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

2010-11-10 50页 doc 390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054594

暂无简介

举报
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 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 1、什么是活期储蓄?活期储蓄存款有哪些规定? 活期储蓄是指不规定存期,储户随时可以凭折(卡)存、取一定金额的一种储蓄。人民币起存金额为1元,存期不定,以折(卡)作为凭证,凭折(卡)存、取。活期储蓄按季结息。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结息,结计的税后利息记入本金。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当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利息算至清户日前一天止。 2、什么是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是指约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一次或多次取出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
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
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 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 1、什么是活期储蓄?活期储蓄存款有哪些规定? 活期储蓄是指不规定存期,储户随时可以凭折(卡)存、取一定金额的一种储蓄。人民币起存金额为1元,存期不定,以折(卡)作为凭证,凭折(卡)存、取。活期储蓄按季结息。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结息,结计的税后利息记入本金。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当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利息算至清户日前一天止。 2、什么是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是指约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一次或多次取出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存本取息、整存零取等。定期储蓄存期越长利率越高。 3、什么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整存整取有哪些规定?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指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如果存款到期您没有取出或者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可为您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需要一定的起存金额,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凭存存单支取。支取时对计息有以下规定: ☆到期支取。按存单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单所定利率执行。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 ☆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4、什么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办理有哪些规定?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是指每月存入固这定金额,积零成整,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 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途如有漏存,需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在关规定办理。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支取时对计息有如下规定:☆到期支取。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5、什么是教育储蓄?如何办理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办的一种储户特定、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专项储蓄。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存入固定金额,本金合计最高限额2万元;存期分一年、三年和六年。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 凡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都可在其家长帮助下,到银行开立教育储蓄账户。开户时,须持本人(学生)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到银行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教育储蓄存款账户。开户时与经办人员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每月续存一次即可。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 6、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有何规定? 到期支取时,您只需凭存折、身份证和户口薄(户籍证明)到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此证明由税务局印制),然后持存折、身份证右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储蓄机构一次性支取存款本金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可见,“证明”是相当重要的凭据!) 7、存折遗失了怎么办?预留密码遗忘了该怎么办? 存折遗失可以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去开户网点办理存折的挂失。他人代办时,必须同时出示储户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解除挂失一定要本人办理。 储户遗忘预留密码时,可以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去开户网点办理密码的挂失。他人代办时,必须同时出示储户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解除挂失一定本人办理。 8、国家对存款人有哪些保护? 一是银行机构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对单位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要求银行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四是要求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就像商店的商品一样,银行同样有您可供选择的服务产品,如各种贷款,就是银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金融产品之一。银行贷款可以为您雪中送炭,解燃眉之急,也可以使您锦上添花,实现财富积累,既可以满足您生活急需,也可以使您解决您的生产经营中最为头疼的资金不足问题,只要您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银行就会视您为黄金客户,不遗余力地帮扶你,支持你。在这一部分,向您介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等常见的信贷产品。 信用社贷款业务相关知识 1.什么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在充分了解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户主的诚信状况后,向农民核发《贷款证》并明确一定的可贷款额度,按照“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的原则,按照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户脱贫致富、奔向小康的好帮手。凡是符合申办条件又缺乏资金的农户,应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2.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信誉良好,而且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从事农业生产拥有本地户口的农户;(2)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3)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没有违法行为。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是什么?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4)购置生活用品、治病、子女一学等消费贷款。 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资信评定及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1)由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书面贷款申请;(2)由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定初步意见;(3)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款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代表组成)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4)确定贷款额度。 农户信用等级原则上两年评定一次。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与利率是如何确定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其中,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应当优惠。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6.什么是联保贷款?其金额和期限什么规定?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级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加入联保小组的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主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并可根据还款情况调整,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7.申请联保贷款的农户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联保贷款的用途包括哪些? 申请联保贷款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需要生产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联保协议;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联保贷款的用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其他贷款。 8.具备什么条件的农民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单独产户,经济独立,在贷款行(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贷款资金需求;(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5)在贷款行(社)开产存款账户。 9.如何办理农户联保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应该这样办理:(1)成产联保小组,选择联保小组组长;(2)联保小级所有成员共同与农村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3)参加联保小组的农民个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4)农村信用社审查后,与农民个人签订借款,并附联保协议;(5)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10.联保小组成员应遵循“自然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是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贷款人;三是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是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五是民主选举联保小组长;六是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11.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12.申请贷款的学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国家助学贷款;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主证明);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学生每学年可申请多少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多长?如何申请及签订借款合同?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14.借款学生违约会有什么后果? 借款学生违约的后果为:(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2)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3)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什么是个人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权利凭证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申请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质押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为您办理。 16.贷款展期是怎么回事? 