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合同纠纷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

2023-02-13 1页 doc 78KB 10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832209

暂无简介

举报
合同纠纷答辩状PAGE\*MERGEFORMAT1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宅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始终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开发...
合同纠纷答辩状
PAGE\*MERGEFORMAT1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宅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导致答辩人始终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开发商由于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书。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担当。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担当。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商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标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才能施行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终,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依据法律规定收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见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见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扬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供应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看法如下。一、关于举证期限。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照旧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看法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照旧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需供应证据、并依据被告的数量供应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当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正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由于我的法律学问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状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峻的影响。  现在,依据公正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赐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假如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推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5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解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知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看法。  (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白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当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三)、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明显,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见:“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状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全部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全部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严厉 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哄骗的方式获得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订正。  四、原告应当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知称:“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状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赐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行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行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见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正的角度动身,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由于,很常见的一种状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当知道”、或者是“不应当知道”,是社会公众的推断。假如是社会公众依据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当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照旧以其“应当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状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推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标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状况下是社会公众推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合同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依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看法: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见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行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状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始终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商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始终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始终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商定支付定金的状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峻的是,该合同商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商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始终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看法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年月日合同纠纷答辩状4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托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状况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商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商定:首先是答辩人依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依据原告供应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终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依据《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供应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觉原告共供应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状况: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供应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作业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作业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20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20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作业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x4+1x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状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合同纠纷答辩状5  答辩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张欣,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诞生,住址(略),身份证(略)  答辩人就张某所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xx号],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某因其居住的B栋2单元3A于xxx2年11月1x日发生严峻的渗水、漏水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状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适用法律上张某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转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转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x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觉,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觉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作业人员立刻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缘由,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立刻组织物业有关作业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缘由,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觉,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央空调排风口流出,依据现场流出的水发觉有异味,当时推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觉,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转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缘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建设部令[xx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明显,张某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张某于xxx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转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xx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示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乐观关心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觉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关心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大事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关心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担当。  答辩人与张某双方签订的《装修进场协议》第十二条明确商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第十五条还商定:“由业主装修改动房屋结构而造成的房屋开裂、渗漏等后果,由业主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装饰装修公司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公司追偿。”  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转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商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张某应立刻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张某户内装修时转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张某立刻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正与正义。  答辩人:深圳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合同纠纷答辩状6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xx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商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峻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商定,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当是反诉人连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全部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依据江苏市场的销售状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全部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全部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全部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公司质量,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商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间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担当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缘由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协作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缘由不是由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缘由,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四、答辩人并没有不合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是在行使法律赐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在20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手续,这样做是答辩人为了关怀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答辩人协作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当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辩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期支付其贷款。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20xx年8月11日反诉人带领十余人将车辆从答辩人处强行开走,虽然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准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状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辩人并没有不合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赐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合同纠纷答辩状7  答辩人AAA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SSS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依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与答辩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是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使依据该协议书的商定向答辩人主见权利,其主见人必需是合同的相对方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为协议书以外的第三人。原告应向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KKK”进行物业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资质、经营性收费许可等。  二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据其合同性质应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也就是作为物业公司必需要向业主供应符合双方商定的管理与服务,业主才有按商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假如物业公司供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没有达到双方商定,系违约行为,应由其自行担当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业主完全有权按〈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行使抗辩权利。