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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平场合同范本

2017-09-30 16页 doc 39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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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平场合同范本土石方平场合同范本 发包方: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 形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总价:暂定 万元( 人民币 ,以下均同), 最终以结算为准。 二、工程内容及要求: 2.1 工程内容: 2.1.1土石方平场工作内容为:土石方(不分土石方成分)的开 挖、爆破、松填、场内转运、外...
土石方平场合同范本
土石方平场范本 发包方: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 形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总价:暂定 万元( 人民币 ,以下均同), 最终以结算为准。 二、工程内容及要求: 2.1 工程内容: 2.1.1土石方平场工作内容为:土石方(不分土石方成分)的开 挖、爆破、松填、场内转运、外运、弃渣及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 界,以及与此相关的施工措施(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爆破边坡采 取的可靠安全防护等)和对外协调(如接受城管环卫的检查与管理 等)。 2.1.2设计变更、发包人委托新增的零星工作内容。 2.2 工程要求:以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相关技术规范和发包 人要求为准。 2.2.1土石方平场后与设计值的偏差不超过+10cm至-20cm; 2.2.2 D2地块换填分层夯实土石方碾压密实度达到85%。 2.2.3 本工程执行的相关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爆破与土石方施工规范》、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2002)等。 三、工程工期(以日历天计): 3.1 合同工期9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项目部的书面通知 为准。 3.2 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包括连续48小时以内的停水停电、动工前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变化、发包人30日内的延期付款等对工期的影响,发生时不予签订。 3.3 若承包人不能按时保持完成 土石方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后续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承 包人在2天内将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撤出施工现场。 3.4 本工程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人分期提交的施工图时间延后 及发包人认可的因雨水影响2天以上不能施工的情形外,一律不顺 延。 3.5 本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 雹、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高温天气、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 影响等不利因素。 3.6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开工指令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拒绝签字,发包人有权从重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四、工程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单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含税金),该综合单位为完成全 部工序(包括完成全部工序需采取的各项措施)所需的直接费、间接 费、利润、税金等,为全费用包干单价,工程量现场按实收方,具体 如下: 4.1 土石方部分 4.1.1土石方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55元/m3,此单价包括:(不 分土石成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费用和施工过程中的测量、 各类钻孔、减震带设臵、爆破、机械及人工破碎、管线保护、开挖、 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臵、场区 出入口保洁、对周边造成的炮震及炮损、环卫、交警、周边协调、渣 场弃渣费,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等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包括的所 有正常施工环节所包括内容的施工费,以入与此相关的所有施工措施 费(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周边建筑物的爆破安全防护、修边检底、 设减震带、石方的破碎等)、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 (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完成土石方开挖、运输、弃渣全部 内容及费用,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1.2垃圾土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了 元/m3,此单价包括:完 成甲方指定垃圾土的开挖、对 已形成桩基的保护、上车、降尘(场 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臵(生活垃圾按政府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场区出入口保洁、环卫、交警、渣场弃渣费、周 边协调、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 利润、税金等完成垃圾土、运输、弃渣全部内容及费用。结算时不再 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对甲方现有成型桩的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甲 方、监理、 、 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 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 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 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如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甲方现有成型桩的损坏,其直接损失由乙 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保护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垃圾土外运工程完毕后,由甲方、监理、 、 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 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 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生活垃圾外运完成后应立即收方检尺作为输垃圾土外运单价 元/m3执行的依据,否则按土石方外运单价 元/m3执行。 4.1.3 土石方场内的运输回填综合包干单价为 元/m3,此 单价包括:(不分土石成分)完成甲方指定的场内1km内运输土石方,含挖、上车、回填、以及对成形基桩的保护、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 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 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结算时 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1.4土石方场内的运输(为甲方指定工作内容)综合包干单价 为 元/m3,此单价包括:(不分土石成分)完成甲方指定的场内 1km内运输土石方,含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回 填、周边协调、场区出入口保洁,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 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结算时不再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4.1.5 范围内的挡墙和道路按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及2007年10月30日前的有关取费执行,人工费按定 额基价执行,不作调整,税前总价下浮6%(扣除按实费用、核价材料价差)。 材料均为乙供,其材料价格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价差不参与下幅。 4.2 其它约定: 4.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运至现场后,由承包 人负责卸货、转运并负责保管,发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 惠,不另计取。 4.2.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表明同意 承包人提出的关于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方案 表示接受,不因此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负责。因施工组织设计会 带来相应的措施费都包括在综合单价内包干部。 如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 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3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臵的 调整)及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提出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臵的调整)及因发包人原 因造成的突发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的增减,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 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但工程累计30日以内的停、窝工损失费不予签订。 4.2.4采用定额计价的特别约定: 4.2.4.1涉及承包人承包工程相关的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施 工围墙、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按发包人统一进行施工(涉及发包 人标志、宣传推广的精装饰装修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4.2发包人原因以外造成的各种窝、停工及设备设施闲臵的 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时承包人自行调剂,不予签订。 4.2.5零星签订部分: 4.2.5.1零星签订计时工按 40元/工日单价包干计取(包干价的税金、定额管理费另计)。 4.2.5.2零星签订挖掘机(斗容量? 1M3)台班按280元/小时 单价包干计取,推土机(320型)台班按25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压路机(不低于140型)台班按15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以上包干价的税金、定额测定费另计。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5.1 发包人 5.1.1提供平基土石方开挖图、已施工完成 桩基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地形图及地质剖面图。 5.1.2负责现场管网的改道和迁建。 5.1.3委托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工程计量、安全文明施工 进行控制和管理。 5.1.4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红线内总接口,使用费由承包人承 担。 5.2 承包人 5.2.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 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2.2进场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 得到发包人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并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2.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无需硬化的部分)修建和维 护,承包范围工程所需的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和安装、维护,负 责施工场地内积水的排除,并承担所有费用。 工地为一单行道,为保证交通安全,施工方必须派专人 进行交通组织,以及该道路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5.2.4负责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清扫工作以 及施工车辆行驶路段的道路维护。 