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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还是权利-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

2023-04-05 5页 doc 31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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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还是权利-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  “权力”还是“权利”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  王可人(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摘 要:新闻采访权来源于宪法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是保障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在整个新闻活动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然而,目前国内各界对于新闻采访权的界定还很模糊,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分析新闻采访权的含义及性质,并针对采访权行使现状提出一些法律思考。Keys:新闻采访权 权力 权利 立法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采、写、编、评等基本技能的核心,是一切新闻报道工作的基础。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兴传播手段日益普及,获取与...
权力还是权利-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
  “权力”还是“权利”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  王可人(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摘 要:新闻采访权来源于宪法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是保障公民行使达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在整个新闻活动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然而,目前国内各界对于新闻采访权的界定还很模糊,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分析新闻采访权的含义及性质,并针对采访权行使现状提出一些法律思考。Keys:新闻采访权 权力 权利 立法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采、写、编、评等基本技能的核心,是一切新闻报道工作的基础。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兴传播手段日益普及,获取与传递信息的方式越来越丰富、新闻报道的参与形式也越来越多。但是,新闻采访权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始终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如何处理好保障公民知情权与新闻记者采访权的关系、如何在做好报道的同时保障采访对象的人身权利,越来越成为媒体从业者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新闻采访权的含义与性质(一)新闻采访权的含义新闻采访是采访活动的一种类型,其作为一种信息收集活动的理论意义来源于《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①。言论自由需要表达自由,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上的法律,“表达”涵盖:“寻求”(seek)、“接受”(receive)和“给与”(impart)等权利,即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无所谓“表达权”,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表达权,所以采访权的权源来自于表达权中延伸出来的知情权。虽然知情权的享有与实现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新闻媒体是公民获取信息、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新闻采访权如何行使直接影响着公众知情权等诸多权利的实现。目前我国学者对新闻采访权的概念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信息收集说、自主调查说、法源说等。顾理平认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自由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②;徐芳、李俊良认为,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周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③;王利明认为,知察权也称采访权,即传播者有不受干扰的收集、核实消息情报,并安全有效的传送的权利④。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新闻采访权进行界定,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主流的是把采访活动定义为信息收集活动的信息收集说,但是过于笼统,对采访权实际运行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指导意义不大,而自主调查说虽然突出了采访活动的实践性,但又不够全面,对采访活动中法律范围内的录音、录像、拍照等权利的认可有些牵强,法源说能够从法源角度剖析采访权的性质,值得认可,但是也混淆了传播活动与采访活动的概念,有待完善。笔者综合当今主要观点,提出自己对于采访权含义的思考,认为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工作者有在法律范围内,不受干扰的接近消息来源,进入事件发生地,收集、核实信息,并安全有效的传送的权利。(二)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对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目前各界也是说法不一,主要围绕采访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权力论。权力论是在新闻界比较流行的看法,认为新闻采访活动肩负着舆论监督以及向公众传递信息的使命,新闻采访行为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信息收集,而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公务行为,即是一种权力。我国部分传媒机构曾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记者被认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报道也具有很大的宣传性质,一些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认为新闻采访是一种公务行为,接受采访也是被访者的义务。再加之如今新闻采访权屡受侵害又保护不力,所以新闻界相当一部分人主张“权力论”来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采访。二是权利论。法律界更加倾向于权利论的观点,认为新闻采访权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新闻采访是一种普通的职业行为,不是国家依法授予并保证实施的强制权力。权利论观点中又包括职业权利论、政治权利论、社会权利论、公共权利论等。这种观点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三是权力和权利复合说。这种观点既意识到我国新闻媒体的党性和人民性,也没有忽略新闻采访权的权利来源,企图从新的角度将“权力”和“权利”都赋予新闻采访权。但是这种结合并没有真正解决采访权性质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采访顺利,记者的采访就是权利,而采访受阻时,记者摇身一变,行使的就是采访权力,这样说恐怕不行!”⑤二、新闻实践中引发的新闻采访权思考(一)新闻采访权运行现状记者拥有新闻采访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合理的采访,实属常情。但是在采访权的实际运行中,却常常遇到新闻记者与被访对象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如下所述。2010年7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揭露凯恩集团黑幕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央视记者赵喜在调查湖南平江县造纸厂非法排污情况的过程中遭到围攻,不仅摄像机被打到地上,头部也被打伤;2013年5月,《新西部》杂志两名记者在到潼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查询被举报金矿相关手续时受阻,遭到该局局长及工作人员的殴打,并被限制行动自由;2013年8月,《南岛晚报》记者杨琼文因曝光海南校长开房事件,遭到了当地政府官员的压力和威胁,最终被迫离职。在屡屡发生采访受阻的情况同时,还经常出现记者失职以及采访权行使不当,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问题,如2009年记者李敏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2013年《新闻快报》记者陈永洲曾因收取钱财,发表不实报道,发表涉嫌销售造假的文章,违反记者道德而被刑拘;2013年关于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最初的报道中,没有对李某某进行化名,不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2014年初在东莞扫黄事件的报道中,有些媒体没有对涉案人员的面部进行处理,侵害其隐私权等。