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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2020-05-18 3页 doc 27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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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08-60-2006J10924-2007主编单位: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3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840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等单位主编的《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60-2006,自...
4、上海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上海市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规程DGJ08-60-2006J10924-2007主编单位: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3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840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各有关单位:由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等单位主编的《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60-2006,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9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359号银座三楼,邮编:200060)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和结构41建筑设计42结构设计交通设计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目次65噪声控制公用设施电气通风和排烟排水消防设施管理设施服务标志61停车设备的设置62报警装置63保护装置64警示装置附录A停车设备的类别附录B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本规程用词说明总则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扩建和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规定。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术语机械式停车库(场),系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地下机械式停车库,系指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半的机械式停车库。独立机械式停车库,系指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2004附建机械式停车库,即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2005机械式停车设备,系指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2006停车位,系指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2007转台,即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2008车辆升降机,系指停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一般规定3001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3002停车库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建库地点的交通和环境情况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3003停车库及其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所需停车位数量、交通和环境情况、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空间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和设计。3004停车设备的类别见附录A。3005常用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质量如下:常用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质量轿车类型外廓尺寸(米)质量长宽高(吨)小型车4.801.701.551.50中型车5.051.851.551.70大型车5.301.901.552.353006停车库宜配置1/4或以上机械式停车位总数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以上的停车设备。3007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均应符合下列规定: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S)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35-17060-13045-21030-1103008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均不应大于2小时。3009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方便性。建筑和结构41建筑设计4101停车库的建筑应按照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进行设计。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见附录B。4102根据停车设备的类别和停车库的规模,应配置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停车库的出入口和人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出入口门洞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5005条的规定,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设置在停车设备四周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米,净高应大于1.8米。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有车道(人)的停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1)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2)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个。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停车库的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但其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不燃烧体。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停车库的内装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墙面和平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内墙面宜采用防潮、防霉材料。变形缝的表面装饰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停车库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强度大、易清洁、易冲洗的不燃烧体材料。应具有耐磨、耐水、耐油和防滑的功能。地坪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有相应的排水系统。停车库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2当屋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材料时,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停车库内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下的停车设备地坑,应将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延伸至地坑底板。停车库内管道(线)穿越楼板、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实。停车库的内墙和柱角宜采取防止车辆碰撞的保护措施。42结构设计4201停车库的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结构设计规范在静、活荷载及地震作用下对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变形和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等各项内容的规定。4202独立停车库高层构筑物的高宽比,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大于4:1,钢结构不宜大于6.5:1。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脱开时,应作为独立式结构,按相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联结时,必须采取防止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建筑物产生各种不利影响的措施。预埋件的设置、连接节点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交通设计停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及其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距离:1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1)距城市主、次干路或基地出入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0米;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5米;2)距城市支路或基地出入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米;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8米。2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为15个及以下时,距城市道路或基地出入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米;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8米。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影响到基地内主要道路的车辆正常通行,后退内部主要道路:小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6米,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8米。当停车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正常进、出停车库时,应设置转台。