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 燃气表装置(OP3)
杭州港华 OP3-燃气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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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3:燃气表装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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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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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燃气表装置
目录
页数 前言
定义
1. 范围 1
2. 设计上的考虑 1
2.1 材料及配件 1
2.2 燃气表的位置 1
2.3 燃气表的选择 3
2.4 连带控制 4
2.5 分表 4
2.6 旁通管道 4
2.7 燃气表及燃气供应系统的保护 5
2.8 过滤器 5
3. 安装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家用燃气表安装 8
3.3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表安装 8
3.4 告示 10
4. 试验与置换 11
4.1 检验 12
4.2 气密试验 13
4.3 置换 14
5. 膜式燃气表检定周期 15
6. 停气 15
表1: 管道容积 16
图1: 燃气表及连带控制的典型排列 17
图2: 典型的警告告示 18
此工作守则可在负责工程师的判断下作适当的变更。
工作守则乃根据当时最充份的资料撰写,但将会随国标版次更新、物料供
应及工作方法变动时作出适当的改进。
工作守则是以改版或发出修订附页的方式作出修订。
使用守则的人士应确定持有最近期的修订附页或版本。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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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12-2010 前言
本工作守则是参照以下的国家、行业
,但并未授予豁免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条例所载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烧器具
规则GB17905-20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1999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 IC卡膜式燃气表 CJ/T112-2008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 , 《XX省燃气管理条例》
, 《XX市燃气管理条例》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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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应用于本工作守则内的名词定义如下:
1. 分表
燃气通过主表供应给某一用户,而此用户再在某管道上装另一燃气表,以计量燃
气供应给另一使用者,此燃气表名为分表。 2. 供气压力
中压A : 0.2,P?0.4MPa
中压B : 0.01?P?0.2MPa
低压 : P,0.01MPa
3. 燃气
燃气公司供应予公众的可燃气体。
4. 主表
连接于立管用以计量总用量的燃气表,但不包括分表。 5. 燃气计量表
计量及记录燃气体积的仪器。此定义包括所有能够计量连续流量的各类燃气表。
6. 燃气表房间
用来安装燃气表的房间。
注: 此房间亦可装设与燃气表有关的设施。 7. 燃气表控制阀
安装在用户燃气表前的阀门,用以控制由立管水平支管至户内管的燃气供应。
8. 燃气表调压器
安装在燃气表控制阀及燃气表之间的调压器。 9. 试压点
在管道或气体用具上用以临时连接压力计的一个配件。
注:试压点亦可能在燃气表)调压器或其它配件上。 10. 阀门
启闭管道通路或调节管道内介质流量的装置。 11. 调压器
能将下游气体压力自动控制稳定的装置。
12. 旁通管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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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燃气表而让燃气通到用户管的装置,包括管道及管件。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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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工作守则列明燃气表)燃气表控制阀)燃气表调压器)过滤器的位置,安装和连接,以及日后截气的方法。。
安装燃气表时,亦必须适当地参照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应注意要符合有关部门所定的有关规定)条例、设备厂家规定或法定要求。
2. 设计上的考虑
2.1 材料及配件
装置燃气表所采用的材料及配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下列各
项标准:
GB/T3091-2008 :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8163-2008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oGB/T7306.1 : 55密封管螺纹第1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
外螺纹
oGB/T7306.2 : 55密封管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
外螺纹
GB/T11618 : 铜管接头
CJ/T117 : 建筑用铜管管件(承插式)
