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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译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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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译文1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译文1 研究生英语教程 《法律英语》译文 《法律英语(第三版)》译文 研究生英语教程 沙丽金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七剑整理 第一单元 法系 ?1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美国民众都很清楚不同管辖区域内的法律会有很大不同。从政治角度而言,可以这样确切地说,任何一个独立的管辖区域都会有它独特的法律体系。然而,鉴于法律渊源和法律方法的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渊源都属于为数不多的法律传统当中的一种。在西方世界,部分国家被西方国家殖民统治或深受其影响,因此产生了两种主要的法律传统或法律族类——罗马法(大...
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译文1
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译文1 研究生英语教程 《法律英语》译文 《法律英语(第三版)》译文 研究生英语教程 沙丽金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七剑整理 第一单元 法系 ?1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美国民众都很清楚不同管辖区域内的法律会有很大不同。从政治角度而言,可以这样确切地说,任何一个独立的管辖区域都会有它独特的法律体系。然而,鉴于法律渊源和法律方法的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渊源都属于为数不多的法律传统当中的一种。在西方世界,部分国家被西方国家殖民统治或深受其影响,因此产生了两种主要的法律传统或法律族类——罗马法(大陆法系)和普通法(英美法系)。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2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起源与发展,以及两种法系的主要区别,特别是法律方法上的区别。 1、 两种法系的起源以及它们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1)普通法(英美法系) ?3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早在1066年,征服者诺曼第人就建立了一些新的法则,但是普通法并不是在1066年就存在的。征服者威廉姆并没有废除当地的习惯和法庭,起初它们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最终当地的法院被废止不用。皇家法院的判决成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法律,即普通法。 ?4普通法来源于先前的法院判决。主要的传统来源是判例而不是立法。这是如此的真实,以至于当普通法演变成一套不公平的刻板的和正式的程序性规则来统治国家的时候,国王选择了创设新的法庭而不是通过立法来修改法律。当普通法的判决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时,他(在当时通常不是她)会诉诸于国王。因此,产生了如此多的诉求,以至于国王不得不设立枢密院来接受这些请求,希望救助并且衡平改正由普通法做出的错误判决。这些法庭的判决因此产生了建立在法庭判决基础之上的所谓的衡平法。这些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普通法系的组成部分。 ?5大英帝国将他们的普通法传播到世界各地。普通法因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当然这种“接受”最成功的是在欧洲殖民者占大多数以及对当地民众强行实施普通法的地区。比如在澳大利亚、英属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因为这个地方在美国统治之前一直适用罗马法)。普通法也被强行适用于许多其他的殖民地,但这种适用是根据当地的习惯而做了某些改变的。例如,美国强行将部分法律适用于其新控制的地区,如菲律宾。直到今天的非洲和亚洲,前英属殖民地仍然适用普通法。今天的印度是个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 ?6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也促进了普通法系的扩张。条文以普通法的形式来拟定,国际仲裁也应用普通法当中的规则。 ?7下面是关于普通法在美国的一些注释。由于美国的早起独立,美国的普通法从英国和其他联邦国家中独立出来而发展联邦国家一些最近才独立,即便是很久以后才独立的一些国家,任然将法律问题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许多国家仍然允许上诉)。这就会产生统一法律的作用,直到今天,那些国家的法庭依然会考虑其他联邦个国家法庭作出的有说服力的判决。相比较而言,在极少数情况下,美国的国内法判决会援引其他国家的判决。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彼此独立了很多年,但是他们相互之间仍然保持了相同的传统。 (2)罗马法(大陆法系) ?8罗马法的起源要追溯至更远,它可以被追溯至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大约在公元5世纪),在它的起源中,它是罗马城邦的法律,这些法律适用于罗马市民而不是非市民,罗马法在拉丁语中就是法律的意思。 ?9在西罗马帝国衰落以后,尽管罗马法仍然适用于罗马,但是所谓的野蛮人将他们的法律带到了罗马,日耳曼人的影响日益增长,当地的法律已经变成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混合体。后来它被称为通俗罗马法。这一法律与古典罗马法有很少的相似之处。天主教的法律,即教会法,唯一的西方人的法律体系完整保持了许多罗马法的元素。然而,在529年—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颁布了罗马法大全,关于罗马法的释义和改良。直到在15世纪被奥斯曼土耳其占领以后,查士丁尼法典和相关的纲领一直在拜占庭地区生效。 - 1 - 研究生英语教程 《法律英语》译文 ?10在11世纪末,波伦亚大学开始教授罗马法,特别是罗马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不在欧洲施行以后第一次纯粹的学术活动。这标志着后来被称作是罗马法来源的开端。随后,其他西欧国家的大学纷纷效仿波伦亚,几个世纪以后,由于不得不考虑许多复杂的原因,罗马法很快被欧洲大陆接受,它变成了整个欧洲大陆的法律。 ?11罗马法实际上被接受,事实上收到我们称呼他为私人法的限制(财产,侵权行为,合同等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将民事法律称为私人法,或是简单称之为民法(个人,财产和责任)。 ?12尽管大多数的民法国家现在都有民法典,但是法典编纂实际上是近代的现象。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于1896年(1900年实行)。 ?13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是两个罗马法的两个典范。拿破仑将他的法律带到他武力征服的地方。法国民法典对欧洲和美洲的拉丁语系国家产生极大影响(美国的中部和南部,路易斯安那和魁北克)。同时它也影响到苏联占领以前的欧洲大陆国家。德国民法典也被日本人所接受。 2、 法律方法——比较法角度 ?14你一定知道你现在学的法律课程与罗马法方法的课程会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是,在从事法律职业的 一开始你应当认识到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法律的形式和作用均有所不同。在美国,你学到的不是即将成为法律的法律,而是已经存在的法律。下面是两种法律法系的不同。 ?15首当其冲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通常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方法课最初也是从学习案例开始的。在罗马法系国家,案例至少在理论上不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事实上,立法在普通法系变得极其重要,判例在罗马法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民众和律师对立法和判例的态度截然不同。 ?16罗马法系的法学家会将法典作为全部的文件,为了达到完全掌握整个私法的目标,但是他们要通篇解释。因为法典的条文是用概括和抽象的术语表示,因此法典本身也趋向于法学家的解释。 ?17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权通常被认为是对判例的补充。法院因此会趋向于严格解释立法。所以,法院和立法者都会在解决特殊问题时,而以特殊的术语来阐明法律。总之,判例和立法都不会去适用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解释法律条文。 ?18罗马法传统下的学生研究的更多的是法条而不是判例。法律条文总结了法律专家写的什么是法律或是法律应该怎样的问题。在罗马法系里,法条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并受到高度重视。在欧洲大陆,你必须记住的是大学在教你重新认识罗马法,而不是法院教你。因此,法学教授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不必大惊小怪。普通发泄的教授通常不会在他们的领域内享有如此盛名。在那里,是法官享有这样的盛名。 ?19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公平地讲,美国的法律教育确实新颖并且有很多的独到之处。案例学习或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法在其他国家是很奇怪的。很清楚的是即便是现在,案例学习法也未必在罗马法系国家中涉及。在这些国家,法律是本科阶段就可以学习的课程。法律教育的时间通常比美国的要长。在罗马法系国家里,教学方式是很权威的,教授们向学生阐明法律,而学生们在课堂上记笔记而并不互动。 第二单元 法院体系 1、州法院体系 ?1美国五十个州的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法院体系。法院结构和法院命名在州和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所有的州级法院系统展示了一个可以称作是等级的结构,既是一种下级法院可能会被更高一法院审查的组织模式。学生在案例资料上看到的90%甚至更多的州级案例都是上诉裁决。但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再送到终审法院前都要通过初审阶段或可能经过中间上诉阶段。 (1)具有“下级”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2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下级”或“微型”的管辖权仅限于那些涉及少量金钱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法庭。在很多偏远地区,这些法庭仍然沿袭着旧称,在一些城市里地方治安法庭常常被称作市政法庭或城市法庭。“下级”或“小型”的审判法庭的审判权限往往是根据争议中的金钱数额来划分的;因此,地方治安法庭的审判权限可能只限于审判那些金额少于100美元的案件,然而,一个大都市的市政法庭可能会被授权审理一些金额超过1000美元的案件。