展期就是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如果在贷款期间发生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借款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且符合展期规定的条件,应按规定提前(一般是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批准后,银行会与储户签订一个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需要经过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信用社信贷业务相关法律知识 一、担保贷款 (一)什么是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有哪些特点?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押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什么叫不动产?什么叫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三)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具有所有权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3.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7.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上述第5、6项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能否抵押? 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建筑物是指抵押人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建筑物。依法获准的,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尚不存在或者还没有建成,抵押人根据购房合同取得的仅是房屋的期待权。近年来,在实践中已有购房者由于资金不足,将这种期待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银行也予接受,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促进了房产业的发展。因此,抵押人以将来可以取得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允许,但是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才具有效力。由于抵押人是以将来可以取得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所以,这种登记又称为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有排他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预售房以高价再次卖给他人,这种再次转让行为无效。进行预告登记,应当持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五)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是否有效? 实践中,需要对财产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是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由于客观的原因,有时当事人取得财产时不能及时得到权属证书,例如,当事人购买的房屋,在购买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证书,或者有关部门没有颁发产权证书。在这个期间,当事人如果以该房产抵押,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就无法提供产权证书。对于实践中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对于抵押人有其他权利证书证明其实质上取得了该财产所有权,例如,购房合同书,付款发票等证书,并以这些权利证书进行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有效;没有登记的,也应当确认抵押担保有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含义,参见有关抵押物登记的问答) (六)以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是否有效? 抵押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物应当具有在市场上转让的价值。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法律禁止其进入交易市场,即使进行转让也是无效的。因此,以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七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取得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的债务,剩余的债务是无抵押物担保的债务,债权人对这部分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债权人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只不过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这部分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八)同一财产能否为两个以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抵押物再次向银行作抵押,在60万元的额度内贷款。但是,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内重复作抵押贷款,例如,抵押物的价值为100万元,已经以其抵押贷款了100万元,该抵押物已没有余额部分可供抵押,但抵押人又将其用于抵押担保。当然,作为下家的债权人在接受该财产作抵押时,会考虑该财产的剩余价值能否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以上例为例,在抵押物还有60万元剩余价值的情况下,银行还要考虑该财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不会按60万元的价值足额贷款。 (九)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一并抵押? 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性质,因此,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是依法取得的,如果建房时,该土地的使用权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所建房屋是非法建筑,则连同该房屋都不得抵押。二是如果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或变卖房屋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能否一并抵押?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般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所以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在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拍卖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将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拍卖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一)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一并抵押? 为了有利于乡(镇)、村企业的发展,法律允许乡(镇)、村企业在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连同建筑物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允许在抵押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是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这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而农业用地太少,为了严格控制农业用地的流失,法律规定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的法定程序,因此,在没有经过征用程序前,即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随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而发生转让,也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这里所说的“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是指还要用于农业,不能用于建造住宅等非农业项目。 (十二)以种在地上的农作物抵押的,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能一并抵押吗? 林木、农作物定着于土地上,属于不动产。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种在地上的农作物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则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不允许一并抵押,又与其不动产的性质相违背,有碍于发挥农作物的抵押效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就要从农作物抵押的目的来看,用农作物抵押的目的,是以农作物果实的交换价值,林木本身的使用价值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并不是要得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也就是说,以种在地上的林木农作物抵押的,林木农作物抵押的部分有效,而集体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十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都不能抵押吗? 担保法规定的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是这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公益设施,还有一些非公益性设施,如有的学校开办了一些商店、旅店等营利性设施。凡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可以用于抵押。 (十四)应当如何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由债权人与抵押人以书面方式签订,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关系密切,第三人是受债务人的委托而为其债务的履行作担保,但在抵押合同中,第三人是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仅仅是主合同中的当事人。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指主合同的状况;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关系到抵押人什么时间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谁的。这关系到抵押物的可靠性和确定性; 4.抵押担保的范围。这是指抵押人担保债权的范围,比如,一个贷款合同,借款人贷款100万元人民币,抵押人可以约定只担保100万元的本金的清偿,也可以约定担保1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还可以约定担保本金、利息和其他违约责任的履行;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双方需要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合同签订的时间。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内容有欠缺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补充。 (十五)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十六)押合同是否在签订之后就发生效力?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十七)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对已经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在强制措施期间不能转让,因此,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但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是为了防止该财产在判决生效前,发生转移、毁损等使得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不得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对抵押登记的财产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十八)当事人能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担保法规定的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十九)抵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些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对抗第三人包括两个含义:第一,是指有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以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哪些文件?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十一)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有权要求当事人改变或者补充文件的内容吗? 进行抵押物登记的目的,一是起到抵押合同生效和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二是供他人参阅,起到保护再抵押的后手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抵押人将价值1O0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60万,第二次,抵押人又将该房产向另一银行申请抵押贷款50万,银行进行调查时,不仅要看抵押的房产价值多少,还应当到登记部门查看该房产是否抵押过,已经抵押担保了多少债权,该财产的剩余价值能否担保债权的实现,判断是否接受该房产作抵押。