GB/T6968-1997 : 《膜式煤气表》
CJ/T112-2008 : 《IC卡膜式燃气表》
JB/T 7385-1994 :气体腰轮流量计
2.2 燃气表的位置
在建筑物内及外面安装的燃气表,位置选择应根据2.2.1及2.2.2所列。
2.2.1 建筑物内的燃气表
2.2.1.1 燃气主表应尽可能安装在靠近建筑物的水平支管处;如供
应多个用户,例如在多层建筑物内,则尽可能将燃气表安
装在这些用户的水平支管附近。
2.2.1.2 燃气表控制阀应安装在其他与燃气表有关的控制设备前
应尽可能接近燃气表入口,并安装在用户容易操作的地
方。
2.2.1.3 在燃气表控制阀附近及明显的位置,应装设一个永久性开
/关告示,用以显示该阀『开』或『关』的位置。
1
杭州港华 OP3-燃气表装置
DM12-2010 2.2.1.4 如燃气表设置于远离垂直立管进入建筑物的位置,使水平
支管长度大于2m时,则应安装两个控制阀,其一在用户水
平支管进入楼房的位置,另一个在燃气表前的位置。控制
阀应设开/关告示说明。
2.2.1.5 在设计阶段,条件允许,应考虑日后可以不进入楼房也能
够读取燃气表读数。适合的位置如:专为燃气表而设的燃
气表间或表箱。
2.2.1.6 燃气表及其连带控制设备,不应接触墙壁。在设计及位置
上,应避免接触混凝土、混凝土构件及可能弄湿的地板。
2.2.1.7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
修、保养的地方,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GB50028-2006,
10.3.2 1;GB50494-2009,8.4.4)
2.2.1.8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在户门
外。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
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
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GB50028-2006,10.3.2 4)
2.2.1.9 燃气表严禁安装在下列位置: (GB50028-2006,10.3.2 2)
(1) 卧室)更衣室及卫生间内;
(2) 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
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o(3) 环境温度高于45C的地方;
(4) 堆放易燃)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5) 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6) 有明显震动影响的地方;
(7) 高层建筑物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
(8) 经常潮湿的地方。
2.2.1.10 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及天然气时,应
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
上。(GB50028-2006,10.3.2 3)
2.2.1.11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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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GB50028-2006,10.3.2 5)
2.2.2 建筑物以外的燃气表
户外装置的燃气表箱,除应符合2.2.1节规定外,还要能防止燃气
表免受恶意破坏及恶劣天气影响。
2.2.3 燃气表安装在户外时,在用户燃气管进入楼房的位置,应设置一
个阀门。
2.2.4 燃气表间
如燃气表设置于特备的表箱)表房或房间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表间/表箱大小,应满足安装、维修、抄表及换表、连带
控制装备及配件的要求。
(2) 燃气表间必须以耐久)防水及耐火材料建造。
(3) 燃气表间门的大小必应足够让技术员安装)维修及更换燃
气表进出用。
(4) 燃气表间/表箱不可储存其他物件或容许人员占用。
(5) 燃气表间/表箱内部空气必须对外流通,例如在墙或门的顶
部及底部加装气窗或透气装置。
(6) 用户必须能够进出燃气表间。假如表间加锁,应给予用户有
清楚标记的钥匙。
2.3 燃气表的选择
2.3.1 燃气表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开裂、划伤、毛刺、变形等缺陷;
金属部分应无锈蚀、无伤痕、无螺纹损伤,涂覆颜色应一致,无皱
纹、流痕、针孔、起泡等缺陷;标志和铭牌清晰可辨。
(CJ/T112-2008,6.1)
2.3.2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
损失)等条件选择。(GB50028-2006,10.3.1)
2.3.3 在设计阶段,应先确定装设的燃气表大小及型号。防止投入运行后,
燃气流量处于燃气表生产厂家设计的正常流量精度范围之外。。
2.3.4 皮膜式及旋转容积式燃气表均适用于商业和工业用气装置。但燃
气表因设计上的不同,应先了解其最大供气量的阻力损失,以确
保不影响燃气用具的操作。燃气表的额定流量应能满足用户最高
及最低用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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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流量计),计费价格不同时,应按
不同计费价格分别设置燃气表。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最大工作压
力和允许的压降(压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2.4 连带控制
燃气表的连带控制设备,例如:燃气表调压器)过滤器)泄压装置)止回
阀)燃气表控制阀及试压点等,如需要装设,应依照正确的次序,正如图
1所示。
每个燃气表应由燃气表阀控制。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
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GB50028-2006,10.3.3 2)
