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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娟论文评审表.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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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娟论文评审表.doc1付娟论文评审表.doc1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目 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姓 名:付 娟 教 育 层 次:专 科 学 号:0913001468372 分 校:廊坊电大 专 业:法学专业 教 学 点:大城分校办 指 导 教 师: 日 期:2011年5月 30日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终稿(由学生填写): 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众所周知,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写入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而且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宪法“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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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娟论文评审.doc1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目 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姓 名:付 娟 教 育 层 次:专 科 学 号:0913001468372 分 校:廊坊电大 专 业:法学专业 教 学 点:大城分校办 指 导 教 师: 日 期:2011年5月 30日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终稿(由学生填写): 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众所周知,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写入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而且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宪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内容,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公民自由的大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也对公民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为了使这些条款得以落实,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也作出必要的规定。确认宪法对公民直接效力和确认宪法对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济,已成为法治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对于建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一)公民权利概述 “人权同时具有法律性质和道德性质,就是说人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就其道德属性来说,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由他人非法、无理剥夺,也不可由本人转让的权利,是做人的权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用宪法规定将人权法律化,即是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从建国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都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律化,但其中“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都不太重视。在“八二”宪法中,将公民权利提到国家机构的章列之前,公民权利的地位首先在文字编排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应该说,“八二”宪法对保障公民权利已经相当重视,体现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但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矛盾,现有的规制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宪法不能朝令夕改,于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显得尤为重要。2004年宪法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之保障书。 (二)公民权利保护的的基本原则 “人权、民主与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三大要素,是近现代文明社会得以建构的三大支柱”。“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保障人权、发扬民主、建设法治的基础上制定的,首先在其立法的主要原则中,就已将对公民权利的 1 保护作为其主要内容: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首先克服了推崇国家权力至上思想,将人民权力摆上了醒目而重要的位置。“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政府权力是由公民权利和人民权力所派生的。民主国家的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公务员都是服务于人民的。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中“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各项内容,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检举权、控告权等等各方面权利的具体内容,这些具体规定明确指出了人民权力的行使途径和具体内容,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的地位,确保宪法的权威性的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确保宪法成为社会发展、法治宪政建设的引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4、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使国家的权力得以实现,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规定得到切实的执行,给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 2 对立的统一体,这是建构我国公民权利义务体系的理论依据,也正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为公民实现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宪法依据。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马克思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我们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它们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只有大家都遵守和履行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基本义务,才能保障大家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因此,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仅是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求。 (二)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要做到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减少权力的滥用,就要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增强公民自己的监督能力。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及多年的法制宣传和实践,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已经大大增强,但由于我国的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城乡经济文化发展落差较大,仍有绝大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仍然非常淡薄。要在全体公民中都强化这种观念,使每一个公民都珍视自己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发展。 三、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公民权利自由的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是我国人民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但我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都影响甚至决定着公民权利的自由的实现程度。目前我国不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 更谈不上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同时,更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腐败堕落,不但不能主动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反而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等现象,都给公民权利自由的实现造成重重障碍。因此必须明确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措施,使宪法保障的实施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 (一)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来落实、保障和实现。宪法虽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本质上与普通法律是一致的,而且宪法也只能规定普通法律的立法原则,并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劳动法》规定了劳动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等;宪法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于是《婚姻家庭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如何具体保护这些权利。 (二)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确认宪法对公民直接效力和确认宪法对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济。所谓宪法救济,指因规范性文件实施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保障和实现受害人的权利而给其提供的程序性权利的制度。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决定了现代宪法是救济法。 1、"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但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也要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若权利不存在,根本就没有救济的可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和法规的立法基础。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只有保证对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的追究,才是切实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措施。若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等都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那宪法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宪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宪法的不可违背性,这种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从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如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 2、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 4 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在我国,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需要直接适用宪法给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案件或者事件。这些案件或者事件中所涉及的适用法律还是适用宪法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如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名字接受教育,并参加工作。受教育权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但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了这项权利,只有直接适用宪法规定才能切实保障齐玉苓的爱教育权。2003年孙志刚的悲剧再次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民众要求宪法救济的呼声更加强烈。宪法规定了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具体部门法是对公民这些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在具体化过程中,不可能将现实中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各种具体形式无一遗漏地罗列出来。因此,引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成为必要。对公民权的宪法救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更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三)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宪法的作用主要为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任何权利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或监督。“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历史经常告诫人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而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也一再提醒世人。宪法的作用就在于它使任何形式的国家权力在施向个人的时候有了约束而消除了无穷大,也正是宪法限制住了权力的滥施无度,个人权利才开始有了保障。”由于人的不完善性,宪法的监督控制国家权力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宪法不仅要保障公民的私权利,还要限制国家政府的公权力。 (四)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对公民履行义务进行监督。公民的权利既由宪法来保障,又要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世界上既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监督。履行公民义务,就是要求公民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宪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也要监督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规定的完全执行。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缺少宪法诉讼制度,基本权利的救济也不够充分。2004年的宪法修改后,虽然相应地加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待完善。 四、完善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5 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我国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人权保护机构。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种待建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私有财产增多,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对保障自身权利和自由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是必要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得以实施的必要措施。由于我国的发展现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完善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还应逐步进行: 普及公民权利观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制观念也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加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已相当成熟。但由于有些地区仍受传统观念和经济文化发展落后的影响,对自己的权利不甚了解,不能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普及公民权利观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不仅需要加大民主法治思想的普及,更要加紧经济建设,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建设,彻底将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到同一水平线上来。 加快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权法典,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当中。在我国加入一些人权公约的时候,人权法理论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就成为了必然的要求。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化的人权,其相关的保护规范也必然逐步完善。由于我国当前的国情,照搬照套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先例是不可能的,只能由我国的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因此,我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文明与理性。近年来,不少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不理性而导致的惨剧发生,给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事业敲响了警钟。加强人权保护,监督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和司法行为的文明与理性,是建设中国法制社会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由于公民权利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因此对在校学生和广大公民进行法学教育时,公民权利与义务应当是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学教学 6 和科研的发展,法学研究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中国的法学学者们也不断的参加或者召开一些有国际影响的法学研讨会,我国与外国的法学交流更加频繁,使中国法学走向国际舞台。 推动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民主制度的核心就是选举制度,人们首先选举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再由这些代言人去制定法律。这样的法律符合了众人之意才是符合人权法要求的法律。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已制定的法律能够获得民众的普遍服从。只有维护公众权利、符合公众意识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普遍服从。因此,人权意识的普及势必推动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大踏步的前进。 五、对违宪行为以经济制裁和政治制裁为主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保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在张扬法治理念下,与国际人权保障潮流的一次接轨。当然,要使公民权利得到善良有序地行使,并作为国家机关正常而健康运行的一个内容,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则成为立宪及司宪的根本目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是宪法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基于此,在权力交易的一级市场中,人民通过宪法将自己的主权权力委托给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所支付的对价理应是合理配置权力,并且规范权力的有效运行,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结 论 宪法的司法化已逐渐成为世界宪法发展的趋势,符合时代精神,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存在空白。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发展,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使我国的法治发展与国际相接轨,这不仅利于我国向世界迈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7 参考文献: 〔1〕刘志刚:《立宪主义视野下的公法问题》,上海三联书店,2006版。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3〕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4〕于文豪:《宪政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 〔5〕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编,《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8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秘 书 答辩日期 答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辩 记 录 2( 9 3( 4( 5( 6 7 8( 10 答 辩 小 组 评 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主持人(签名): 答辩成绩 年 月 日 电大 分校 初审 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 电 大 复 审 意 见 省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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