊产品,对一般产品的召回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多产品例如 家用电器、化妆品等领域存在召回立法的空缺。 4. 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惩戒力度不够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企业对召回制度的严格 遵守,另一个方面依靠法律对违反召回制度的经营者给予处罚。国 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非常严厉的缺陷产品惩罚性条款。而我国产 品召回制度中惩罚性规定,只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 有所体现,企图隐瞒缺陷汽车的,除必须重新召回与对汽车制造商 通报批评外,还应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与思考 ——由“惠普质量门”事件想到的 ■ 刘 艳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 义上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立法 116 《商场现代化》2010年3月(下旬刊)总第606期 经济与法 数额,相对于汽车产品高昂售价和高额利润而言显然过轻,与西方 国家在召回制度中的罚则也相差甚远,缺乏威慑力。 同时,我国的刑事处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是规范公民行 为的最后一道震慑防线。但我国《刑法》也未对发现缺陷产品隐瞒 不报的情况规定相应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就不能就此追击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市场经济的呼唤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从国际市场的角度看,中国早已加入WTO,日益频繁的对 外贸易使得中国消费者使用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建立产品召回制 度,能在全球的范围内有效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在“惠 普质量门事件”中,有记者调查发现,天津市某消费者2007年购 买的惠普笔记本电脑黑屏,只能付钱换主板;而其朋友在美国购买 了同型号笔记本电脑,出现问题后却被召回更换了新电脑。惠普针 对中国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在美国共召回24个型号的笔记本电 脑,而在中国只对15个型号的电脑进行“有限保修增强”。这种漠 视中国消费者权益、对中国市场采取差别政策的做法,一个重要的 原因就是中国没有像美国、日本等拥有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其次,从国内市场看,市场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企业诚信不足、自 律较差,产品质量控制主体缺位、监控无力。由于缺乏召回制度, 使得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遭受着很多潜在的危险,消费者权益缺 乏有效的保障。可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能够有效避免 消费者因为缺陷产品而受到侵害,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产品技术水 平。 (二)可行性——立法条件的成熟 有专家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建立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和产品召 回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首先,政府的有力支持。温家宝总理在 2009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 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为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工作明确了思路。其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 理规定》等专项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实施,对于推进产品召回制度 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加重 视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必然是社会各界 的呼声。最后,中国正逐步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了产品质 量认证制度和门类齐全的产品实验与机构,成立了全国产品缺 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些在技术上为产品召回的立法 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思考 (一)借鉴国外召回制度的成熟经验,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对象 的范围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政府从维护整个 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首先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 理的法律体系中, 1966年9月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 法》。随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都引入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 域。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德国、法国、 澳大利亚等,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产品召回制度。既包括针对 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还有一些国家 针对不同的缺陷产品,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赋予某一特定政府部 门制定和实行各种具体规定和办法并据以进行管理。我国现有的召 回制度的缺陷是召回对象单一,应该将召回的产品对象扩大为一切 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构成威胁的缺陷产品。 (二)修改和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基本立法,建立科学的 召回制度法律体系 作为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基本法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应 该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原则和统一规则和程序做出规定。我国的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该形成以《产品质量法》为基本法,其他 单行法为特别法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期待国务院《缺陷产品召回管 理条例》的尽早出台,以发挥行政法规在缺陷产品召回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上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严格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威 慑力。完善召回制度立法,应当对缺陷产品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有关附随义务,都由相应法律、法规加以明 确规定。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还有 待完善。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 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 受的损失、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产 品召回制度同步实施,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经营者认真 履行召回义务,有效地对缺陷产品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我国建立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应当明确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标 准,对于隐瞒质量缺陷、逃避召回以及“隐瞒召回”的经营者要处 以严厉的惩罚性赔偿金。通过对其在经济上重罚,甚至使其濒于破 产,或将其逐出市场,以起到惩治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吴冬晖.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探讨[J].武汉理工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 [2] 郑冬渝,郭雪平.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4) [3] 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 学家,2008(2) [4] 裴富生.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2006(6) [5]蒋辰昕.试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2003(3) [6]王素娟,田新苗.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J].河北法学,2004(10) [7] 刘淼.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对《缺陷产 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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