注: 止回阀应安装在燃气表的燃气出口处,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空气
或外加空气的用具,每个可单独加装止回阀,以加强对用户的保护。
2.5 分表
分表的安装标准与燃气主表。
一个燃气主表可以给一个或多个分表供气。在燃气主表上或附近明显的地
方应设一永久告示,列出分表的数目和位置;每个分表本身要有永久性的
告示方便辨认。
在最接近每一个分表入口处的附近应安装入口控制阀。
2.6 旁通管
2.6.1 当在重要用户如医院或其他重要地方,如进行燃气表维修时不可暂
停燃气供应,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安装燃气表旁通管。
2.6.2 旁通管的尺寸,应满足能够供应燃气至用户各燃气用具。
2.6.3 燃气管道调压器应能控制燃气的供应压力,以满足燃气用具的使
用。
2.6.4 燃气主表的旁通管阀门应由公司进行加封并保证其处于关闭状态。
此阀亦必须由公司认可人士开启。
2.7 燃气表及燃气供应系统的保护
2.7.1 燃气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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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是构造精密的仪器,容易因撞击而损坏,故必须小心轻放,
避免碰撞。使用悬索及举重器械时尤应注意此点。无论搬运)存放
或处理燃气表都应直立放置及将其出进气口加封。
2.7.2 表架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计量表应加表托固定。
2.7.3 燃气供应系统
当装设压缩机/加压器或空气预混装置机时,应加装下列设施:
(1) 低压切断阀
每台压缩机/加压器或空气预混装置机应加装低压切断阀于
燃气入口管道,低压切断阀要适当连接,以防压缩机会令燃
气表或管道系统产生负压力或减压。在燃气压力减低时,此
阀要能令压缩机停止运作。但应防止在燃气压力回复正常的
情况下,上述机器能自动重开。
(2) 止回阀
每台压缩机/加压器或空气预混装置机应在燃气入口管道装
置合格的止回阀。而此阀必须能够抵受相等于压缩机最大排
气压力的反应力。它应安装于低压切断阀与压缩机燃气入口
处之间。止回阀也应安装于空气预混燃烧器系统的空气入
口。
(3) 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
装置后的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GB50494-2009,8.3.4)
2.8 过滤器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GB50028-2006,10.3.3 1),特别是安装涡轮式及罗茨式燃气表时,应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3. 安装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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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按CJJ94-2009第3.2.1、3.2.2条的规定进
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CJJ94-2009,5.1.1)
1、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标志、
最大流量、生产日期、编号和制造单位;
2、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应
在有效期内;
3、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倒放、侧放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4、燃气计量表的性能、规格、适用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1.2 燃气表上应有明显表示气流方向的永久性标记。(CJ/T112-2008,
9.1.2)
3.1.3 贮存燃气表的环境应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CJ/T112-2008,9.3.2) 00 1)温度-5C,40C;
2)相对湿度不高于70%;
3)贮存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时应重新进行性能检验。
3.1.4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正常使用、抄表和检修的要求。
(CJJ94-2009,5.1.3)
3.1.5 室外的燃气计量表宜装在防护箱内,防护箱应具有排水及通风功
能;安装在楼梯间内的燃气计量表应具有防火性能或设在防火表箱
内。(CJJ94-2009,5.2.9)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3.1.6 表的工作环境首先要空气流通,附近不可以有明火,以保安全。
3.1.7 应按照第二章所列方法及要点进行燃气表的安装工作。新表及燃气
表入口连接的燃气管应先予检验及确保清洁。
燃气表应水平安装,以公司认可的连接及支承方式,使安装后燃气
表不致受力拉紧。支承也应承担燃气表连带控制及连接管道的重
量。
为减低应力,横向水平支管的长度不小于是100mm。
3.1.8 当安装燃气表调压器时,其位置应接近表的入口。每个主表调压器
的调校装置应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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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燃气表控制阀应安装在水平支管并应接近燃气表或其调压器)过
滤器的入口处。其位置应方便公司人员进行)操作)维修及更换。
该控制阀的扳手、手柄或手轮应稳固地连接在该阀的操作杆上,以
满足:
(1) 当该控制阀在开启位置时,扳手或手柄与装置在该控制阀内
的管道的轴心平行;
(2) 凡该扳手或手柄并不是只可横移的方式操作,当该扳手或手
柄向下移时,阀门应在『关』的位置。
再者,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设置)维修和更换调压器及/或过滤
器。
3.1.10 使用永久性的接地线时,应以金属码连接在燃气表出口的户内管
上。此连接处距燃气表应不大于600mm。
3.1.11 要连接或拆除燃气表或其连带控制时,不论有没有永久性的电连