停车库的出入口、内部通道、最小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坡道纵坡等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标明出入口交通组织、内部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停车位、车辆限高以及交通标志与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停车设备的设置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设在操作人员能监视人、车出入的位置。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监视装置时,可不受此限制。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或栅栏),或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自动门应由联锁机构控制,在门处于开启状态时,相关设备不应动作。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停车设备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距离。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的升降井道,其顶部及底部宜留有合适的空间,留空尺寸的数值应符合停车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报警装置6201停车设备应设置车辆外廓尺寸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起动。6202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保护装置6301停车设备的升降机构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还应配备缓冲器。6302应在停车设备的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和停车库内的相应地点设置非自复式紧急停机按钮。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按下紧急停机按钮,相关的全部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警示装置6401停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警示装置,保证出入库的车辆、库前道路上的行人以及行驶中车辆的安全。6402出入口不面对道路的停车库,除出入口外,车辆出入通道的道口处也应设置警示装置。噪声控制6501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停车库周围环境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值。6502应根据需要,采取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公用设施电气7101停车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停车库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如单路供电,应配置应急电源设备。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停车位数量为10个及以下的简易升降类或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可采用单路供电。7102当停车设备与其他负荷使用同一电源时,其电源容量应保证全部负荷同时使用,必须避免向其他负荷同时供电时电压降低的影响。7103供电电源的电压为交流三相380V/220V,电源频率为50Hz。供电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三相电压的不平衡度以及电压波形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7104对于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导线金属护管等应进行保护接地。电源中性线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分开。附建停车库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与主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致。7105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相关规定。7106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动力、照明等一般配电线路分开,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7107停车库应具有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停车库的照明装置应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停车库内各处的照度应不低于下列规定:停车库内的照度标准地点参考平面照度标准值(IX)出入口地面75通道路面地面75停车位①地面50操作盘②盘面100控制室距地0.75米水平面200管理办公室距地0.75米水平面200机房地面100注:①适用于有人进入的停车位;②由存车人自行操作者,无自然光线的时刻。停车库内应设置供设备保养和维修用的局部照明安全插座。有车道(人)的停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分。通风和排烟停车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对于有人员出入和停留的地下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成。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有车道的停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相关规定。排烟系统可与通风系统合用。7204平时无人值班的机房,根据需要,应安装能使室温保持在40C以下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7205停车库的控制室和管理办公室宜设置空调设备。730173027401740274037404740574067501750275037504排水停车库应具备充分的排水能力,防止库内、地坑和道路积水。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应避开停车设备。消防设施停车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确保每个停车位都受到保护。停车场可采用移动灭火设施。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的无车道出入口的独立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地下停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无车道(人)或停车位数量为150个及以上的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设施停车库应设置对外直线电话,并设置对内扩音设备和移动通信设备。停车库宜在出入口、转台、车辆升降机以及停车位等处设置自动监视设备。公共停车库应设置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通道管理系统和时租(或月租)收费管理系统等,并宜配备可使用公共交通卡的电子收费设备。公共停车库应设置与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和传输处理设备,将本停车库的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库安装的停车诱导系统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的规定。服务标志停车库的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符合规定的停车库识别标志、停车规则、适停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的限制规定等各种服务标志。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引导标志、提示标志和安全标志。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救援用紧急电话标志。附录A停车设备的类别A01常用停车设备的类别有:升降横移类停车位为两层或多层,有若干层的同层置车板可左右横向移位,通过升降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垂直循环类通过传动机械,驱使以垂直方式排列的各置车板作连续环形运动。车辆出入口位于停车设备最下面的称为下出入口式;位于中间部分的称为中出入口式;位于最上面的称为上出入口式。可为封闭式高塔或敞开式低塔。垂直升降类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辆升降机以立体方式组成的高层停车设备。通过搬运机械将车辆或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横向或纵向地从车辆升降机械搬运至停车位。停车位分横置式、纵置式和圆周式三种。简易升降类停车位为两层或三层,通过升降机构或俯仰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或倾斜角度,供车辆出入。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A02其他停车设备的类别有:水平循环类各置车板以两列或多列方式水平排列,并作循环移动。置车板以圆弧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直线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箱形循环式。车辆入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车辆直接驶入停车设备内的置车板;另一种是与设置在出入口的车辆升降机配合使用。多层循环类各置车板以两层或多层方式排列,在相邻两层间的两端设有车辆升降机,同层置车板可在该层内作水平循环移动。置车板在设备两端以圆弧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垂直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箱形循环式。车辆入库方式与水平循环类相同。平面移动类在同一层面上,用搬运台车平面移动车辆,或使置车板平面横移。可为单层平面横移、单层(多层)平面往返以及门式起重机多层平移。巷道堆垛类采用巷道堆垛机和搬运器,将进到搬运器上的车辆一起作平面移动且垂直升降到停车位旁,再用存取机构将车辆送入停车位。附录B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B01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如下所列。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各类别适停车辆外廓尺寸长X宽X高均为5.05X1.85X1.55米)停车设备停车层停车位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米)说明类另U数(层)数量(个)长宽高升降横移22n-15.902.50n+0.403.60n为并列单元数33n-26.202.70n+0.405.4044n-36.202.70n+0.407.1055n-46.202.70n+0.408.80垂直循环-86.505.009.15为小型垂直循环垂直升降15307.607.0030.75车辆两侧横置;己计20407.607.0039.50顶层机房高度(2米);25507.607.0048.25不包括地坑(深>1.20:简易升降22n6.002.70n+0.403.50+1.90(地坑)n为并列单元数(沉入型)33n6.002.70n+0.403.50+3.60(地坑)注:1、本表数据录自有关停车设备制造厂的产品样本,供设计参考;2、以上均为地面出入口式停车设备;将因3、不同类别、不同适停车辆外廓尺寸和不同停车位数量的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不同停车设备制造厂的具体安排而异;4、停车库应按照实际采用的由制造厂提供的停车设备资料进行设计。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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