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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国际物流争议的解决(PPT 62页)

2020-12-06 59页 ppt 328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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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与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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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国际物流争议的解决(PPT 62页)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物流争议诉讼与国际物流争议仲裁,熟悉海事诉讼及其特别程序,了解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原因。START课程内容第1节国际物流货运事故第2节国际物流争议诉讼第3节国际物流争议仲裁本章小结思考练习题FINISH第1节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国际物流中的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交接货物等工作所涉及的时间长、空间跨度大、作业环节多、单证文件繁杂、环境条件多变。因此,在国际物流货物的运输、保管、接收和交付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货物数量上的问题、货方不及时提货的问题、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错误交付货物和迟延交付货物等问...
国际物流-国际物流争议的解决(PPT 62页)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物流争议诉讼与国际物流争议仲裁,熟悉海事诉讼及其特别程序,了解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原因。START课程内容第1节国际物流货运事故第2节国际物流争议诉讼第3节国际物流争议仲裁本章小结思考练习FINISH第1节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国际物流中的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交接货物等工作所涉及的时间长、空间跨度大、作业环节多、单证文件繁杂、环境条件多变。因此,在国际物流货物的运输、保管、接收和交付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货物数量上的问题、货方不及时提货的问题、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错误交付货物和迟延交付货物等问题。CON一、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原因1.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2.航空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3.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4.非货运事故5.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货运事故的索赔(一)索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二)索赔的一般程序BACK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经常远离海岸在海洋上航行,同时海洋环境气象多变,船舶随时可能遭遇到狂风巨浪、暴雨、雷电等袭击,因此船舶在海上运输中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另外,工作上的差错也会造成货运事故的产生。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志不清,误装、误卸,理货差错,中转处理错误。一捆多支的货物散捆后支数不变的“少捆多支”情况,实际上不属于货差事故,但实践中仍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由于载货船舶的沉没、触礁、火灾,抛货,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船舶被拘捕、扣留和货物被扣留,战争行为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BACK航空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航空运输中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内发生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2)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符合运输要求,使包装破损、货物泄漏等原因造成货物的内容短缺;(3)承运人没有注意到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污染、损坏;(4)不适当的积载造成货物的污染、损坏。(5)承运人没有按照指示标志进行装卸作业造成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6)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变质、污染、损坏。BACK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陆路运输中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灭失、混票、溢短、包装破损、货物毁损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2)隔票不充分,倒垛,积载不当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混票;(3)误装、误卸等原因造成有货无票、有票无货的货物溢短;(4)野蛮装卸,衬垫、积载不当等原因造成包装破损和货物毁损;(5)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毁损。BACK非货运事故如果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货物买卖的数量,但卖方在货物包件内所装的货物数量不足,而承运人又无法知道包件内实际所装的货物数量,这就会造成所谓的“原装货物数量不足”。这种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承运人只要在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原装货物数量不足”的问题应该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如果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买卖货物的品质,但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与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品质不符,承运人显然无法确切知道所有货物的化学成分等情况,造成承运人在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的货物“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这种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除特别约定外,承运人只需在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是贸易合同问题,所以也应该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BACK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在国际物流实践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也会造成货物数量、质量上的损失,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货方对货物包装不良、不牢固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通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散装货物的水尺计量不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待。运输或者贸易上的欺诈行为等可能使有关的关系人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BACK索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1.提出索赔的原则2.索赔对象的确定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BACK(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双方沟通的基础,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实事求是就是根据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2)有根有据的原则在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有根有据地提出索赔。(3)合情合理的原则合情合理就是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准确地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合理地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方法,使事故合理、尽早得以处理。(4)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实效是指货损索赔中应注重实际效益。如果已不可能得到赔偿,而仍然长期纠缠在法律诉讼中,则只能是浪费时间和财力。如果能收回一部分损失,切不可因等待全额赔偿而放弃。BACK索赔对象的确定发生货损、货差等货运事故后,通常应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由受损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即索赔对象是承运人。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货物到达收货人手里时,可能发生数量、质量等各种问题。BACK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索赔人具有索赔权(2)责任方必需负有实际赔偿责任收货人作为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应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之外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内的,或买卖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责任的货损、货差。(3)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合理的赔偿金额应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要注意在实际中责任人经常受到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保护。(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内提出。否则,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在时效过后难以得到赔偿。BACK索赔人具有索赔权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但是,根据收货人提出的“权益转让书”(letterofsubrogation),也可以由有代位求偿权的货物保险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也可以办理货运事故的索赔事宜。在实践中,我国的某些部门和单位还通过委托关系,作为索赔人的代理人进行索赔。如在CIF和CFR价格条件下,港口的外轮代理公司就可以受货主委托成为向国外航运公司提出货运事故赔偿的索赔人。BACK索赔的一般程序1.发出索赔通知(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规定(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3.提起诉讼或仲裁BACK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各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应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责任。