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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模板

2022-09-08 2页 doc 15KB 2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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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模板无形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单位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那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单位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模板
无形资产管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单位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那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单位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平安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第四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确实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别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六条建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第七条办公室作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等;(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单位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第八条办公室作为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单位无形资产,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及有关实施方法;(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七)参与单位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方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那么;(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三)提出处置申请;(四)检查并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第十条单位要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该资产在促成单位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二)取得该资产的本钱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十二条单位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单位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单位。第十三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单位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单位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创造);(二)商标权: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著作权: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当责任的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单位为著作权人,单位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单位作为创造人,由单位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土地使用权: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单位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单位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七)商誉:是指单位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单位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局部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四)单位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六条单位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开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防止重复、盲目引进。第十七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工程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单位的所有者地位。第十八条单位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第二十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第二十一条单位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薄,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单位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其他足以说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利益时,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单位带来利益;(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单位带来利益。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那么,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第二十八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第二十九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单位资产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四)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五)单位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第三十条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无形资产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单位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备查账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本钱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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