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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野猪养殖计划

2022-11-09 3页 doc 58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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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野猪养殖计划有机野猪养殖计划1.1变换期饲料养殖基地的变换期要求与有机农场的变换期要求一致。野猪需经过变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野猪的变换期为6个月。1.2平行养殖如野猪饲养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和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育肥野猪,则应满足以下条件,其有机养殖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有机野猪和非有机野猪的圈栏、体育场所和牧场完整分开,也许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储存饲料的库房或地区分开并设置有明显标志;c)保留了有机和非有机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d)有机野猪不可以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储藏地区。1.3野猪的引入...
有机野猪养殖计划
有机野猪养殖计划1.1变换期饲料养殖基地的变换期要求与有机农场的变换期要求一致。野猪需经过变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野猪的变换期为6个月。1.2平行养殖如野猪饲养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和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育肥野猪,则应满足以下条件,其有机养殖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有机野猪和非有机野猪的圈栏、体育场所和牧场完整分开,也许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储存饲料的库房或地区分开并设置有明显标志;c)保留了有机和非有机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d)有机野猪不可以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储藏地区。1.3野猪的引入1.3.1应引入有机野猪。当不可以获取有机野猪时,赞同引入老例野猪,但应为已断乳但不超出6周龄且已断乳的犊野猪。赞同引入其余野猪,每年引入的数目不可以超出同种成年有机野猪总量的10%。以下状况,经认证机构赞同该比率可以放宽到40%。(a)不行预示的严重自然灾祸或人为事故;(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c)养殖场发展新的品种。全部引入的老例野猪一定经过相应的变换期。赞同引入老例种公野猪,引入后应马上依照有机方式饲养。全部引入的野猪都不可以遇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含涉及基因的育种饲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等。1.4饲料野猪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猜中最少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当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养殖应吻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依照本标准要求养殖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野猪,但不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销售。当有机饲料供应欠缺时,赞同购买老例饲料。但每种动物的老例饲料花费量在整年花费量中所占比率不得超出15%(以干物质计),日粮中老例饲料的比率不得超出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出现不行预示的严重自然灾祸或人为事故时,赞同在一准时间限时内饲喂超出以上比率的老例饲料。饲喂老例饲料须早先获取认证机构的赞同,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一定保证野猪每天都能获取悉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初乳期幼野猪一定由母野猪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赞同用同种类的有机奶饲养哺乳期幼野猪。在没法获取有机奶的状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严禁初期断乳,或用代乳品饲养幼野猪。在紧急状况下赞同使用代乳品补饲,但此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增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最少需要6周。配合饲猜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一定获取有机认证。在养殖饲料、饲料配料、饲料增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严禁使用以下和产品: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野猪,或给野猪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增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1.5饲料增加剂使用的饲料增加剂应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增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吻合本部分中的其余要求。赞同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增加的维生素应来自萌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余天然物质。严禁使用以下产品:(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使剂(包含用于促使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d)化学合成的色素;e)非蛋白氮(如尿素);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1.6饲养条件野猪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一定满足以下条件,以适应野猪的生理和行为需要:(a)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野猪体育场所可以有部分掩盖;(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分,但应防范过分的太阳照耀;c)保持适合的温度和湿度,防范受风、雨、雪等侵袭;d)足够的垫料;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f)不使用对人或野猪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资料和设施。野猪饮用水水质应吻合附录C.1章的要求。应使全部野猪都应在适合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状况赞同例外:(a)特别的野猪舍结构使得野猪临时没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时改进;(b)圈养比放牧更有益于土地资源的连续利用。严禁采纳使野猪没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整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野猪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群居性野猪不可以单栏饲养,但患病的野猪、成年雄性家野猪及妊娠后期的家野猪例外。应采纳必需的保护措施,防范野猪遇到野生捕食动物的损害。严禁逼迫喂食。1.7疾病防治有机野猪疾病预防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a)依据地区特色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依据野猪需要,采纳轮牧、供应优良饲料及适合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加强野猪的非特异性免疫力;(c)确立合理的野猪饲养密度,防范野猪密度过大概使的健康问。赞同在野猪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赞同在饲养场所,以对野猪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赞同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消毒办理时,应将野猪迁出办理区。应按期清理粪便。赞同采纳中医、针灸、植物源制剂温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疾病。赞同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当农场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可以用其余方法控制时,赞同紧急预防接种(包含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纳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可以是转基因疫苗。严禁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野猪进行预防性治疗。当采纳多种预防措施仍没法控制疾病或伤痛时,赞同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其使用老例兽药,但一定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假如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一定达到48h)以后,这些野猪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严禁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余生长促使剂。严禁使用激素控制野猪的生殖行为(比方引诱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督查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赞同接受一个疗程的抗衡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出1年的,每年最多赞同接受三个疗程的抗衡性兽药治疗,不然该野猪不得作为有机野猪或有机产品销售,如该野猪要连续留在有机养殖系统内,则一定在认证机构赞同后再经过规定的变换期。一定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老例兽药治疗的野猪应逐一标志。1.8非治疗性手术有机养殖重申尊敬动物的个性特色。应养殖不需要采纳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野猪悲伤的前提下,赞同对野猪采纳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需时可使用麻醉剂:(a)物理阉割;(b)在仔猪出生后24小时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办理(防范损害母猪乳房);(c)扣环。严禁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仔猪断牙其余没有明确赞同采纳的非治疗性手术。1.9生殖倡议自然生殖。赞同采纳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生殖方法。严禁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生殖技术。除非为了治疗目的,严禁使用激素促使畜禽排卵和分娩。母野猪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禁用物质办理后,以后辈不可以被认证为有机。1.10运输和屠宰野猪在装卸、运输时期都一定有清楚的标志,易于鉴别。在装卸、运输时期一定有专人负责管理。应给野猪供应适合的条件,比方:(a)防范野猪经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b)保持现存的集体联系,防范混杂不一样集体或性其余野猪;(c)供应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d)保证运输方式和操作设施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野猪。(e)运输途中应防范饥渴,若有需要,应给喂食、喂水;f)考虑并尽量满足野猪的个别需要;g)供应适合的温度和相对湿度。h)装载和卸载时对野猪的应激应控制到最小。运输和装载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易。严禁使用电棍及近似设施驱逐动物。严禁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冷静剂或愉悦剂。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状况下用车辆运输野猪的时间不该超过8h。严禁在野猪失掉知觉从前就进行捆绑、悬吊。有机野猪和老例野猪应分开并清楚标志。用于畜体标志的色料一定吻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1.11环境影响一定保证饲养的野猪数目不超出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养殖能力、野猪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假如因过分放牧而以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可以获取认证。一定保证野猪粪便的储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获取及时办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蓄、办理设施在、施工、操作时都应防范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吻合GB18596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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