关于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限,我国《海商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该条的第2款又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BACK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海牙议定书》第26条规定:“关于损坏事件,收件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系行李,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7天内提出,如系货物,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关于延误事件,最迟应在行李或货物交付收件人自由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BACK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7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21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BACK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28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商务记录)并注明款额,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由全权代理人代表发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铁路所属国的法令和规章。第30条规定,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关于货物毁损或部分灭失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30日起算。BACK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索赔申请书、索赔函或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s)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1)文件名称及日期(2)承运人名称和地址;(3)运输工具名称(如船名、航次,航班号),装/卸货地点(如港口、机场、车站),抵达日期,接货地点名称;(4)货物名称,提单、运单号等有关情况;(5)短卸或残损情况、数量;(6)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7)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BACK提起诉讼或仲裁法律对涉及索赔的诉讼案件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此,无论向货损事故的责任人提出了索赔与否,在解决问题没有希望的前提下,索赔人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往往也失去了索赔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期限为1年。英国的判例表明,在1年内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保护时效。但最好是向有最终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是,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前面所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BACK第2节国际物流争议诉讼一、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一)诉讼的基本概念(二)诉讼的基本原则二、诉讼的基本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诉讼中止和终结5.判决和裁定三、海事诉讼及其特别程序BACK诉讼的基本概念1.诉讼涉及的主要关系方2.管辖3.证据4.调解5.财产保全BACK诉讼涉及的主要关系方法院是诉讼中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国家审判权行使的代表,没有以法院参与的活动不能称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诉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参加者,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引起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最常见的就是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可能涉及到的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虽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法庭必须依靠他们才能全面地了解案情或正常地进行诉讼。其中,诉讼代理人可由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经委托担任。BACK管辖在我国,法院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涉及的货损索赔问题时,通常遵循下列原则:(1)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因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5)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6)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BACK证据证据是诉讼当事方主张或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有效的证据就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属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是诉讼当事方主张或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有效的证据就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属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BACK调解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并尽可能就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从解决货损索赔的成本,以及货主、货代、承运人等相关各方今后继续合作并开展业务的角度来看,调解成功无疑要比最终法院硬性判决更加让人期待。但当事各方如果坚持各执己见,互不妥协,调解往往很难取得进展,最终还是要依赖法院的一纸判决。BACK财产保全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申请人同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货主而言,如果认为承运人或其它相对方资质不足信赖,担心胜诉后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当然,如果是运输经营人需要向不可靠的货主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无疑也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保障增加了一个有份量的砝码。BACK诉讼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一审、二审或是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在诉讼的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除上述几点之外,我国的民事诉讼还有对等、检察监督等原则。BACK起诉和受理起诉即提起诉讼,其主体即为原告。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此外,起诉还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应当由原告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出副本。起诉状中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基本内容。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受理。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而对于特别性质的起诉,应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理。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BACK审理前的准备首先,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也应在收到之日起相应的期间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同样应在法定期间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人员的组成在确定后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行使回避申请权。相关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承办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中,如发现案件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并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发现有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还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BACK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①宣布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合议庭评议;⑤宣告判决,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或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同时,当事人在法庭上还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BACK诉讼中止和终结若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相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其它暂时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诉讼将中止。若出现使得诉讼不可能再次恢复正常进行的情况,诉讼将依法终结。BACK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似乎都有法院对诉讼给出结论的意味。但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裁定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判定,主要适用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情况。BACK三、海事诉讼及其特别程序海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就海事纠纷诉争至法院,由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裁判等活动的总和。源于货损货差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很多都属于海事诉讼的范畴。海事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因此,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海事诉讼有很多特殊性。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制定,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民诉法》和《海诉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大原则,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优先适用后者。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也应适用《海诉法》。CON《海诉法》首先对若干条主要的、有海事诉讼特色的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海事诉讼管辖从纵、横两方面解决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海事法院之间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另一方面,还解决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限。与一般民事诉讼管辖相比,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特定性、涉外性、特殊地域管辖所占比例较大、不以行政划分为基准等特点。除了《民诉法》下所规定的各种管辖外,海事诉讼管辖还可依据《民诉法》和《海诉法》,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是否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合并管辖和延续管辖。针对海事当事人可能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有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需要,海事法院可根据其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即海事证据保全。