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发素
ICS 71.100.70 QB
分类号:Y42
备案号:1511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
QB/T 1975,2004
代替QB/T 1975-1994
护 发 素
Hair conditioner
2004-12-14 发布 2005-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 1975—1994《护发素》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花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 亮、焦晨星、皮峻岭、闻 萍、王寒洲、姜筱燕。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为轻工专业标准ZB,TY 42003—1989《护发素》,1994年7月第一次修订为轻工行业标准QB,T 1975—1994《护发素》,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 1975—1994《护发素》。
护 发 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护发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由抗静电剂、柔软剂和各种护发剂配制而成的乳状产品,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
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护发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要求
3.1 卫生指标应符合
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表 1 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1000 细菌总数/(CFU/g)
(儿童用产品?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微生物指标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铅/(mg/kg) ?40
有毒物质限量 汞/(mg/kg) ?1
砷/(mg/kg) ?10
3.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无异物
感观指标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耐寒 ,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理化指标 pH 2.5,7.0
总固体, ?4.0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2 感观指标
4.2.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理化指标
4.3.1 耐热
4.3.1.1 仪器
a)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b) 试管:φ20mm×120mm。
4.3.1.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4.3.2 耐寒
4.3.2.1 仪器
a) 冰箱:温控精度?1?;
b) 试管:φ20mm×120mm。
4.3.2.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5?,,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4.3.3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4.3.4 总固体
4.3.4.1 仪器
a) 温度计:精度0.2?;
b) 分析天平:精度0.0002g;
c) 恒温烘箱:精度?1?;
d) 扁形称量瓶:100mL;
e) 干燥器。
4.3.4.2 操作程序
在烘干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2g),于(105?1)?恒温烘箱内烘干3h,取
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其质量(精确至0.0002g)。 4.3.4.3 结果表示
总固体的含量,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m3 – m1 总固体(,), ×100 m2 – m1
式中:
m1 ——空扁形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烘干前试样和烧杯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 ——烘干后残余物和烧杯的质量,单位为克(g)。
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6.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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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B/T/T T 1975 197519751975-75-20042004---20042004-200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