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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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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PAGEPAGE—PAGE1—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一)普查范围: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涵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等地名相关信息。(二)普查任务: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
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PAGEPAGE—PAGE1—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一)普查范围: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涵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等地名相关信息。(二)普查任务: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地名进行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三)具体内容: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完善县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按照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县此次地名普查从X年7月1日开始,到X年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工作准备(X年7月1日—X年12月31日)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准备。2.成立机构。成立县、乡两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3.制定方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X实际,制定县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各乡镇(场、区)制定相应的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备案。4.人员培训。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乡镇(场、区)地名普查业务骨干培训工作;各乡镇(场、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具体参与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5.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第三步,实地踏勘(X年1月1日—X年10月31日)1.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情况的知情人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第三步,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X年11月1日—X年4月30日)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第四步,录入建库(X年5月1日—X年10月31日)1.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第五步,成果制作(X年11月1日—X年3月31日)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4.起草地名普查。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第六步,验收上报(X年4月1日—X年11月30日)1.各乡镇(场、区)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由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由乡镇(场、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改进,并于X年9月1日前按顺序分批上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县地名普查办要在X年11月30日前完成县级审核验收工作,并报省、市地名普查办验收。2.省、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按工作规程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七步,成果利用与表彰(X年12月1日—X年4月30日)1.编纂出版本级行政区域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2.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3.对地名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三、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成立X县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场、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各级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二)职责分工。1.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名普查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组织部署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2.县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起草相关文件;二是负责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负责对各乡镇(场、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成员单位的协调;四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五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各乡镇(场、区)建立完善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和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3.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民政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本系统单位以及能源、电站等设施相关资料。经信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山峰、山脉等相关资料。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城市街、路、巷信息资料;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碑等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第三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游风景区及其它相关设施资料。交通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第三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和公路、水路、街巷、车站、桥梁、停车场、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水电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河流、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文体部门负责提供文化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卫计部门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卫生所、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相关资料。宗教部门负责提供民族宗教有关的团体、院校、亭、台、碑、塔、寺、庙等相关资料。史志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历史资料。人武部负责提供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相关资料。新闻单位负责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各乡镇(场、区)负责提供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小区、市场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推进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二)强化协调配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地名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定期组织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进行座谈,交流地名普查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将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三)增强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海报、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附件:X县第三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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