接,都应使用临时电连接以免发生危险。
假若燃气表的出入口另有管道连接,例如,有旁通管时,则毋须
使用临时电连接。
注: 拆或装燃气表时使用的临时电连接,是一条长度不小于1.2m
的绝缘单芯电线或同级产品,可承受不小于250伏特电压。横切2面积应不小于4mm,两端附有强力夹具或钳子。
在所有安装或拆除工作进行前,应先以临时电连接的两端夹具或
钳夹紧燃气表控制阀前的管道以及表后的户内管,并且确定有良
好的金属接触。临时电连接在工作完成前应维持连接状态不变。 3.1.12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1.12
的要求。(CJJ94-2009,5.2.3)
表3.1.12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名称 与燃气计量表的最小水平净距
相邻管道、燃气管道 便于安装、检查及维修
家用燃气灶具 30(表高位安装时)
热水器 30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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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20
燃气计量表 便于安装、检查及维修 3.1.13 燃气计量表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CJJ94-2009,
5.1.2)
3.2 家用燃气表安装
3.2.1 家用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CJJ94-2009,5.3.1)
1、燃气计量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2、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
3、安装在橱柜内的燃气计量表应满足抄表、检修及更换的要求,
并应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
4、燃气计量表与低压电气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3.1.12
的要求;
5、燃气计量表宜加有效的固定支架。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
3.2.2 组合式燃气计量表箱应牢固地固定在墙上或平稳地放置在地面
上。(CJJ94-2003,3.2.2)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3.3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表安装
33.3.1 最大流量小于65m/h的膜式燃气计量表,当采用高位安装时,表后
距墙净距不宜小于30mm,并应加表托固定;采用低位安装时,应
平稳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与墙
净距不应小于30mm。(CJJ94-2009,5.4.1)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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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最大流量大于或等于65m/h的膜式燃气计量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与墙净距不宜小于150mm;腰轮表、涡轮表和旋进旋涡表的安装场所、位置、前后直管段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产品标识的指向安装。(CJJ94-2009,5.4.2)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查阅设计文件。
3.3.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CJJ94-2009,5.4.3)
1、距金属烟囱不应小于80cm,距砖砌烟囱不宜小于60cm; 2、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80cm; 3、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cm;
4、当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
加隔热板后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3.3.4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4的要求。(CJJ94-2009,5.4.4)
表3.3.4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最大流量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表底距地面 ?15
3表后距墙饰面 5 ,25m/h 吊线和尺量
中心线垂直度 1
表底距地面 ?15 吊线、尺量、水平3?25m/h 尺 中心线垂直度 表高的0.4%
检查数量:抽查50%,且不少于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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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测量。
3.4 告示
3.4.1 图2显示一个永久的警示告示。此指示牌应在燃气表旁或户内总阀
门旁显眼处装设,提醒客户在万一发生燃气泄漏时应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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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及置换
4.1 检验
4.1.1 一般情况
所有新安装的燃气表及新管道系统或重新组合的管道都必须要气
密性测试。安装燃气表及与计量表有关的配件、设备如表前调压
器前,立管及用户管应按照《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OP2:立
管装置》及《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OP4:低压户内管装置》
