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证据法学教学课件 PPT

2019-09-22 114页 ppt 811KB 20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lwh1301

暂无简介

举报
证据法学教学课件 PPT*大家好证据法学*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证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部分刑事证据的运用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第一部分证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证据法学及证据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一章证据法学及证据 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证据法 第二节证据及相关概念 第三节证据的基本属性 第四节证据的意义*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证据法 证据法学是以证据及证据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证据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以及在实体法上所确立...
证据法学教学课件 PPT
*大家好证据法学*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证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部分刑事证据的运用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第一部分证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证据法学及证据 第二章证据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第四章证据*第一章证据法学及证据 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证据法 第二节证据及相关概念 第三节证据的基本属性 第四节证据的意义*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证据法 证据法学是以证据及证据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证据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于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以及在实体法上所确立的证明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证据及相关概念 一、证据和证据材料 二、证据方法 三、证据能力 四、证明力 五、证据原因 六、经验法则 七、逻辑规则*一、证据和证据材料 一是证据事实说;证据事实说在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的基础上强调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可说是证据的实质定义。 二是证据材料说;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材料或事实载体,可视为证据的形式定义。 三是证据手段(或证据方法)说。这是国外学者经常使用的证据界定方法,强调证据作为证据手段的功能,可以称其为证据的功能定义。 诉讼证据,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二、证据方法 证据方法是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即含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资料的场所、物品或者人。*三、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和条件。*四、证明力 证明力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五、证据原因 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判断所形成的心证的原因。*六、经验法则 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七、逻辑规则 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第三节证据的基本属性 一、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二、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三、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一、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1.证据的客观性的含义 2.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的含义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 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2.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 ⑴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 ⑵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二、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的关联性的含义 2.正确认识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的关联性的含义 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2.正确认识证据的关联性 ⑴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 ⑵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 ⑶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 ⑷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三、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的合法性的含义 2.正确认识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合法性的含义 合法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合法性与可采性*2.正确认识证据的合法性 评判某一证据事实是否具有合法性,判断标准包括: ⑴是否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 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 ⑷是否违反有关证据规则。*问题与思考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四节证据的意义 一、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二、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杜培武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王俊波携带的一支七七式手枪却一直没有下落。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杀害“二王”的真凶杨天勇在另一案件中落网,至此该案真相大白。*杜培武案 该案的证据使用问题: 一、测谎  前后四次测谎,结论为真假各半。*杜培武案 二、讯问     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杜培武案 三、物证 枪支去向不明*杜培武案 四、补充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对离合器踏板上是否存在附着泥土没有记录,起诉后,经退查,时隔8个月,补充勘验后,发现离合器踏板上存在附着泥土。*杜培武案 五、警察作证  在昆明中院的第一次庭审中,控方出示了用“高科技”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并且指派了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杜培武案 六、如何对待翻供  在庭审中,杜培武翻供:“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杜培武案 七、举证责任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自学)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 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四节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辩论原则 三、及时公开原则 四、直接原则 五、言词原则 六、自由心证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或者叫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官只能根据经法庭辩论而获得确切心证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法院不得以没有适格的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 1、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 2、对事实上的主张是否为真实,法院不能仅因当事人有此主张,即予以确信,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对无证据的主张,法官不能采纳为裁判的基础。 