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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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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第31卷第4期 2011年7月 大庆师范学院 J0URNALOFDAOINGN0RMALUNIVERSITY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曾赛刚一,蒋淑波,李国莉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2.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摘要: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的方法,场所-9时间,程序和死刑执行人数,得出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 的启示是:借鉴台湾地区把死刑犯心神丧失作为死刑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借鉴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第31卷第4期 2011年7月 大庆师范学院 J0URNALOFDAOINGN0RMALUNIVERSITY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比较研究 曾赛刚一,蒋淑波,李国莉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2.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摘要: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的方法,场所-9时间,程序和死刑执行人数,得出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 的启示是:借鉴台湾地区把死刑犯心神丧失作为死刑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借鉴台湾地区把特殊纪念日作为死刑 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增加死刑执行的透明度;适当延长死刑的执行期限;适当的时候公布死刑执行人数. 关键词: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救济程序;赦免;死刑执行 作者简介:曾赛刚(1978一),男,江西樟树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从事刑法 学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制度比较研究"(11544005). 中图分类号:DF07文献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11)04—0071—04收稿日期:2010—1l一25 一 ,死刑执行方法,场所,时I司比较 (一)台湾地区的死刑执行方法,场所与时间 我国台湾地区"监狱施刑法"第90条规定: "死刑用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 之.其执行规则,由法务部定之.第31条第一项 所列举之期日,不执行死刑."第31条规定:"停止 作业日如:一,国定例假日.二,直系亲属及配偶丧 七日,三亲等内旁系亲属丧三日.三,其他认为必 要时.就炊事,洒扫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业者,除 前项第二款外,不停止作业.监后三日及释放前七 日,得免作业."实际上,这两个条文已经表明:在 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药剂注射和枪 决两种;死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死刑的执行时间 受到一定限制.通过这两个条文我们对于台湾地 区死刑的执行方法与场所不会发生错误认识.要 说明的是,台湾司法实践中执行死刑的方法只有枪 决的方法,并没有使用过药剂注射方法.另外,关 于死刑的执行场所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62 条也明确规定:"死刑,于监狱内执行之." 在此要特别分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死刑执行 的时间问.除了上述我国台湾地区"监狱施刑 法"第90条和第31条对死刑执行时问有规定外,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61条和"刑法"第 84条均有关于死刑执行时间的规定.我国台湾地 区"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死刑,应经司法 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于令到三日内执行之.但执行 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 者,得于三日内电请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再加审 核."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84条规定:"行刑权 因下列期问内未执行而消灭:一,宣告死刑,无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前项期 问,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箅.但因保安处分先于刑罚 执行者,自保安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所以,我 国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时间有三方面的限制.首先, 死刑的行刑权期间是40年,过了40年就不能再执 行了.注意这里的40年行刑权期限要与台湾.ttg区 "刑法"第84条规定的30年死刑追诉期限区分开 来.另#1-,在台湾地区2005年没有修改"刑法"之 前,死刑的行刑权期限是30年.其次,在台湾地区 "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后3日内必须执行, 除非检察官发现再审和非常上诉的理由.再次,死 刑执行的时间还受到特别假日的限制.有疑问的 是,如果特别假日超过了3日(实际上直系亲属及 配偶丧7日,三亲等内旁系亲属丧3日已经超过了 3日),而且又恰恰假日期间就是"在3日内必须执 行"的期间,势必会延后而执行,这一点如何在法 理上解释是值得探讨的. (二)大陆的死刑执行方法,场所与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 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大多数学者认 为,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 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但是,也有 学者认为,"等方法"的"等"表示列举后煞尾的意 义,死刑的执行只能采取枪决和注射._1笔者赞同 71 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我国执行死刑除可以采 用枪决和注射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更为人道,科学, 文明的方法.