其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法行使违约救济权的合法行为,  2.“KKKK”小区是一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关于这一点从答辩人与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就可以确定。但答辩人居住的0号楼却不在小区封闭管理的范围之内,是该小区唯一一栋楼梯口面对小区外的建筑。楼梯口面对公交车终点站,关于6号楼的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要求解决,物业公司领导答复向总公司反映0号楼问题,对物业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将结果履行告知义务,突然将答辩人起诉,并主见高额滞纳金,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恳切信用原则。  3.原告向答辩人所主见的物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收费项目中主要应为保安费、保绿费、保洁费以及管理费。对于保安费,由于6号楼楼梯口在小区外,直接面对海口路,离小区入口30多米远,楼道内常常会有生疏人进入,作为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可能得到物业的保安服务。对于保绿费,6号楼前既没有绿地,也没有假山,答辩人也不属于在小区内居住的居民,因此对于该项费用原告也无权向答辩人主见。对于保洁费,0号楼楼道内尽管进行了卫生清扫,但扶手、地面及玻璃灰尘遍布,垃圾清理不准时。对于管理费,由于0号楼临街,导致一楼全部商用,管理混乱,时常发生打架大事,严峻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同样一个小区,同样的业主,同样的物业费标准,但是合同纠纷答辩状8  答辩人:x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大事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挡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应担当大部分的责任。如今,答辩人已经乐观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准时停止侵害,排解了阻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乐观的履行以上义务。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担当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担当。合同纠纷答辩状9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诞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托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当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看法: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担当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担当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担当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商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担当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有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担当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见答辩人担当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商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供应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状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商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状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担当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商定不明确,商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商定,是不能作为主见权利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依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担当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逝。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状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时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标,而答辩人依据原买卖合同所担当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状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毁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准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担当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供应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状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担当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状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担当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状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状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冲突,包括两方面的冲突,即抵押与保证的冲突,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冲突,由此可知,此状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标的。  3、假定该《状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依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见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状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状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担当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状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状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依据商定。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毁灭,答辩人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连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商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担当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担当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xx年9月23日合同纠纷答辩状10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诞生,农夫。  托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xx.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峻违反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有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损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见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恳切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见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见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有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峻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正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正,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依据其要求签名,担当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依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见20x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正值性。  借款人于20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连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托付代理人):黄成昌律师  20xx.06.28合同纠纷答辩状11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患病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患病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留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供应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有相当施工阅历,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留意义务,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黄余明共同担当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患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黄余明,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公司,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公司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方式》是20xx年5月1日施行的,在20xx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备》(国发[20xx]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公司资质的审查。  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依据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黄余明一起担当连带责任。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1月18日合同纠纷答辩状12  答辩人张xxx,女,xxx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室。  被答辩人石xx,女,xxx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室。  答辩人收到(xxxx)海民初字第147*号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恳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怜悯况  1、xxxx年6月20日,双方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有以下这样5条商定。  2、被答辩人租住面积92平方二室二厅的*海大道锦泰大厦1—1606室,租赁期限从xxxx年6月20日起至xx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为人民币16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应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签订之日,被答辩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满后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且付清全部一切费用并按期迁出无纠纷时,答辩人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被答辩人。  5、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辩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等一切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没有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的。  6、甲乙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7、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被答辩人违约和违法状况  8、被答辩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该租赁合同的终止期限为xx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辩人xxx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该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9、被答辩人解除租赁合同违反了恳切信用原则。被答辩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是,母亲住院,需要回家处理,必需立即回去,加之“资本运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辩人及其老公和1岁左右的孩子现在又都回来了,而且在铜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证明被答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恳切信用原则”的规定。  10、被答辩人编造谎言哄骗法庭。还是xx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帮忙转租该租赁房屋,并主动把原租赁合同、房屋钥匙、银行账号交给答辩人,答辩人确曾承诺“只要房屋能够转租出去,押金可以退还”,但被答辩人却哄骗法庭,胡说答辩人口头承诺无论转租与否“过几天退还押金”,还谎称答辩人主动“收回”钥匙与银行账号、租赁合同,这些都是无中生有。租赁合同也是被答辩人为了起诉于9月20日主动索回的。答辩人退还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转租出去,现在房屋经过努力未能转租出去,自然不应当兑现退还押金的承诺。  11、被答辩人要求退还押金不符合双方合同商定。依据租赁合同商定,退还押金必需同时具有的条件,一是“合同期满后”;二是“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三是“付清全部一切费用”;四是“按期迁出无纠纷”。现在这些条件都没有具有,合同还在履行期限之内,答辩人没有退还押金的义务。  12、答辩人不退还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双方合同商定。双方合同商定: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辩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等一切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没有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的。被答辩人租赁该房屋目标是所谓“资本运作”,答辩人最近经询问才知道,被答辩人实际就是搞传销,属于是应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答辩人理应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合同还商定:“以后每次付款应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辩人依约应当于xx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辩人至今没有支付,违反了合同商定,答辩人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双方合同商定的。  13、答辩人保留另行起诉追讨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被答辩人明确表示解除租赁合同,就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由于被答辩人没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给答辩人造成将来的这9个月14400元的租金损失,答辩人保留另行起诉追讨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的权利。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单  具状人:  xxxx年10月14日合同纠纷答辩状13  答辩人:××市××厂,住宅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宅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依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职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始终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依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供应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106717.1元)并非归其全部,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公司,经查询“××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担当主体应当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当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见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见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处理单据(数额共计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由于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106717.1元,还应减去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依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  ××市人民法院合同纠纷答辩状14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商定义务,不应当完全享受权利。  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使用管理方式》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需经
/
本文档为【合同纠纷答辩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