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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9-09-17 2页 doc 12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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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郑市自1998年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覆盖人群更加广泛,工伤职工待遇得到更强有力保障,工伤保险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参保单位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累计参保企业323家,参保职工达32550人,近10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1000多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0多万元。我市初步建立起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郑市自1998年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覆盖人群更加广泛,工伤职工待遇得到更强有力保障,工伤保险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参保单位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累计参保企业323家,参保职工达32550人,近10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1000多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0多万元。我市初步建立起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为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撑起了遮风避险的“平安伞”。 同时,随着各经济行业的发展壮大,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也面临着覆盖面不全、基金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和困难,这些要求我们深入进行调研,不断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水平。下面,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公务员参保问题。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1 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人群仍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对这类人群来讲,从事同样的工作甚至在同一单位,得到的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是不相等的。建议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人群尽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实体方面规定了上述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支付的程序。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经常发生参保单位与职工因工伤待遇数额发生纠纷,往往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来解决。因此,建议改革现行工伤待遇支付程序,最好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加以明确,使工伤职工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问题。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先行基金垫付的具体条件。但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申请程序、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进行追偿等还缺少相应细化的操作规程,建议上级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以 推动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一定提取比例用于工伤预防,遵循“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培训、工伤案例和工伤预防等。但是,目前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使用还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办法,极大的限制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以利于工伤预防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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