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完全有 可能研制出比枪决和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 方法,而且采用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执行死 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 修改以前,我国都把枪决作为唯一的死刑执行方 法.采用枪决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是由于社会的 要求和枪决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纵观人类历史的 发展,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由残酷变得人道.枪决 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相对来说是文明和人道 的,而且现代社会死刑的执行也不得不考虑经济 性,即尽可能投入更少的资源,当然,这一点是建立 在死刑执行人道的前提下.枪决相对来说也是具 有经济性的特点.这些就决定了中国当今为什么 采用枪决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我国首次采用注 射执行死刑是在1997年3月28Et.1997年3月 28日,云南省昆明市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 行死刑.注射目前仍不是我国广泛运用的一种死 刑执行方法.本文无法统计全国运用注射作为死 刑执行方法的情况,但从新闻报道中可推想而知.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2004年9月才首次采用注射 执行死刑,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设备有限,死刑犯大多还需采用枪决方法执行. 浙江省在2003年1月才开始推广采用注射方 法.注射刑成为当前中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 同样是由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注射刑本身的特 点决定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注射成为死刑 执行方法提供了物质基础,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要求 一 定的科技水平,同时在起步研发阶段成本较高. 再有,中国人观念上普遍接受注射刑,因为注射刑 执行时间短,给死刑犯带来的痛苦较小. 关于我国大陆死刑的执行场所,这根据死刑的 执行方法而有不同.如果采用枪决执行死刑,执行 场地会选择比较偏僻的地方.如果采用注射方法 执行,执行场所一般是在羁押场所内,有的地方是 在死刑车上.《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F级 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 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这是关于我国大陆死刑 执行时间的唯一法律规定,至于具体执行时间由执 行机关确定. 二,死刑执行程序比较 (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程序的相似之 处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都对死刑的执行程序做 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两者之间有不少相似之处,也 有很多不同之处.二者的相似之处如下: 1.都采取秘密执行的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大 陆的死刑执行地点在监狱内,死刑执行车上或较偏 僻的户外.我国大陆在执行死刑时不允许他人观 72 看.我国台湾地区的死刑执行地点是监狱内,执行 死刑时也不允许他人观看. 2.都规定了执行中止情形.我国大陆《刑事 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 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 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并且立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 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我 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 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 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 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裁定."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停止执行"和 "暂停执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65 条规定:"受死刑之谕知者,如在心神丧失中,由司 法行政最高机关命令停止执行.受死刑谕知之妇 女怀胎者,于其生产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命令 停止执行.依前两项规定停止执行者,于其痊愈或 生产后,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命令,不得执行." 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90条规定:"死刑 用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其执 行规则,由法务部定之.第3l条第一项所列举之 期日,不执行死刑."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 第31条规定:"停止作业日如:一,国定例假日. 二,直系亲属及配偶丧七日,三亲等内旁系亲属丧 三日.三,其他认为必要时.就炊事,洒扫及其他 特需急速之作业者,除前项第二款外,不停止作业. 监后三日及释放前七日,得免作业."从上述这些 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存在三种停止执行死 刑的情形:一是死刑犯心神丧失;二是死刑犯怀孕; 三是执行死刑的时问正好在特殊的纪念日. 3.都规定检察机关是死刑执行监督主体.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 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 场监督."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63条规 定:"执行死刑,应由检察官莅视,并命记官在 场.