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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零售药店开具销售凭证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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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零售药店开具销售凭证的紧急通知五家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食药监函〔2011〕03号 关于零售药店开具销售凭证的紧急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药品零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食药监电〔2011〕40号)要求,现就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应开具销售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六师五家渠市范围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进入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链接,6月15日前,必须完成药店基...
3关于零售药店开具销售凭证的紧急通知
五家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食药监函〔2011〕03号 关于零售药店开具销售凭证的紧急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药品零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食药监电〔2011〕40号)要求,现就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应开具销售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六师五家渠市范围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进入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链接,6月15日前,必须完成药店基本信息、药品购销存数据、GSP认证日常检查等全部内容的录入。 二、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关扫描设备(如POS机),实现药品销售凭证计算机管理或打印;不具备网络连接条件个别药店,于6月1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在经营中必须手工开具完整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必须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零售药店,我局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零售药店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开具销售凭证的相关;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是否开具销售凭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开具的销售凭证,其内容是否齐全,证、票、物是否相符; (四)药品零售企业开具的销售凭证是否按规定留存; (五)销售凭证是否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等。 三、各零售药店必须于6月10日前在店堂醒目处张贴告示牌,告知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公开投诉途径和电话,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告示牌由五家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指定由五家渠创奇广告店制作,请各药品零售企业及时与该公司联系购买,地址:五家渠市友谊路步行街229号,电话:5810105) 四、我局将在2011年6月15日后针对各药品零售企业自查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销售凭证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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