3、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仍是处于一种事实不明的状态,无法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也必须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决。*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1、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直至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是诉讼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诸多进步、文明的诉讼理念与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2、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裁判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3、证据裁判原则可以防止法官作出裁判时的恣意擅断。 4、证据裁判原则是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二、证据辩论原则 证据辩论原则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二、证据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法官应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3、认定所争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也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的,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二、证据辩论原则 证据辩论原则的意义: 1、能够保障作为整个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 2、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3、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案件。*三、及时公开原则 证据及时公开原则是指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庭审辩论活动开展之前,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间向对方公开展示由其持有的证据。*三、及时公开原则 证据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公开的对象。公开证据都应当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晓,也要向社会公众公开。 2、证据公开的范围。必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并且应当经过辩论的事实。 3、证据公开的途径。应当以证据展示(开示)或证据交换进行公开举证、质证。*三、及时公开原则 证据及时公开原则的意义: 1、实行证据及时公开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证据及时公开原则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证据及时公开有利于制约司法权力,遏制司法腐败。*四、直接原则 所谓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审判原则。*四、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的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所有在审判程序之外所获得的资料来源均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四、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的意义: 1、直接原则实践了司法活动的亲历性,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第二,直接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五、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中所开展的证据调查活动,应当以言词方式进行。 言词原则与证据法上的排除传闻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六、自由心证原则 1、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审理案件的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并形成内心确信,据此认定对案件事实的一项诉讼原则。*六、自由心证原则 2、 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 ⑴司法独立,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 ⑵法官资格限制,保障法官能够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熟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六、自由心证原则 3、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 ⑴无罪推定原则; ⑵审判公开; ⑶回避制度; ⑷证据裁判原则; ⑸直接言词原则; ⑹诚实信用原则; ⑺补强证据规则; ⑻证据辩论原则; ⑼合议制、陪审制和参审制; ⑽内心确信。*六、自由心证原则 4、心证形成后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 ⑴判决理由制度。要求法官应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及原因或基础记明于判决(书)之中。 ⑵事后审查制度。违背法律规定而判决未附理由的、判决理由相互矛盾的、误认事实的、判决理由与判决内容不一致的;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背离审判公开、回避、证据裁判、直接言词、诚实信用等原则制度,则构成上诉或者再审的理由。*第四章证据规则 第一节证据规则的概念、功能 第二节外国的几种主要证据规则 第三节我国的证据规则*第一节证据规则的概念、功能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二、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 三、证据规则的功能*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1.证据规则约束的对象包括一切与证据或者证明行为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2.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3.证据规则是证据、证明行为的特殊规律的法律化。*二、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 1.具有强制的效力。 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3.具有明显的程序性。*三、证据规则的功能 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 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 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 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第二节外国的几种主要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相关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 四、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五、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六、最佳证据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3、“毒树之果”理论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与例外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排除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首先,从重视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隐私原则,它强调用排除规则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司法正直化和规范化理论,该理论创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法院不应该通过利用非法所得的证据而参与违法行为。 第三,威慑理论,该理论主张这样一个原理: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它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再进行非法搜查。*3、“毒树之果”理论 排除规则最简单的情形是,在与先前的逮捕、搜查、讯问或辨认程序的关系中,受质疑的证据显然是“直接的”或说是“基本的”。而在不太经常的情况下,受质疑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二级的”或“派生的”。 “毒树之果”理论既适用于非法的搜查或扣押,也适用于非法的讯问程序。 在美国,如果发生了上述这些情况,为了解决这些派生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就有必要确定该派生证据是否已被先前的违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污染”,用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创造的术语来说,必须确定该证据是否“毒树之果”。但是,“毒树之果”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的,它往往取决于各州的情况以及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与例外 ⑴独立来源的例外 ⑵“因果联系减弱” ⑶“必然发现”的例外 ⑷善意的例外*⑴独立来源的例外 美国的“污染”原则起源于1920年的一个判例。“毒树之果”理论首次将排除规则延伸适用至二级的或派生的证据。 在创立“污染”原则的同时,该判例还指出了消除污点的途径,即证明警察的不当行为并非取得这些证据的惟一途径。这一途径构成了对“毒树之果”理论的“独立来源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判例 1960年,在贝牛孟诉美国一案中,法院的第一次判决排除了被告人被非法逮捕后警方从其身上获得的指印。在逮捕之时,警察有理由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但是却没有达到法定的逮捕标准——合理根据。后来,贝牛孟受到重新指控时,控方从FBI档案中调取了一套旧指印,而这套旧指印正与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印相吻合。由于警方有理由检验与非法逮捕无关的贝牛孟的指印,又因为这套旧指印是从一件与该案无关联的事项中获得的,故而,这些指印可通过“独立来源”的途径而获得,因此亦可将其作为证据采用。*⑵“因果联系减弱” 在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即使警察的非法行为与所取得的证据之间仍然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这种关系已经减弱到足以消除非法行为的污点,那么,二者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有效的因果关系,法律就可以不要求排除这些证据。*“因果联系减弱”之例外--判例 1984年,在塞古罗诉美国一案中,警察无证进入了住宅,逮捕了房主,然后仍在现场非法停留了很长时间。在这期间,才获得了搜查证,但是此搜查证是根据进入房屋以前所获得的信息签发的。判决认为被要求禁用的证据并不是首次非法进入住宅时发现的,而是在执行一个可以接受的、有效的搜查证过程中获得的。大多数法官认为,“我们倾向于将排除规则——社会以及司法系已经为之付出沉重代价——进一步防止犯罪活动。”*⑶“必然发现”的例外 该例外经常又被称作“假设的独立来源例外”。 如果政府能够证明证据将必然由合法手段取得,那么该证据是可采的。*“必然发现”的例外--判例 1968年12月24日一名10岁女孩在伊阿华州台斯蒙因的基督教青年会建筑物中失踪。不久,有人发现并向警察局报告威廉斯背着一个用毯子包着的大包袱离开基督教育年会建筑物。第二天,在伊州台斯蒙因以东100公里处发现威廉斯的汽车。以后,又在位于台斯蒙因和丹文波特之间的一个镇上发现女孩和威廉斯的衣服以及仿佛是威廉斯从基督教青年会建筑物背出来的包袱的毯子。签证官签发了逮捕威廉斯的许可证。*“必然发现”的例外--判例 依据逮捕证,在丹文波特逮捕了被告人并进行了传讯。12月26日,伊州的刑事侦查局发动了有200名志愿者参加的大范围的搜查活动。警官通知被告律师,他们要抓被告人,不对他讯问就开车把他带回台斯蒙因,但在路途中,一名侦查官对威廉斯说:我希望你考虑一些事情……他们预言今晚可能有很厚的雪,我认为你是惟一知道这个小女孩尸体在哪的人……如果在那上面盖上雪,那你自也可能找不到了。我们再往前走,就要经过那个地方,我想可以停下来去找尸体。小女孩的父母应该有权按基督教葬礼埋葬她,因为她是在圣诞节前夕被夺走、被杀害的……一场暴风雪后,就可能什么都找不到了。最后侦查官还说:“我不要你回答我……只要想想这个问题。”事后,威廉斯带领警官们到小女孩尸体所在地,找到尸体。这具尸体所在地正处于搜查的范围内,所以志愿者参加的搜查活动也就宣告停止。*“必然发现”的例外--判例 理由是:即使不发生违反宪法条款的情况,这些证据最终或必然地是会被发现的。只要起诉方以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这项证据就可采用。至于证明警察没有恶意,不是排除规则必然发现例外所要求的。*⑷善意的例外 在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在UnitedStatesv.Leon案中创立了“善意”例外。在该案中,官员们靠一项未经证实的告密申请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的令状。虽然令状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被签署,但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证据的可采性,因为警察对中立的司法官签署的令状的有效性的信赖从客观上来看是合理的。该项例外可以看作是对立法者和公民“不要因为‘纯技术性的关系’而放纵罪犯”的呼吁的回应。*善意的例外--判例 1981年8月,一位机密情报员向警察局报告,名叫阿曼陀和佩塞的两个人非法买卖可卡因等麻醉毒品。警察开展了侦查活动。一位经验丰富的侦查官写了一份详细列举了搜查项目的宣誓申请书,并且经过几位地区副检察长的审查。根据这份宣誓申请书,一位州高级法院有签证权的法官签发了一份形式上有效的搜查证。*善意的例外--判例 根据这份搜查证,警官在预先确定搜查的住处和汽车里按查出麻醉毒品。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央地区法院,大陪审团指控被告们预谋占有并散布可卡因等罪状。被告人向地区法院呈交了禁用这些证据的申请。*善意的例外--判例 理由:警官合理地依据一位公正、中立的有签证权的官员签发的,但最终发现是无效的搜查证,进行搜查取得的证据,由起诉方在法庭上提出时,可以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加以采用。*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⑴督促执法机关守法,制止警察非法取证行为。 ⑵有利于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⑶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冤假错案。 ⑷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二、相关证据规则 1、相关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 2、外国有关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 3、我国对证据关联性的规定*1、相关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即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相关证据规则的含义 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证据的存在形式。 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尽管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曰可采性),但是,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却必然不具证据资格。*相关证据规则的含义 在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时,应当依次考察以下三个问题: ①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问题的? ②这是否属于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 ③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具有证明性? 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换句话说,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取决于两个方面,即证据针对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性。*关于实质性 所谓实质性是指准备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属于法律要求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问题。 实质性并非对证据本身的要求,而是对待证事实的要求。 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如果某一项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即不具有实质性,属于不具相关性的证据。*关于证明性 所谓证明性是指提出的证据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 对于证明性应当明确两点: 首先,相关性必须涉及证据肯定或否定某实质性问题的能力。相关性必须涉及某种情况下的概然性(可能性); 其次,证明性是一个法律以外的问题,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证明关系所决定的。*证明性证据的判断 在判断证据的证明性时,法官必须依据符合事物关系的一般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进行而不得任意决断。*2、外国有关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 在英美证据法中,相关性规被视为规范证据资格的“黄金规则”。根据相关性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材料都具有证据资格。