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除非管道系统经气密试验合格证明
无漏气,否则管道系统严禁通气。在一般情况下,燃气表及管道
应合并试验,但假若两者之间的接口能充分地试验,则两者亦可个
别试漏。在试验时,必先检查燃气表有无损毁及应检查设备,如
压力计,三通管及胶管等,及应在标定/准调的有效日期内,然后
进行试验。
4.1.2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CJJ94-2009,
5.2.1)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4.1.3 燃气计量表前的过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安
装。(CJJ94-2009,5.2.2)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4.1.4 燃气计量表的外观应无损伤,涂层应完好。(CJJ94-2009,5.2.4)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4.1.5 膜式燃气计量表钢支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无倾斜。(CJJ94-2009,
5.2.5)
检查数量:抽查20%,并不应少于1个。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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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12-2010 4.1.6 支架涂漆种类和涂刷遍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附着良好,
无脱皮、起泡和漏涂。漆膜厚度应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淌及污染
现象。(CJJ94-2009,5.2.6)
检查数量:抽查20%,并不应少于1个。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4.1.7 燃气计量表与管道的法兰或螺纹连接,应符合CJJ94-2009第4.3.18
条或第4.3.19条的规定。(CJJ94-2009,5.2.10)
检查数量:家用燃气计量表抽查20%,商业和工业企业用燃气计量
表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4.1.8 当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气计量表时,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弯曲
成圆弧状,不得形成直角。(CJJ94-2009,5.4.5)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4.1.9 当采用法兰连接燃气计量表时,应符合CJJ94-2009第4.3.18条的
规定。(CJJ94-2009,5.4.6)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4.1.10多台并排安装的燃气计量表,每台燃气计量表进出口管道上应按设
计文件的要求安装阀门;燃气计量表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检
查及维修的要求。(CJJ94-2009,5.4.7)
检查数量:1OO%。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4.2 气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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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家用燃气表
4.2.1.1 燃气表连新安装户内管道一起试验
试验方法如下:
(1) 确定燃气供应的控制阀关好,打开所有炉具入口控
制阀,及关好所有炉具火种及使用旋钮。
(2) 在燃气系统接上压力计。可在用户管的试压点或管
道出口接上三通管,其中一管口接上阀门,另一管
口连压力计。
(3) 缓慢地使系统内气压上升至工作压力的1.5倍。可
压入空气,或打开燃气供应控制阀然后关上。
(4) 等候1分钟,使管内温度稳定下来,如果在后2分钟
压力不变,系统可视为无漏。如有压降,必须找寻
泄漏处并进行修理;修妥后再重复上述气密测试程
序,以策安全。
(5) 测试证明无漏后,封好试压或管道出口位,进行置
换(参看4.3),待测试完才封住的所有连接位以检
漏液测试。
(6) 假如燃气表前安装有表前调压器,应参考调压器厂
家提供的试漏压力及方法为户内管进行试漏,以防
止调压器发生锁压现象。所有接头应以检漏液检查
无漏气。
4.2.1.2 燃气表连原有管道)炉具一并试验
在原有管道上新安装燃气表后,依4.2.1.1程序测试。
4.2.2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表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表及燃气管道系统应以3kPa或其最大操作压力的1.5倍进行测试,取其大者;在足够时间稳定温度及压力后,试漏的试验时间不小于5分钟,但通常也不应超过15分钟。新安装及原已使用的管道,都不允许有任何压降。气密检查应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以检漏液检验各连接口。
4.2.3 燃气供应阀
为减低因供气阀损坏而引致不能检查到用户管泄漏的风险,应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压力试验,以确保该气阀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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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12-2010 (1) 关闭供气阀。
(2) 将管道内压力减低。
(3) 观察压力计1分钟,看压力有无上升现象。
(4) 如确定压力上升,显示气阀已损坏,应修理。 (5) 如不能修理好,应安排把气阀更换。
(6) 修妥或更换气阀后,重复降压试验。
4.3 置换
4.3.1 一般情况