就这一点而言,《海诉法》中也明确作了规定。BACK第3节国际物流争议仲裁一、仲裁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一)仲裁的相关基本概念(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二、仲裁的基本程序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的审理、调解和裁决三、仲裁的执行仲裁的相关基本概念1.仲裁形式2.仲裁机构3.仲裁规则4.仲裁协议5.仲裁庭与仲裁员BACK仲裁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仲裁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2)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3)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BACK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以是否设有常设仲裁机构为标准,仲裁可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特别仲裁)。机构仲裁,亦称制度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主要的仲裁方式,是指向一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也就是说,机构仲裁依赖于一定常设仲裁机构,有其固定的仲裁规则,程序较严格。临时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选择采用临时仲裁时,需通过仲裁协议就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以及采用的仲裁规则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临时仲裁不依赖于任何常设机构,目前仍为许多国家采用。BACK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国际仲裁,亦称涉外仲裁,是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在我国,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顾名思义,也就是指仲裁事项中没有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但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BACK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根据仲裁应用的实体不同,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严格按照法律规则作为裁决标准的仲裁,是一种最为常见和常用的仲裁方式。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员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他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友好仲裁在我国尚不太为人熟悉,被较少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BACK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或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员设置和具备相应规则的仲裁裁决机构,它们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在我国,仲裁机构通常又被仲裁委员会。常设的仲裁机构能为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有利于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最有影响力的涉外仲裁机构。而就货运事故争议的仲裁而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则最为重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海事、海商、物流、渔业争议的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海仲会1999年先后在大连、上海和广州设立3个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上海办事处已于2002年升格为分会,分会可以独立受理和审理案件。BACK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指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规范,它为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争议双方提供了一套进行仲裁的行为准则。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它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仲裁规则应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而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主要内容。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有密切联系,但没有必然联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可以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仲裁,但很多国家也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BACK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合同条款或者以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普遍认可的仲裁原则。仲裁协议可能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能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也可能是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内容。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ACK仲裁庭与仲裁员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员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仲裁庭组成人员,是仲裁裁决的具体制定者。仲裁员的选定与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BACK仲裁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公平合理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BACK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等仲裁的相关内容均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BACK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依法具有独立性。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在我国,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也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BACK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公正处理当事人纠纷的根本保障和基本准则。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行业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BACK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BACK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先决条件。在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也就是说,在我国,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仲裁申请书正是这一书面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且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通常应当驳回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并且应当继续审理。BACK仲裁庭的组成首先,当事方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收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的方式的,由仲裁机构确定。接下来就应确定仲裁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定情况下,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双方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后,可以着手审理争议案件。BACK仲裁的审理、调解和裁决(1)仲裁的审理(2)仲裁的调解(3)仲裁的裁决BACK仲裁的审理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的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并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审理是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通常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也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并不等同于公开审理。与诉讼不同,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对当事人而言,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当然,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仲裁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最终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的审理通常按照仲裁开庭、当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质证、当事人辩论的程序进行。而在当事人辩论环节,通常按照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的先后顺序进行。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BACK仲裁的调解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及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协商、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并由仲裁机构确认。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BACK仲裁的裁决裁决是整个仲裁的最后环节,是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同时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也可以是先行裁决,也就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作出裁决;还可以是缺席裁决,也就是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第二,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再者,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最后,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BACK三、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书写明期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可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及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两项保留声明,即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BACK本章小结本章从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原因切入,引入货运事故索赔的相关问题,着重讲解了国际物流争议诉讼与国际物流争议仲裁的相关问题。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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