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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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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
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授予学位和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1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校期间,修满人才培养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语专业(不含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或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达到一级水平、理工科学生达到二级水平(含校内二级考试)。第四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二)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三)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低于2.0,理工科类低于1.9的;(四)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五)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五条学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校期间未再受其他处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初审鉴定,经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学生达到3.2以上;理科类学生达到3.0以上;(二)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含两篇)以上;(三)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包括:省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2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等;(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国家公务员;(五)本人独立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六)经国家招募,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不发达地区。第六条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于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校内英语四级考试,获合格以上成绩的,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因计算机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后,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第七条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结业生,或因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低于2.0、理工科类低于1.9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成绩或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后,可按规定程序授予学位。第八条因其他原因需要授予学士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培养方案,并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因满足第五条要求而授予学位者,须单独提交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通过表决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毕(结)业生,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向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批表》,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3第十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四、其他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每年都安排专人负责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等工作。第十六条校成人本科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江苏省成人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情况属实的,应撤销所授学位。第十八条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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