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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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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 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 一一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李丽娟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系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笔者阅读后发现,古代法律对人的身份极端重 视.无论是在家族内部,还是在社会上,不管是在El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定上,都渗透着身份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同时在法律上也体现了对不 同身份的人的不同待遇.对此,笔...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 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 一一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李丽娟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系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笔者阅读后发现,古代法律对人的身份极端重 视.无论是在家族内部,还是在社会上,不管是在El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定上,都渗透着身份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同时在法律上也体现了对不 同身份的人的不同待遇.对此,笔者将围绕家族和社会这两条主线,针对古代人因身份造成的在日常生活中和法律规制上的差异作以考察和探讨. 关键词:瞿同祖;古代身份状况;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一O2 一 ,家族身份 在古代,家是家,族是族,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家"是指同 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同较小,通常包括两个或三个世 代的人口.而"族"则是家的综合体,与家作为经济单位相较,族 为一血缘单位,其不一定是同居的共同生活体.因此,在古代社会 中,不仅在家内存在着家长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差异,在族内也存 在着族长与族员之间的身份差异. 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的范围,指示亲等,服制即亲属 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 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 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包括 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 轻,依次递减,为五服亲,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同六世祖的亲属便为无服亲 了.服制制度赋予给了家族成员不同的身份,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 因服制身份行事,在法律上由服制断罚判刑. (一)家族身份差异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制的首脑,一切权力都 集中在他手中,家族中所有人i:3一一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 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 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因此,父祖这一家长身份使他们与其他家庭成 员相比,拥有了很多的权利.另外,在古代,夫妻身份也是有差异 的. 首先,关于家长权. 第一,家长对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力.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 生子女不肖,不服管束,出言顶撞一类事情,家长不但可以自己惩 戒,甚至达到殴杀的程度,还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将他们呈送发 遣,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于边远.在这里,子孙即使在成年以后 也不能获得自主权,可以说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永远是与家庭 不能分离的. 第二,家长对于财产的决定权力.子女卑幼是没有任何财产 的.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没有家长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的,是都 有刑事处分的.即使是子女已成年,也不能和父母分异财产,否则 将被认为是不孝.已结婚生子,已有职业的,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 财产或别立新户籍,更有甚者,家长可将子女出卖于人,这不仅说 明家财是属于家长的,即便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是财产.这种身份 差异所引起的后果在现在看来是很难想象的. 第三,家长对于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的意志是子女婚姻 成立或撤销的主要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 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 之列的.