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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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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泉关,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方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例,联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质,拟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掉、加固等建设项目。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安全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内容,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泉关,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方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例,联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质,拟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掉、加固等建设项目。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致使人员群死群伤和重要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暂时工程、特别复杂的工作内容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除所编制的安全技术举措和施工暂时用电方案以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该独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该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前编制专项方案。本方法中专项方案审察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察署名同意实行;另一类为超出必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参照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改正建议完美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署名后实行。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推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出必定规模的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概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略、施工平面部署、施工要乞降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照:有关、规范及图纸等。(三)施工计划:进度计划、资料与设施计划。(四)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查收环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举措:组织保障、技术举措、应急方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有关图纸。第八条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署名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实行,记录资猜中,应该附上参加审察专项方案会议人员的签到表。第九条需要专家论证的超出必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达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复核,并由项目负责人署名后上报本单位(母体单位)。再由施工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察。经审察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署名后报送(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署名)监理或建设指挥部。专家论证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构成员由建设指挥部负责选定或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专家构成员介绍此中一名担当组长并主持专家论证会。特别状况,可由该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以下人员应该参加专家论证会。(一)随机抽取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二)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中有关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三)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指挥长,以及指挥部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四)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勘探、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十条专家构成员应该由5名或5名以上切合有关专业要求的专家构成。(一般状况与论证项目有益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能否完好、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照能否切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及举措能否知足现场实质状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该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建议,并在论证报告上署名。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改正完美或实行的指导建议。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该依据论证报告改正完美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署名后,方可组织实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察。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要改正的,施工单位应该依照论证报告进行改正,并从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严格依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改正、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构造、外面环境等要素发生变化确需改正的,改正后的专项方案应该按本方法第八、九条从头审察。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行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该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该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察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依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该要求其立刻整顿;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迫状况的,应该立刻组织作业人员撤退危险地区,并采纳可能的应急举措撤退现场。第十七条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查收。查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或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署名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行细则,应该针对工程特色、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拟订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举措。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该对专项方案实行状况进行追踪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行的,应该责令整顿,施工单位拒不整顿的,应该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该立刻责令施工单位歇工整顿;施工单位仍不歇工整顿的,建设单位应该实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技术专家库见《云南省交通行业首届安全技术专家委员构成名单》(云交安委〔2007〕2号)。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该成立、保护安全技术专家库。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学风正派、学术谨慎、有优异的学术道德、清廉奉公、遵纪守纪、责任心强;诚实守信;(二)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坚固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三)获取过相应的国家、省级优异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四)身体健康,年纪适合。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履行。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说。附件: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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