*英美证据法对证据的相关性所作的限定 ⑴品格证据 ⑵类似行为 ⑶特定的诉讼行为 ⑷特定的事实行为 ⑸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三、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的含义 2、传闻法则及其理由 3、传闻法则的例外 4、传闻法则的价值*传闻法则的产生 英国早在1202年就已经认识到了运用传闻证据认定案情的危险性,但在诉讼实践中,传闻证据仍可以自由采用。自1660年始,传闻证据被禁止单独采纳,只能作为佐证使用。1680年以后,英国正式确立了最早的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的特点 传闻证据有三个特点: (1)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 (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真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 (3)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2、传闻法则及其理由 所谓传闻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3、传闻法则的例外 英美证据法理论认为,一项传闻证据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被采纳: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综合考虑该传闻证据的各相关情况,可以相信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不具有通常情况下传闻证据的不真实之危险性,即使未经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也不会对当事人利益构成危害; 二是已经给予反对询问或质问的机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关于传闻规则的分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传闻规则的例外分为两类: 附条件的例外和无条件的例外。*附条件的例外 附条件的例外,是指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的传闻证据。 “不能出庭作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陈述人享有免予作证的特权并拒绝作证的; 陈述人虽无免予作证特权,但宁愿受处罚亦不作证的; 陈述人由于死亡,或患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或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的; 陈述人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已记不清的; 通过传票或其他合理手段无法通知陈述者出庭作证的。*附条件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 在陈述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下列证据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①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词; ②临终陈述; ③对己不利的陈述; ④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无条件的例外 无条件的例外,是指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为证据。其实质是从立法上正式承认了此类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无条件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 属于此类传闻证据的有: ①陈述者在事发当时或时隔不久作出的关于该事件的陈述; ②陈述者就令人吃惊的事件在极度兴奋或受刺激的状态中所作的陈述; ③陈述者就自己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身体状态(如意图、打算、动机、内心情感、疼痛或身体健康等)的陈述; ④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所作的陈述;*无条件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 ⑤证人亲身经历但已不能充分回忆时,其记忆犹新时所作的记录; ⑥属于商业、协会等日常业务活动的记录档案;公共机构或公务员依其法定职责就其进行的活动或观察的情况所作的记录、报告等; ⑦关于出生、死亡、婚姻等重要统计资料,商业和科学出版物,结婚证书,学术,碑铭墓刻,有罪判决; ⑧关于在家系中的名分,关于品格的名声等等。*四、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1、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2、关于自白规则 3、关于补强证据规则*1、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所谓补强规则,指对于某些证据,认为它们存在弱点,必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才能认定主要待证事实的规则。*2、关于自白规则 英美对抗式审判: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传讯程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答辩,如果答辩无罪,则进入审判程序,通过审判解决被告人的罪责问题;如果答辩有罪,则直接进入量刑程序。此时的有罪答辩,就构成英美法上“正式的承认”,在经过简单的聆讯之后,法官就可以根据该正式承认定罪。*自白规则 在英美证据法中,被告人自愿作出的“明知、明智和明确的”自白,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庭审理中的自白一般是被告人在传讯程序中作了无罪答辩,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改变答辩这样一种有限的情形。*3、关于补强证据规则 确立补强法则,一是为了防止误判;二是为了防止偏重自白。 成为自白的补强证据的,必须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且必须是本人供述(自白)以外的证据。 例外:对于本人记载的日记、笔记、备忘录等,如果并非是预料到侦查、公审而记载的,则可以成为本人自白的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它实质上是一种数量规则,即特定的言词证据必须在其他证据担保其真实可信性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 补强规则无论是对于证据规则的概念,还是对自由心证制度,都构成了一个特殊的例外。*五、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1、意见证据的含义 2、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 3、意见证据的例外*1、意见证据的含义 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2、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 首先,证人的意见对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具有相关性。 其次,允许意见证言将侵越事实裁判者之职能。 再次,采信意见证据会误导裁判者。*3、意见证据的例外 (1)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 对观察对象的身体外形、精神状况的描述性意见;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的意见;直接基于个人经验的常识性判断;关于温度、风力等气候情况的意见;关于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等的意见。 (2)专家证人的意见 由那些因为熟悉该领域,或在该领域受过专门训练而取得资格的人就一个科学上的,或技术上的职业的或其他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证据。*六、最佳证据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 2.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1.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 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文书证据的证明力,原始文书的证明力要优于其他证据。*2.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1)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原始文书 (2)文书正本为第三人所有而第三人的合法拒绝提供 (3)文书正本毁损或者丢失 (4)不可能出示正本 (5)公共记录*第三节我国的证据规则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二、完善证据规则的意义*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1.证据能力的规则 2.证明力的规则 3.举证的规则 4.质证的规则*三、完善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助于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2.有助于实现审判方式的改革 3.能够规范和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4.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本文档为【证据法学教学课件 PPT】,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