执行死刑,除经检察官或监狱长官之许可者 外,不得入行刑场内."第464条规定:"执行死刑, 应由在场之书记官制作笔录.笔录,应由检察官及 监狱长官签名." (二)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程序的差异之 处 尽管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的执行方面存 在上述相似之处,但二者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法律规定上详略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8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 对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死刑执行的前期准备工 作,死刑执行的验证工作,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死刑 执行后的处理工作,死刑执行的中止情形及死刑执 行的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台湾刑事诉讼法 第460—465条对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死刑执行 的中止情形及死刑执行的期问作了规定.与台湾 地区相比,我国大陆的法律对死刑执行作了更加详 细的规定. 2.法律规定能否得到遵守不同.我国大陆对 死刑执行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能较好地得到司法 人员的遵守,而在台湾地区则存在严重不遵守有关 死刑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如台湾地区的"司法 部长"有时不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导致不能按时执 行死刑. 3.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不同.在我国大陆,死 刑执行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而在台湾地 区,死刑执行命令由"司法部长"签发.从法律的 业务知识角度讲,由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是 更合理的,因为法院院长比司法部长更懂得法律. 当然,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可以从行 政的角度慎重掌握死刑的执行.可惜的是,台湾地 区的"司法部长"把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损害了 法律的权威. 4.参与死刑执行的主体不同.在中国,在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由高级人民法 院交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时由人民法院 的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死刑执行的监督则由检察机 关派人监督.在台湾地区,死刑的执行人员是监狱 官,执行死刑时,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监狱长必须 到场. 5.死刑执行中止的具体情形和处理结果不同. 我国大陆死刑执行中止的具体情形比台湾地区死 刑执行的中止的具体情形多了"在执行前发现判 决可能有错误的"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 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而我国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的中止的具体情形比大 陆死刑执行中止的具体情形多了"死刑犯心神丧 失".对于"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形,我国大陆在罪 犯分娩后不会对他们执行死刑,而台湾地区在罪犯 分娩后还要由"司法部长"发布死刑执行命令对他 们执行死刑. 6.死刑的执行期限不同.在中国,原审人民法 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在7Et以内交付执行. 而在台湾地区,在"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3 日以内,应当执行死刑. 三,死刑执行人数比较 (一)大陆死刑执行的人群 国际上历来有关于中国每年死刑执行人数的 猜测,如大赦国际公布的资料说2005年中国至少 对1770名死刑犯执行死刑,还有报告说中国从 1999年至2003年一共对6687名死刑犯执行死 刑.这些猜测都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我们不了解 死刑执行人数,这里无法分析.但笔者认为仍 有必要分析一下中国死刑的执行人群.根据陈兴 良教授的研究,中国刑法中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 有:(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 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7)资 敌罪;(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罪; (9)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0)战时违抗命令罪;(11)隐瞒,谎报军情罪; (12)拒传,假传军令罪;(13)投降罪;(14)战时临 阵脱逃罪;(15)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16)军人叛 逃罪;(1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 秘密罪;(18)战时造谣惑众罪;(19)盗窃,抢夺武 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0)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 器装备罪;(21)战时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 财物罪.这21个死刑罪名约占我国《刑法》中68 个死刑罪名的30.88%.上述(1)至(7)个罪名属 于我国《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我国 《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有7个死刑罪 名,也就是说我国《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 罪》所有死刑罪名都是备而不用的.上述(8)至 (9)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 罪》,而我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只有 两个死刑罪名,因而,我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 防利益罪》的所有死刑罪名都是备而不用的.