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抵押物登记部门的职责是从形式审查上询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已齐备的,应当如实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文件登录,如果没有如实登记,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登记部门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是提供的文件本身有错误,造成的损失与登记部门无关,由当事人负赔偿责任。因此,登记部门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对提供的文件内容进行改变或者补充。 (二十二)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如何确定?因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连续登记的,登记日期如何确定? 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关系到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的问题,十分重要。 首先,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其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在实践中,有的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懂法,也不学法,或者为了多收登记费,违法要求当事人填写抵押期限,并限定抵押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到期再行登记。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如何确定登记的日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不需要订立抵押期限,抵押物担保一个债权的,只需一次登记。因此,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清偿顺序。 (二十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当事人是否可以自己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的情况自行约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的债务,但不得高于主合同的债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超过主合同得到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应以弥补债权人损失为限,即不得高于主合同产生的债务。 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二十四)在抵押期间,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生出的幼犊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离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二十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原是否还有效? 租赁合同是在抵押合同之前订立的,承租人对该财产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抵押合同订立在后,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出租,仍接受该财产为抵押物,说明抵押权人也接受抵押物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因此,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不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就无效。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曾对此作过司法解释,即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该规定也应当适用于为实现债权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情况。 (二十六)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首先,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告知受让人,以保障抵押权人就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其次,抵押人应当参照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出让,以体现抵押物应有的价值。再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抵押人不愿提前清偿,必须将这笔款项提存到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待到债务清偿期届至,再用于清偿。如果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就可能使有担保的债权中的一部分变为无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将会受到损害。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差额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转让行为。 (二十七)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抵押人对未受清偿的部分仍承担清偿责任吗? 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二十八)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还存在吗?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被继续的财产还应当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次,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经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人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其他无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物在被继承的情况下,抵押权仍然存在。 抵押物被赠与的,是转让的一种形式,只不过是无偿转让,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可以适用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被转让时,抵押权人依法所具有的权利,即:第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三,抵押人在符合前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十九)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的不当减少,将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债权的实现。为防止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不当减少,法律赋予抵押权人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的价值已经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三十)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还存在吗? 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地、强制性地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例如,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将得到补偿费,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补偿费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补偿费上。 (三十一)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属于抵押财产吗?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对哪些是抵押财产已经约定,抵押权只及于已确定的抵押物上。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房屋是定着于土地上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能只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涉及新增的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应当归该房屋所有人,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十二)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有哪些特点?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十三)实现抵押权有哪些方式和程序? 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到债务人的清偿。这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 1.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上述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实现债权的方式。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不得自行将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因为,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抵押物在抵押人处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可能正处于使用、生产经营之中,抵押权人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易引起纠纷。所以法律要求,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 (三十四)什么人可以作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三十五)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诉讼时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 1、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法律秩序,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如权利长期不行使),必然会以此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使合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多年后,如果再支持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就会推翻多年来基于此事状态而形成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为了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状态,避免经济生活的混乱,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有序进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确立诉讼时效。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长期处于“睡眠状态”。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这种法律事实状态长期存在,权利人将失去通过诉讼保护其权利的可能,以督促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切身利益而行使权利。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能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设立此制度后,权利人必然要及时的收集、保存证据,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庭调查取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三、贷款合同风险中的二种救助措施   (一)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发现借款人弄虚作假的法律救助措施。 贷款合同签订后,按诚实信用原则应及时发放贷款,但不是必须无条件发放贷款,若发现借款人弄虚作假时,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信用社拒绝发放贷款的权利来源于《合同法》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享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借款资料(即借款人如实提供借款资料履行先履行义务),未如实提供即视为未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二)提前收回未到期且存在风险贷款的法律救助措施。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不按合同履行,信用社可依据《合同法》解除权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以化解风险。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可以尽可能约定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作为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以便掌握提前收回贷款的主动权。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集 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2、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
/
本文档为【信用社存款业务相关知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