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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10-13 2页 doc 118KB 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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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vi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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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
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监督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导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第三条信用评价是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处理,量化评价其信用水平,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物业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监督和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和审慎原则,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相关活动的信息。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均应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第八条基础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从业人数、纳税额等。(二)物业项目经理基础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籍贯、政治面貌、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经历等。(三)物业服务项目基础信息:物业服务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经理、物业服务合同金额、项目开始时间、项目结束时间、小区名称、幢数、户数、社区名称、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一)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各级党委、政府表彰、通报表扬的;(二)获得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通报表扬的;(三)企业经营管理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优奖励的;(四)年度物业管理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的;(五)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六)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七)在市级及以上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的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八)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需承担责任的;(二)受到街道(镇乡)及以上人民政府、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三)受到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四)媒体披露、社会公众投诉存在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五)年度物业管理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六)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包括:(一)利用大数据技术,从其他相关部门导入企业基本信息;(二)企业基础信息、物业项目经理基础信息由企业输入、书面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外企业在甬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首次登记地的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三)物业服务项目的基础信息由企业输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四)企业应及时、如实填报其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五)各级物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将归集、确认、记录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六)人民法院、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环保、综合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七)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修改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十二条街道(镇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向各地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经理的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录入。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对录入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物业服务企业名义向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误录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保留原有信息。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提出异议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逾期视为认可。市住建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住建局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审查属实的,由各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变更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已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第三章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行为信用信息、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物业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市场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在招投标、经营管理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在物业项目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实行分值和等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信用评价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等级。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季度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核定。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等级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分和其他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企业基础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市场行为评价分,由物业服务企业市场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所得;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分,取各物业项目履约行为得分的平均值;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累计所得。计算公式如下:其中::企业信用评价分:基础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基础分:有效期内第个不良市场行为:有效期内的不良市场行为总数:有效期内的项目总数:有效期内第个项目的履约评价分:其他信用评价分第十八条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分和其他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基础信息评价分由物业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市场行为评价分由物业项目经理市场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所得;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分取该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履约行为得分的平均值;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累计所得。计算公式如下:其中::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分:基础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基础分:有效期内第个不良市场行为:有效期内的不良市场行为总数:该项目经理有效期内项目总数:该项目经理有效期内第个项目的履约评价分:其他信用评价分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两年,作为日信用分的计算依据。第二十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加倍扣分。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E五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一)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本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二)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本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三)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本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四)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五)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直接降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有“涉黑涉恶”行为,并经公安等相关部门认定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并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物业服务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六)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三条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按照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E五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一)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本数)的物业项目经理,为A级物业项目经理。(二)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本数)的物业项目经理,为B级物业项目经理。(三)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本数)的物业项目经理,为C级物业项目经理。(四)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下的物业项目经理,为D级物业项目经理。(五)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物业项目经理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第二十四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直接降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三年。(一)所在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物业项目经理有“涉黑涉恶”行为,并经公安等相关部门认定的;(三)物业项目经理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第二十五条E级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有明显改观,可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缩短E级有效期,属地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复核同意,可以缩短E级有效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六条新成立或新进甬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新入库项目经理,无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C级。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无有效项目的,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有效项目的,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第三年仍无有效项目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信用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等级。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或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优先推荐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二)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三)在政府项目采购、前期物业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四)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次日常检查。第三十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一)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推荐;(二)在政府项目采购、前期物业招投标中予以适度加分;(三)实施简化监督和降低频次的日常检查。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一)实施常规监督和一般频次的日常检查。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限制各类行业评优评先资格;(二)在政府项目采购、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向招标方作出警示建议;(三)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第三十三条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一)取消申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资格;取消参加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二)不得参加政府项目采购、前期物业的投标;(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管部门业主投诉认定表作为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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