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 主权,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 其次.关于族长权. 族即是家的综合体,族居的大家庭自更需一人来统制全族的人 口,此即我们所谓的族长.族长对于族员而i言,亦有相当大的权 力.首先现在祭祀方面,在族祭时,由族长作为主祭人率领全族 拜谒先祠;其次表现在处断族内纠纷上,面对家际间的纠纷,族长 实为族内的执法者及仲裁者,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这种纠 纷;对于违反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有惩罚权,他可以自己 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他的话在族中即命令即法律,它可以 使族员赔偿损害,赔礼道歉,甚至对族员加以身体刑,或开除族 籍. 再次.关于夫妻间的身份差异. 夫妻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如《说文》中"妻与己齐者也",古 人不仅有相敬如宾的说法,且有敬妻的理论和表现,但我们不能就 此推论古代夫妻之平等.女子在"三从主义"之下,自生至死皆处 于从属的地位,无独立意志可言.妻不仅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面服事 丈夫,在家事管理和财产行使方面也都是因有丈夫的授权,对财产 无所有权,无处分权,更重要的是在单纯的夫妻关系如离婚方面亦 处于从属地位,"七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 权在于夫,根本无须顾忌妻的意志,而妻方是没有离婚权的,否则 便属于有乖妇道.夫妻间的身份地位有如尊长与卑幼,这存现代亦 是很难想象的. (二)家族身份差异在法律适用上的体现 其一,亲属问杀伤罪的处分不同于常人.直系尊亲属对子孙有 教养,扑责的权利,故不成立伤害罪,闵子孙不肖或违反教令而将 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也较常人间的杀伤轻得多,甚至无罪,过 失杀死则不论罪.而父母被子孙殴杀,是逆伦须按重治罪,只要父 母的死伤因子孙而起,不问谁是谁非,也不问有心无心或是否意料 所及,便逃不了杀伤父母的罪名,按服制重办.直系尊亲属外的亲 属问的伤害罪的处分亦不同于常人,刑法上卑幼殴杀尊长的责任依 据不同的亲属关系而有差异,殴杀其亲尊长的罪仅次于殴杀直系尊 亲属,大功,小功,缌麻依次递减;反之,尊长越亲者越有权利惩 责卑幼,因此他杀伤卑幼的责任也就越轻,若尊长越疏,其殴杀卑 幼的责任也就加重.可见亲属问相侵犯的规定完全是以服制上的亲 疏,尊卑身份秩序为依据的.夫妻间的杀伤亦适用此尊卑规则. 其二,亲属间的盗窃罪也不同于凡人相盗.亲属问的盗窃罪是 与亲等成反比例的,关系越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 这是因为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凡属同宗亲属,不论亲疏远近,道义 上都有患难相助的义务,理当周济,所以认为与盗窃本无相恤义务 的凡人不同.愈是亲属关系亲近,愈有周济的义务,故大功同财, 大功以上盗窃罪更轻,显然这是由于亲属问身份差异所致. 其三,亲属间的相奸亦不同于常人,而是加重处罚,这是因为 亲属间的身份不同于常人,若相奸则属乱伦,故加重处罚. 除此之外,基于亲属问的特殊身份,法律还有一些特殊制度, 使其区别于常人,比如容隐制度,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也不要 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特别是卑幼不得告发尊长,否则将受严格 制裁,这一制度在常人间是不适用的;比如代刑制度,比如留养制 度等等,这些都是亲属身份差异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社会身份 我国的封建社会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有阶级就必然存在不同的 身份差异,这就表现在贵贱的分野上.法律和习俗一直都承认贵 族,官吏,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份,也承认他们之间的优越与卑劣 的关系.在社会生活方面,承认他们在衣,食,住,行,婚,丧, 礼仪上的差异,在法律上给予贵族和官吏以法律上的特权,而贱民 则是受歧视的,处于最低下地位的阶层. (一)古人社会身份差异在社会生活上体现 第一,衣食住行方面.在饮食方面,封建社会对不同人员有不 同的限制."天子食太牢,诸侯食牛,卿食羊,大夫食豚,士食鱼 炙,庶人食菜",可见不同身份的人饮食是不同的;衣饰上的限制 自古迄今都是用以区别贵贱的一种重要标识,除官吏的公服不同于 常服之外,即便是常服,官吏平居的私服与士庶贱民之间亦有不 (转第3O1页, 作者简介:李丽娟(1981.8一),女,河南新密人,郑州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系教师,硕士. ar%III魅力甲国?303. 因老子的清静寡欲和道教成仙需要的静养修炼相一致,因此老 子思想虽在道教中占据主要位置,但其哲学本质并未真正成为道教 的思想主流.庄子哲学亦不是道教哲学的支柱.唐代在确立了老子 的宗祖地位后,将老庄之学定为科举策试.在注疏老庄之学的 过程中,道教的神仙信仰慢慢与老庄哲学结合起来,充分吸收和发 挥了老庄学说中自然素朴,清静无为以追求精神上绝对自由的思 想,这时的老庄哲学才真正走进了道教领域,占据道教思想核心. 唐代道教的精微玄妙程度也远远超过前朝,有了这样的理论深度才 有可能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其二,唐代道教轻方仙道术,重自我精神解放,讲求心性双 修,追求超脱自由.唐以前的道教更关注如何延续生命,如何得道 成仙,而很少关注内心世界和人格精神.唐代的道教则是哲学思辩 多于方术迷信.其认为世俗生活使人迷失了自己的本性,要想摆脱 这些烦恼,就必须注重修养个人的品德心智,通过身心俱修而达到 虚静素朴,人天同一的境界,最终获得身心自由,无累无欲.因 此,唐代道教的修炼目的融人了个人精神道德的修养,关注的范围 也从单纯的长生不老扩展到人的精神世界.而唐代亦儒亦道,亦佛 亦道的修道者及至道教的全民化,也是异于前朝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道教从创立以来不断的吸收其他各种教派的论点来充实自 己,但是作为一种宗教,其本质始终都是勾勒一个虚幻的美好幻境 来麻痹生活在痛苦中的人们,用羽化飞仙的谎言让修道者忘记现实 社会的无奈和悲痛.但它吸收了道家自然素朴追求超尘脱俗以达精 神绝对自由的思想,冈此对于修身养性还是很有帮助的.在魏晋以 来以门IiIiI为评判社会地位标准的背景下,道教利用唐初期统治者企 图用道教达到政治目的机会来完善和发展自己.