为免有爆炸性的混合气体,燃气表及管道在正常使用前需要置换。如设有旁通管,燃气表与旁通管两者都应置换。
在置换前,燃气表及管道应先进行气密性试验。
在置换时,气体是不可在密封的空间内积聚。在放散点的3m范围内不可开关电闸)严禁吸烟及明火。置换时,应禁止在管道上进行任何工程。
分支管道如有阀控制开关可分开置换;如几条分支管道要同时置换,则每分支都要有人小心监察。置换是不可中途停止。 置换时应确认燃气表是正在转动。
放散点应安装在每一段要置换的支管的最远终端。
如分支管道要置换,应依据管道的尺寸由大至小顺序置换。应小心以确定环状及/或分支连接是完全被置换。
4.3.2 居民户内管道装置
家用装置,放散一般可在房间内经燃气用具排放。放散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空气流通,例如打开窗户,让积聚的气体消散。 置换应以燃气进行,体积不可小于燃气表每转容量的5倍;但不超过管道系统体积的1.5倍。
如已安装燃气用具,置换后要点燃炉头及确定火焰是否正常。 燃气用具操作时,应同时试验燃气表调压器的出口压力。
4.3.3 商业及工业企业管道装置
34.3.3.1 小型管道装置如不会排出大于0.025m的天然气(其他燃气
按相同热量计算),或所在房间体积0.1%的燃气,取其小
者,而且空气流通,气体可在房间内排放。如已安装燃具,
置换后,要点燃炉头确定火焰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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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2 在某些管道装置,如可能排出体积超过0.025m的天然气
(其他燃气按相同热量计算),或所在房间体积0.1%的燃气,
取其小者,则驱出的气体应排出到户外的地方。放散管出
口要装上阻焰器。不可点燃排出的气体,只可用适当的燃
气探测仪器(例如具防爆功能的可燃气体检测器)来试验。
34.3.3.3 容积超过0.59m(参看附表1)的大型管道装置,及在直接置
换时有潜伏危险性的管道,应在直接置换前,先以惰性气
体置换。
当以惰性气体置换以使管道投入运作的时候,注入惰性气
体的容量应可充满整个管道,或使管道内有一段合适长度
的气段。惰性气体的压力应加以控制使其不可超过该管道
的最大操作压力。如解除运作管道装置,注入的惰性气体
积应是管道系统容积的1.5倍。此外,气体流速要不小于
0.5m/秒,以减少惰性气体气段破散的可能。如使用惰性
气瓶,气瓶应装有调压器。
必须使用认可的隔离方法防止置换的惰性气体及/或空气
进入仍使用的供气主管,例如在低压管道采用双重堵管气
袋。
5. 膜式燃气表检定周期(JJG577-2005,7.2.5) 3 5.1 对于最大流量q?10m/h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max
1)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2)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3 5.2 对于最大流量q>10m/h的燃气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max
6. 停气
6.1 若要长时间停气,燃气表应予拆离;但如短期不用,例如更换燃气表,则
可保留燃气表于原来位置。居民用户燃气表如拆除后,应安装表榛(表巴)
或用其他方法维持导电性。无论燃气表拆除与否,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
止非法连接及给客户有关申请重新通气的指示。
6.2 如不拆除燃气表,燃气表控制阀应关上,及将扳手或手柄封锁。
6.3 如把燃气表拆去,燃气表位所附的用户管道及燃气表控制阀应以管塞或管
帽密封或永久密封。在曾装设燃气表的室内,任何仍然连接上通气的管道
上,应清楚标明该管道内仍然存有燃气。
6.4 如从拆除燃气表当日起计满十二个月,还未重新安装该燃气表或未以另一
燃气表代替该燃气表,同时也没有燃气表控制阀或紧急控制阀,则应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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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可行范围内,应在接近供气主管处,拆除供应燃气给该房产的水平支
管,并应把未拆除的管道两端以适当的配件密封。
-表1-管道容积
3公制 管道容积(m)
直径
(mm) 50 80 100 150 200 250 300 长度
(m)
5 0.01 0.03 0.04 0.10 0.12 0.20 0.30
10 0.02 0.05 0.09 0.20 0.24 0.40 0.59
20 0.04 0.10 0.17 0.40 0.48 0.79 1.19
30 0.07 0.15 0.26 0.60 0.72 1.19 1.78
40 0.09 0.20 0.35 0.80 0.96 1.59 2.38
50 0.11 0.25 0.43 1.00 1.20 2.00
60 0.13 0.30 0.52 1.20 1.44 2.38
70 0.15 0.35 0.60 1.40 1.68
80 0.18 0.40 0.69 1.60 1.92
90 0.20 0.45 0.77 1.80 2.16
100 0.22 0.50 0.86 2.00 2.40
200 0.44 1.00 1.72
300 0.66 1.50 2.58
400 0.88 2.00
500 1.10 2.50
100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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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表具 ( ) ( ) ( ) ( ) ( ) 如装 如装 如装 如装 如装 控制阀
绕表管 ( ) 如装 绕表管 ( ) 如装 控制阀
图例:
调压器 气阀
过滤器 表具
接地线
其它设施 止回阀
户内管
P
低压关停掣
图1-燃气表及连带控制的典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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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典型警告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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