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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2023-06-24 4页 pdf 307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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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一、个案描述某甲是某幼儿园聘请来的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的火炉旁烤火。班中两名幼儿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发生打斗幼儿乙用石块将幼儿丙头部打破幼儿乙后又被幼儿丙按在火炉上幼儿乙被烫伤。为此幼儿乙花去医疗费50元幼儿丙花去医疗费5000元。对于幼儿乙和幼儿丙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二、案例分析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幼儿园对本园幼儿承担义务的性质二是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很多家...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一、个案描述某甲是某幼儿园聘请来的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的火炉旁烤火。班中两名幼儿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发生打斗幼儿乙用石块将幼儿丙头部打破幼儿乙后又被幼儿丙按在火炉上幼儿乙被烫伤。为此幼儿乙花去医疗费50元幼儿丙花去医疗费5000元。对于幼儿乙和幼儿丙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二、案例分析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要弄清两个问一是幼儿园对本园幼儿承担义务的性质二是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很多家长都认为幼儿在园内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幼儿园承担都应由幼儿园负责任。他们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是把监护权移交给了幼儿园。事实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这种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这种规定。关于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1监护关系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幼儿出生之时起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担任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的主要有①保护幼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②管理幼儿的财产③代理幼儿参加各类民事活动④教育和照顾幼儿⑤在幼儿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对此不少人就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把自己的孩子放进幼儿园幼儿园就是幼儿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幼儿在园内活动的时间内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人的全部职责。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园也并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把幼儿园确定为幼儿的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监护责任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的职责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幼儿园或学校接受教育而发生转移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职责仅仅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2准行政法律关系准行政法律关系它是部分学者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结合幼儿园和幼儿之间的关系有某些地方的吻合或相似而提出来的。幼儿园不是行政机关它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幼儿园的主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是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因而用准行政法律关系来表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外发生各种关系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这种关系称为行政关系。这些行政关系凡经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它是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结果。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推断用准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是不确切的同时用这种关系也难以解决幼儿与幼儿园之间诸多的实际纠纷。这种准行政法律关系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幼儿园的实践中也难以把握。3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幼儿园对幼儿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那么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了伤害事故应如何进行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幼儿园应该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幼儿人身遭受损害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由于被告幼儿园教师甲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打电话擅离职守使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儿处在无人管护状态致使幼儿乙和幼儿丙在放有火炉的教室内发生争斗双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伤害事故系同班幼童所为均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思维意识、判断能力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判断对此认定幼儿园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教师甲的失职行为应有一个责任分担问题。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幼儿甲和幼儿乙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幼儿园入托、中小学读书的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因其年龄、智力、判断力的限制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员负有严格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一旦发生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后果而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两名幼儿的人身伤害直接由于他们不遵守幼儿园的纪律所致他们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幼儿乙和幼儿丙的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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