上 述(10)至(21)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章《军 人违反职责罪》,而我国《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 职责罪》只有12个死刑罪名,因而,我国《刑法》第 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所有死刑罪名同样是备 而不用的.因此,我国实践中适用的死刑仅限于我 国《刑法》第二至六章和第八章规定的死刑罪名. 在实践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_6可见,我国死刑执行最多的人群是犯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和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群. (二)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的人数 从1961年到1991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机 关"执行死刑人数共计465人.执行死刑最多的 罪名为杀人罪,其次是盗匪罪,强奸杀人罪,抢劫 罪,掳人赎勒罪.具体来说,杀人罪为210人,盗匪 罪为165人,强奸杀人罪为29人,抢劫罪为27人, 掳人赎勒罪为13人,烟毒罪为9人,抢劫杀人为6 人.从1961年到1991年,我国台湾地区"军法机 关"执行死刑人数共计326人.其中军人身份被 执行死刑的有292人,非军人身份被执行死刑的有 34人.按罪名来分析的话,我国台湾地区"军法机 关"在这30年中一共使用了l5个死刑罪名.具体 来说,杀人罪为126人,暴行罪为64人,盗匪罪为 37人,结伙抢劫罪为28人,贪污罪为20人,抢夺 罪为12人,敌前逃亡罪为11人,强奸罪为10人, 辱职罪为4人,烟毒罪为4人,强奸杀人罪为3人, 抗命罪为2人,结党携械逃亡罪为1人,毁损通讯 设备罪为1人,烧毁露宿军品罪为1人.从上述 数字可知,我国台湾地区死刑执行涉及最多是危害 73 生命的犯罪,其次是职务犯罪. 四,比较之后的启示 比较的目的就是为了借鉴与完善,本文也是如 此.通过上述对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死刑执行 比较,笔者认为,我国大陆死刑执行制度有如下需 要借鉴台湾地区之处,同时自身也有要完善之处. 首先,我国台湾地区把死刑犯心神丧失作为一 种死刑暂停执行情形是值得借鉴的.因为死刑犯 心神丧失了再对他执行死刑就没有道义上的意义 了,而且我国刑法t!z规定了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 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台湾地区把特殊纪念日作为死刑暂 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样也值得借鉴.特殊纪念日 不执行死刑不是迷信的表现,而是现代文明社会人 道主义的表现,也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需要. 再次,增加死刑执行的透明度.我国大陆和台 湾地区的死刑执行都采用秘密执行的原则.增加 死刑执行的透明度,不但可以保障死刑公正和人道 地执行,而且可以培养人们正确的死刑观念. 又次,适当延长死刑的执行期限.如前文所 述,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 "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于令到三日 内执行之."我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 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 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笔者认为,这样 短的期间不利于死刑犯获得我国大陆《刑事诉讼 法》第211条和第2l2条规定的救济权利.特别是 在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为死刑犯获得这些权利提 供便利条件的情况下,7日的期间明显有点短了. 因而,我国大陆的死刑执行期限应当适当延长. 最后,适当的时候公布死刑执行人数.我国台 湾地区是公布死刑执行人数的.我国大陆一直不 公布死刑执行人数,这与我国的国情有关,但从社 会发展来看,适当的时候公布死刑执行人数对于中 国来说有积极作用.如,可以依据数据对死刑进行 深入的研究,从而寻求理性治理社会的方式;可以 培养我国民众合理的死刑观念;可以改变我国的国 际形象,等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4. [2]胡江宁.我区首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N].宁夏日报,2004 — 09—10f7). [3]张怀民,胡银柱.我区死刑罪犯大多还需枪决[N]宁夏日报, 2005—06—28(1). [4]谢筱园.浙江今年9月1Ft起将采用注射代替枪决执行死刑 【N].法制早报,2003—07一l(1). [5]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2006:411. [6]JeromeA.Cohen,赵秉志.中美死刑制度现状与改革比较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0. [7]许春金.死刑存废之研讨[M]台北:台湾冠顺印刷事业有限公 司,1996:32—38. [责任编辑:才璎珠] AComparativeStudyoftheExecutionoftheDeathPenaltybetween MainlandandTaiwanofChins~ ZENGSai-gang,JIANGShu-bo,LIGuo-li (1.LawSchool,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2.LawSchool,DaqingNormalUniversity,Daqing,Heilongjiang163712,China) Abstract:Thispapercomparesthemethods,place,time,processandnumberoftheexecution ofthedeath penaltybetweenMainlandandTaiwanofChina.TheinspirationwegotforthereformofthedeathpenaltyinMa— inlandofChinais:learnfromTaiwantosuspendthedeathpenaltyoftheinsanity;learnfromTaiwantosuspend thedeathpenaltyinaspecialanniversary;increasethetransparencyoftheexecutionofthedeathpenalty;mod— eratelyextendtheperiodoftheexecutionofthedeathpenalty;publishthenumberoftheexecutionsinappropri- atetime. KeyWords:reliefprogram;pardon;theexecutionofthedeathpenalty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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