在这样的互相利用 (下接第303页)同,它主要体现在衣服的颜色,质地,冠履佩饰 等方面,这些都有具体规定,或因朝代不同而有变化;在房舍方 面,不同身份的人房舍的大小,问数,式样和装饰,各有定制,不 能随意乱用;关于行的方面,则因行的工具及其装饰上的差异来显 示其不同的身份,一般说来,士大夫可以说是乘车骑马的阶级,庶 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或只能乘用指定的一定形式的交通工具. 第二,婚姻方面.首先,婚姻方面的差异体现在阶级内通婚 上.在阶级社会,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因此身份在婚 姻中是起决定作.}}J的.各贵族之间虽同为贵族但也最多只容许相差 一 级间的通婚,至于贵族与庶族之间的通婚,自是更不可能的.除 十庶不通婚之外,良贱之间不通婚的要求更高.其次,婚姻方面的 差异体现在婚娴仪式上,通常所谓的"六礼"实指士以上的婚礼, 而对庶人则不要求,而他们有自己的一套礼,他们都须依自己的身 份去遵守而不得违式僭用.这些也同样表现在礼服,车舆,仪仗等 方面. 第,丧葬方面.首先表现在对"死"的称谓上,不同人的死 有崩,薨,卒,死,捐馆等不同的称谓.其次在丧葬的用器和仪式 上,比如殓衣,棺木,仪仗,各种装饰也有很大的差异,华丽还是 朴素全因死者身份而定.再次,在葬日,葬地的选择方面,也因身 份不同而有渴葬,慢葬之说,坟地亦因身份高低决定其占地大小, 坟高尺度.最后,碑碣上的题字也显示着不同人的身份,而原则上 庶人是不许_}}j碑碣的. 第四,祭祀方面.这在上古时代便有庙数的规定:"天子七 庙,诸候五庙,大夫二庙,士二庙(一庙),庶人但祭其父",庶人 不许立庙,只能祭于寝;在祭祀的代数方面亦有区别,最初庶人只 能祭一代;祭品亦因身份不同而有差别,虽然历朝不同,但春秋一 代便可窥见一斑:"天子祭用会(三太牢),诸候用太牢,卿特牛, 大夫少牢(羊),士用特牲,庶人鱼";除此之外祭服亦因贵贱士庶 身份不同而有差异. (二)古人社会身份差异在法律上的体现 首先,贵族官吏及其亲属相对于平民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这 主要表现在:第一,这些特权阶级不受司法机构及普通法律程序的 下,道教完备了自己的理论和教义,成为了可以和儒释并肩的在中 国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宗教. 注释: 【I】《道藏》洞玄部?记传类《道教灵验记》 【2】,[3]选自《旧唐》卷一《高祖纪》,中华书局出~1975年版第15 页.第17页 『41《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九 [5],【6】选自《旧唐书》卷五《高宗纪下》,. 中华书局出版社1975年版,第 9()页.第106页' 【8】《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中华书局出版社1975年版,第197页 [9】,【10】,f111,f12】,【13],[14】选自《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下》,中华 书局出版社1975年版,第213页,第215页,第216页,第223页,第 227页,第216页 参考文献: l1】(后晋)刘晌着《旧唐书》中华书局出版社1975年版 【2]王仲荦着《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3贾剑秋着《论唐代道教对唐代文化的影响》西南民族学院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三期 [4]王永平着《论唐代道教的发展规模》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2年第六期 [5】傅勤家着《中国道教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6]季羡林着《佛教与儒家和道教的关系》(选自《佛》)华 艺出版社2008年 拘束,法司不能依法逮捕他,审问他,更不能判决他的罪名,须先 议请或经上司推问复准;即使判刑以后也有豁免的机会,可用罚 俸,收赎,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第二,在贵族官吏与平民间的 诉讼问题上,以贱凌贵采加重主义,加重的程度也与官品的高下成 正比例.另外,官吏与平民在诉讼地位上也不平等,不使与平民对 质,他也没有亲自在法官面前答辩的必要多.总之,官职在古代被 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一旦获得此种身份,便享 有种种特权,同时荫及其亲属. 其次,良贱间存在着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相对于贵贱这一范 畴,还有良贱这一范畴.前者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后 者则指示良民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若良贱间有主奴关系,又形 成另一种身份关系.在这里将从两方面来讨论:其一,在良贱问, 良犯贱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贱犯良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这在杀伤罪,奸非罪方面都有体现.其二,在主奴间,家奴一旦属 于主人以后,便完全丧失其自由及人格,或留供劳役或当作商品转 让出卖,完全由主人任意处分,他们的婚姻自主权也由主人决定. 若主奴间相互侵犯,奴侵主较普通贱人侵犯良人的处分加重,主侵 奴则较良侵贱的处分减轻;若主人非平民而为官吏则其间的差异更 为加深. 最后,种族问的不平等.在中国古代因存在契丹人,女真人, 蒙古人和满洲人侵入中原,因此在他们统治时期存在着种族间的不 平等.这些人因为社会身份的差异在法律上的待遇则显不同.比如 元时蒙古人和色目人有许多例外特权,适用的法律与汉人,南人不 同,判刑定罪的法官亦不同,若蒙汉相斗,汉人不许还手,若还手 便连诉讼权也消灭;对于刑罚方面,也有单独专门适用于蒙古人的 规定. 总之,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法律对身份极端重视, 结果产生了大量关于亲属及社会身份的特殊规定,与一般的规定并 存于法典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古代人的身份制度贯 穿了他们的社会生活和法律调整范畴,古代的法律可谓是一身份 法 armin 魅 g 力 Ch 中 in 国aI?301I?魅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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