同样的,“下级”刑事法庭的审判权限可能只 - 2 - 研究生英语教程 《法律英语》译文 限于审判那些最大监禁额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的刑事案件,或者是那些被告人被发现犯有特定犯罪指控的犯罪而可能被强加的最高罚金的案件。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3如果一件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涉及巨额财产,或者超出低级审判法院的审判管辖权的潜在刑事? 判决,就必须立案并且移送到具有普遍审判权的审判法院,那是具有审判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不受金钱额度和标准的限制。 ?4每个州都有一系列的普遍审判管辖权的审判法院,但是州与州在命名方面是不同的。在一些州,普遍审判管辖权的审判法院作为高级法院知名(高级,或许,高于前面所述的任何一种),在另外一些州叫做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这些名字反映州的典型划分成区或圈。很少州保留了古老普通法命名,如,普通诉讼法院。另别的州的法学人士困惑的是,纽约把它的普遍审判管辖权的审判法院命名为高级法院,与普遍审判管辖权的审判法院审判的偶然性相比,令人敬佩的终审法院在最后仅仅作为裁定者。 ?5每个州都有它的“终审法庭”,上诉法院在审判等级的顶端同时也是决定特定的州的法律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定局(它服从于美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问题”的临时评论)。在大部分州内,这在等级制度中的最高级别的法院命名为州的最高法院,但是到处都适用着其他的名称: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又如在纽约,上诉法院。无论是什么名称,它的功能是相同的:评论州的低一级的法庭的行为。这是上诉管辖权的运用。法庭在这些案件的运用的审判评价的范围是及其有限的。它不能基于价值而重审案件,并且不能因为不同法院而代替它的审判特点。它要做的就是评价诉讼程序的成绩,从而决定低级法院在它的程序当中或者再把大量的法律应用到案件中时是否犯了错误。”格林说这是“初审法院的业务”,引自约翰著的《公众与法律巨变》第7卷,第16章(1965年版)。 ?6当代的“当庭上诉”的想法包括重审每个不利的初审判决是近代的一大进步。在英国普通法甚至在1世纪抑或在美国的司法传统中,上诉事关个人荣誉,而不是权力的问题。在每个州存在的法令之下,这些在提出诉讼公开辩论的初审阶段败诉的人有至少一次的由其他法院而不是原先的法院重审的权利。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结果是作为权利的上诉,当然,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州,大量案件的积压,很快导致州终审法院不可收拾的诉讼摘录的阻塞。 ?7与此相对应,大多数州已经创设了中审上诉法庭,他们负责过滤并最终去处理大量的上诉案件,如法律上不是很新的也不是很难的案件,因此终审法院可以集中全部精力去处理新的并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子。当代现行的政策给予了终审法庭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批准或驳回他们重审的上诉案件。如果由州中审法院到终审法院的判决被赋予太宽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中审法院将不会履行它建立的这项重要的“筛选”职能。由于在每个州诉讼的持续增加,中审法院很快就成为了终审法院,它的权威配置将比终审法院审理更多的案子。 2、联邦法院 ?8最高法院是唯一一个由宪法设立的联邦法院。联邦司法体系中的其他法院则是根据遵照宪法第三章颁布的议会法令而设立。联邦司法体系发展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令在第一次议会会议上通过,它作为联邦司法体系早期的商事规范的一部分,并于1789年9月24日成为法律。这条法令名为“美国法院组织法”,他具体化了第一次一会关于宪法本身没有解决的争议的决定。这个争议是:是否应该设立联邦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或者是否应当在服从国家最高法院复审的前提下把联邦法律的解释权和实施完全下放给现存的州初审法院和州上诉法院。虽然从1789年以来联邦司法部的组织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第一次议会会议关于建立联邦司法体系即建立州初审法院和州上诉法院的决定,为联邦司法体系的未来设定了方向。 ?9基本的联邦法院体系,正如现在存在的一样,是三层级的:(1)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作地区法院;(2)中级上诉法院,称作诉讼法院;(3)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三章特别设立并作为联邦司法体系的终审法院运行,从联邦法律上讲,也是各州司法体系的终审法院。还有一些专门的联邦法院(例如债权法院和税务法院),在特定的管辖权内,它们的功能或多或少的像地区法院,只是没有下级或者更低联邦初审法院的管辖权。 (1)美国的地区法院 ?10根据现存议会立法,美国分为91个联邦司法区,每个司法区都有自己的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 - 3 - 研究生英语教程 《法律英语》译文 有一个地区法院;人口众多的州分为2个、3个或者4个区。例如,在纽约有4个联邦地区法院,南部、北部、东部和西部区域各有一个。地区法院的初审通常由一个法官负责,虽然有几个法官的位置,对于涉及州或者联邦的法令的执行违背联邦宪法根据的禁令的案件,一定要开有三个法官的法庭。 ?11虽然联邦地区法院在实质功用上和拥有一般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一致,但是有一种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受限的感觉:联邦地区法院,像其他联邦法院一样,不能审理超出由宪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以外的案件。宪法第二章第二节是限制(联邦法院)权利的条款,它设立了联邦法院超出“联邦司法权”或者议会授权的管辖权就不能运行的外沿。 ?12因此,联邦地区法院管辖权一定要汲取争议的特征(例如,根据宪法或者联邦法律提起诉讼的案件)或者争议各方的特征(例如,联邦是其中一方的争议或者不同各州公民之间的争议)。 ?13地区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是这三种类型之一:(1)联邦是其中一方的案件,包括联邦政府是原告或者被告的民事案件和所有有关违背联邦刑事法令的起诉;(2)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这意味着这个问题涉及宪法或联邦法令或规章某个条款的解释和后果;(3)涉及处于“多样性”管辖权的目的,法人在其分支所在州和其主体所在州都被耻视为“公民”。 14现存的联邦法令在一些“联邦问题”和所有“不同公民身份”的案件上对地区法院管辖权强加更? 多的限制:争议事件必须超过5万美元。联邦管辖权限内的案件,例如,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并且涉案金额远远超过5万美元,可能以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为审判地。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选择(他可以)根据他的情况在州初审法院而不是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被告可以在一定情景下使案件移交到相同地区的联邦法院,案件的审判将在上述地点进行。然而,被告不能把案件移交到他居住地所在州的州法院。“不同公民身份”管辖权的历史起源于以前对于一个州的公民在对手居住地的州法院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担心,可以这么说,当被告在他的家乡被起诉,即使是这种古老传统的担心也不可以使用。 ?15全美国的地区法院的审判程序是统一的,它不考虑存在于不同州之间的不同法庭程序。1934年,议会授权最高法院依照“依法”和“公平”制定统一的民事案件程序并适用于全国地区法院。这些统一的规则,通常被称作“联邦规则”,从1938年由最高法院公布并生效,虽然有时有些修改。 (2)美国的上诉法庭 ?16现有的联邦立法把美国进一步划分为司法循环审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上诉法院。上诉作为一项权利存在于每个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地方法院位于地理区域由巡回法庭组成。现在有十三个司法巡回法院。联邦的巡回法院和其他的法院不同,他的管辖权的划分依据是标的物而非地理区域。他在1982年被创制,继承了古老的赔偿法院、习惯和专利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17联邦的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由三个法官组成的事务委员会审理,尽管有很小的几率,巡回法院的全体人员会坐在旁边庭审,决定特别困难或重要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参加审判的联邦上诉法院三个法官都是都是巡回的法官,但是国会立法授权,当上诉要求有压力时,传唤地方法官临时出庭。近年来,随着联邦上诉案件的持续激增,由两个巡回法官和一个地方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共同听取和决定联邦上诉变得很平常。 (3)美国高级法院 ?18关于最高院,最需要记住和掌握的一点即是,它作为司法系统内的终审法院,在它依据事实作出判决和裁定后,仅仅有一小部分案件能获得重审。当法院判决是冤枉她的时候,一个失望的起诉者是不能仅仅通过主张抗议来保证最高法院行使重审的权利,不管她的理由是多么的合理。基于联邦法律,她首先应以自己的案件事实向最高法院说明是多么的重要,从而使得最高法院值得考虑她的请求。在大多数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和州上诉法院的再审权利来自于调卷令,而调卷令的同意与否是最高院根据国会立法而授权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四个或九个中的多数法官投票决定,也就是说,可以重新审理这一案件,那么最高院会签发调卷令,如果申请调卷令被拒绝,当大多数最高院的法官不同意时,联邦上诉法院或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代表了争议案件最官方的观点。 ?19重要的是要明白,最高法院拒绝了一份调卷令的请愿,并不一定意味着最高法院核准的理论或上诉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审查要求达到的结果。调卷令的拒绝意味着大法官不认为案子所涉及的问题足够重要,为了联邦法律的良好发展而需要引起最高法院的注意。一个健全的政策成为最高法院自由裁量上诉管辖权的基础:如果在所有的案子中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将淹没在普通的上诉中而无法全面而 - 4 - 研究生英语教程 《法律英语》译文 审慎地考虑那些重大的案子,它必须以联邦制度的裁决者、宪法自由的权威监护人和持续的实质正义的最终的监督者或者美国法院中普通法的执行者来作出最终决定。最近一年的记录表明在何种程度上最高法院的调卷令的程序行使其酌情权,其裁决的工作量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在1994年10月的任期,最高法院 (小于4,)。 2,185请愿为调卷令,但只授予8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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