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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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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null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CORP,LTD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CORP,LTD 法律人员教育培训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 主办单位:二 公 司 主 讲 人:朱 前 国 时 间:2009.6.26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
null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CORP,LTD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CORP,LTD 法律人员教育培训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 主办单位:二 公 司 主 讲 人:朱 前 国 时 间:2009.6.26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 股权概述 第二部分 股权的内容及法律保护第一部分 股权概述第一部分 股权概述一、股权的概念 二、股权的特征 三、股权的分类 一.股权的概念一.股权的概念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二、股权的特征二、股权的特征1、股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2、股权是财产性质的权利 3、股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4、股权是支配权、请求权的集合 5、股权是可转让、可认购的权利三、股权的分类三、股权的分类1.根据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进行划分 自益权 共益权 2.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进行划分 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 3.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为标准进行划分 普通股东权 特别股东权 第二部分 股权的内容及法律保护第二部分 股权的内容及法律保护一、财产权 二、经营管理权 三、股东诉权一、财产权一、财产权1.投资收益权 概念:投资收益权又可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或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 《公司法》第35条2.股权、股份转让权2.股权、股份转让权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1)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2条 内部转让 对外转让 强制执行 变更手续 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东资格继承 例:例: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乙以前曾跟庚共事过,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经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的股东乙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然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队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8、139条 1、转让场所: 2、转让方式 (1)记名股票 (2)无记名股票 3、对特殊主体的限制(第142条) (1)发起人 (2)公司高管 4、限制公司回购股份 (1)根据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处理要点 5、禁止接受本公司股份质押 例:例: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一年内奖励本公司员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的质押担保3、有异议时的退股权/ 有异议时的股份回购权3、有异议时的退股权/ 有异议时的股份回购权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5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3条例:例:凤雅工艺品厂是古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凤雅工艺品厂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情形有:( ) A.其反对古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旅集团股份公司合并 B.其自身经营严重困难,迫切需要流动资金 C.在古都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续8年盈利而年年决议不分红的情况下,其投票反对新的不分红决议 D.其反对古都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离为古都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古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 4、剩余财产分配权4、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股东享有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5、股东资格继承权 5、股东资格继承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6条 二、经营管理权 1、知情权(查账权) 二、经营管理权 1、知情权(查账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4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98条案例:案例:王某是天津中贸渤海科技发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一直以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王曾多次突出查看公司账目的要求,均遭到拒绝。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童工财务会计及会计账簿以供查阅。被告认可王某是公司股东,但认为王某没有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的程序,同时认为王某2005年4月才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不应查阅之前的财务会计报告。 原告于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向被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继发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的书面申请,被告予以接收,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查阅。2、表决权2、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3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4条3、累计投票权3、累计投票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06条案例:案例:A股份公司要选举7名公司董事,其中股东B持有公司40%股份,股东C持有公司60%股份。 如果采取直接投票的方法,股东C永远能够把他所推荐的代表推选为董事会成员,而股东B的所选的董事可能一个都通不过,这样对股东B是非常不利的。 适用《公司法》,股东B持有40%的股份选7名董事,他就有相当于280票的投票权(40X7=280),但股东B的策略就是想让4名他最信任的董事当选而放弃对另外3名董事的选举权,他就可以一人投70票;而若股东C虽然总共有420票的投票权(60X7=420),但他若平均他的投票权,7个人每人只能获得60票,这样统计下来,股东B所选4名董事每人70票,而股东C所选的7名董事每人都是60票,所以股东B所选的4名董事都可以顺利当选。这样代表股东B利益的董事有4名,代表股东C股东利益的董事就只有3名,这样就起到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也会有其他选举策略,但累计投票权尽量平衡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关系。 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权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0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4条 5、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5、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1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2条6、提案与质询权6、提案与质询权《公司法》第103条--链接7、司法解散请求权7、司法解散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链接案例: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做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任何一人都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当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三)股东诉权(三)股东诉权股东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以保障其股权的权利。 分类 1.直接诉讼 2.派生诉讼 “潘石屹案”.doc公司法对股东诉权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东诉权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链接 第一百五十三条--链接null相关法律条文null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返回《公司法》第72条《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返回《公司法》第138、139条《公司法》第138、139条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返回《公司法》第142条《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返回 《公司法》第72条《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经股东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有限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有限购买权。 返回 《公司法》第75条《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返回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返回 《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返回《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返回《公司法》第76条《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公司法》第34条《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返回 《公司法》第98条《公司法》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返回 《公司法》第43条、104条《公司法》第43条、104条有限责任公司: 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返回 《公司法》第106条《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返回《公司法》第40条《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返回 《公司法》第104条《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返回《公司法》第41条《公司法》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返回 《公司法》第102条《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返回 《公司法》第103条《公司法》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返回《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返回 《公司法》第152条《公司法》第152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公司法》第153条《公司法》第153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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