这些例子都一次次的引发我们对于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即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力”?(二)“权力”还是“权利”的思索“权利”属于公民,它是与生俱来的(即所谓“天赋人权”),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目的;而“权力”属于执政者,它不是政府或官员天然享有的,而必须由公民依照法律程序授予。法律未禁止或限制的,就是公民的权利;而法律无明文授予的,就不是政府或官员的权力。⑥笔者认为,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是“权利”而非“权力”,它源自于公民与生俱来的言论自由权利、表达权以及知情权。新闻记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新闻机构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府机关,记者的采访行为只是职业的要求,并不是职业特权,更不是法律授予的权力。新闻报道虽然有传达政令的作用,但是更主要的是传递信息、舆论监督,是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手段。如果将新闻采访权视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力,那么接受采访就是一种责任,拒绝采访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而我们知道,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不将自己的言论、隐私、肖像等暴露于公众的权利,当然有权拒绝采访。这就明显与权力论相悖。其次,本文认为新闻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戴丽认为社会权利是一个个体权利的集合体,即社会主体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影响力。⑦笔者支持这种观点,公众作为社会主体,掌握着大部分社会资源,媒体就是其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等权利的主要途径。媒体通过新闻采访收集信息,传播给公众,使其实现知情权,又通过向公众收集信息,将其意见、看法传播出去,作为公众实现表达权的媒介。由此可见,如果社会权利是一种个体权利的集合体的话,那么新闻采访权就能够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权利。而新闻采访权作为广大新闻媒体的权利,不是一种私人权利,新闻采访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获取信息的需要,而是为了向社会传播信息,所以新闻采访权又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三、新闻采访权立法刍议新闻采访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权利,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不能只适用普通的民事、刑事法律等来保护;也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处理不好就会造成权利滥用。所以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思考要从保护和规制两方面来进行。(一)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目前我国涉及新闻采访权行使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从限制层面进行规定,对新闻采访权以及记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很少,并主要来源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般性规定,保护新闻采访权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有效行使的途径,新闻立法对采访权的保护可以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保护记者的人身权利。保障记者的人身权利是采访权有效行使的前提,应该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进行保护,如不得干扰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不得故意损害采访设备、不得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记者人格等,针对情节轻重酌情规定惩罚措施。二是政府官员等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其职权范围内的采访。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记者采访使公民实现知情权、进行舆论监督的保障,不配合记者的正常采访是失职的表现,应该制定惩戒措施。但是相关法条还应该规定对政府及公务人员采访的正当、高效的程序,记者采访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否则可能是采访权凌驾于司法和行政权之上,对政府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无端的干扰,造成采访权滥用。三是公开场合记者有权进行正当采访。人们在公开场合明显的公开的行为就被默认为可以为公众所知晓的,记者有权进行正当的采访工作,即使采访内容涉及隐私、肖像等问题,当事人也无权以隐私或肖像侵权等理由起诉记者。但是有些公开场合,如庭审现场、监狱、某些发布会等涉及国家秘密等场合的采访要进行申请。(二)对新闻采访权的规制新闻采访肩负着舆论监督、传递政令等重要使命,其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如果行使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所以对新闻采访权进行规制也很必要。首先新闻采访权不同于一般的采访权,其行使主体必须是有正规资格的新闻工作者;其次,新闻采访不得侵犯公民正当的隐私、肖像权等人身权利,更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第三,新闻采访必须履行正当程序,向相关人员出示证件;第四,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要有未成年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在场,并遵守对未成年犯罪保护的规定;最后,采访结果要由被访者审核。新闻采访权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研究其性质对指导新闻采访权的有效行使及其立法工作意义重大。我国各界学者对新闻采访权的研究还在继续,本文针对当今采访权的现状、综合各方学者的观点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思考,希望提出的看法对于这一研究起到丰厚作用。Reference:[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顾里平:《新闻法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第1版.[3]徐芳和李俊良:《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4]王利明:《新闻侵权法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5]许加彪:《法治与自律———新闻采访权的边界与结构分析》,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6]徐迅:《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一名记者眼中的新闻法治与道德》,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7]戴丽:《新闻采访权性质刍议》,载《新闻记者》,2003年11期.[8]马骋:《传媒权利与认同》,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月第1版.[9]魏永征:《新闻传播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3版.[10]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11]杨彬权:《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极其法律规制》,载《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11期.[12]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3月第2期.Reference: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②顾理平:《新闻法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12页③徐芳、李俊良:《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④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143页⑤许加彪:《法治与自律———新闻采访权的边界与结构分析》,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53页⑥徐迅:《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一名记者眼中的新闻法治与道德》,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4、5页⑦戴丽:《新闻采访权性质刍议》,载《新闻记者》,2003年11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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