5.2.5负责协调和处理好因爆破或施工产生的对周边居民、环境 及原有建筑的影响问,及时办理挖、运、路政、爆破、弃渣等平基 土石方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5.2.6施工、爆破、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 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 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2.7承包人在平基施工过程中,如遇房屋建筑相邻同时进行的 情况,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土石方平基施工不对房屋建筑结构产 生实质影响,也不影响房屋施工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对周边原有建筑物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若对周边建 筑造成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5.2.8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 有关标准和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必须 无条件返工。 5.2.9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内容、监理实施细则 进行管理。 5.2.10严格执行 。 5.2.11严格执行 。 5.2.12加强施工现场内管网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 , 若造成损坏,概由承包人负责。 5.2.13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工程、现场的管理责 任、协调责任、配合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责任。 5.2.14接受发包人临时指派的其它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6.1 发包人委派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6.2 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具体负责施工阶段 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包括参与收方计量、签证事实依 据、方案审查等)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 6.3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 6.4 发包人委派: 为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职 权,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 6.5 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 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 工程技术负责人 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若 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在工作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6.6 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它两方。 七、工程变更的确定: 7.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做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 更等)完成相应工作,否则,视承包人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工程变 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涉及每次每项工程费用增加的,按本 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不涉及 工程费用增加的,则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7.2 所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按照内部流程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 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条件: 8.1.1由各方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及时、内容清晰、规范、无涂 改的资料原件为有效依据; 8.1.2结算资料须加盖公章的分为:合同变更、结算汇总表、双 方公司层面召开的涉及结算方面的会议纪要须双方公司公章;其余一 般过程事实资料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即为有效。 8.1.3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 算的依据。 8.2 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8.2.1原始地貌方格网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需经双方共同签 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8.2.2工程挖方量、填方量根据双方共同测定签认的原始地貌标 高方格网图及坐标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符合要求的变更签证等为 依据,按 计算本工程土石方挖方理和填方量。 8.2.3生活垃圾开挖完成后,即时进行收方确认。 8.2.4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以发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交承包人签收为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发包人规定流程签字、 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均包括“设计变更”、“技 术变更”)。 8.2.5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或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承担工程内容完成时,承 包人均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 量,并进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8.2.6工程结算资料(含签证)的时效性条件:现场签证/核实 的工程量依据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由承包人形成(超出十五日视为承 包人自动放弃),经监理审核(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属实、 数量是否准确等)后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在收件后的十五日 内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需加盖公司公章的,盖章时间可顺 延五日办理。发包人若因审批流程超出时限要求的须以局面左文函进 行。 8.2.7工程结算资料的规范性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伪造。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 料。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齐全并有明确的工作内 容,范围,部位,发生原因(指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增加的签证), 工程量并且每项的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无错误、无涂改,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规范,不作为结算依据。 8.2.8资料管理: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 核定工程量依据、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五份(需为原件),经发 包人统一编号后,甲方三份,乙方两份。 8.2.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交的所有报告、文件资料及 要求等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 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 九、工程价款的审核 9.1 结算办理程序 9.1.1办理结算的工程必须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要 求。 9.1.2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结算之前,承包人必须提交一份 完整的结算依据与发包人归档的原始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 书面予以确认。 9.1.3结算依据和审核意见均以书面形式递交。 9.2 结算价款的确定 9.2.1工程总结算价款必须经过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委托审计进行 审核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结算价款总价款,审核的总时间控制在 60天以内(以承包方交齐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双方履行书面确认手 续的次日起计算),《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后方为有 效。 9.2.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由于承包人造成发包人 审核不能顺利进行,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0.1承包人自行承诺垫资300万元(含50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式程的合同总价按各项预估量暂定为12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当完成工作量造价250万后的次月的进度款中按合同支付比例将垫 资额返还承包人。 10.2每月二十五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发包人及监理代理,发包 单位接报表后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三十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 格工程量核实报表,再由发包单位于次月五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 发包人按审定当月完成任务工程量价值的80%于次月15日前支付(首次付款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元和扣除垫资额250万元)。 10.3本工程工期按每月份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发包 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工期节点必须满足施工合同中控制工 期时间表中时间节点)。当月进度按发包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 划要求完成时,垫资额完成后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数额=合同元宝付款比例-1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 价(扣除甲供材价)扣除款在后续工期抢回来后支付至合同规定付款 比例,余款结算时支付。 1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月报审定总价的85%时,竣工结算且审价完成后,扣除有关处罚、违约金和合同规定的扣款款项等, 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 10.5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单位 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单位有权不支付当月进度款甚至终止合 同,并由承包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10.6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不 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单位复查 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 任务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10.7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 十一、履约保证金 11.1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不论工程结算金额多少,均不作调整)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11.2 承包人发生以下不履约行为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1.2.1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超过20日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1.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完成合同约定中间控制节点进度 的,延期时间超过5日,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 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退场后三十日内,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发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承包人未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1.2.3合同只有在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之后方具法律效力。中 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完成7万方土石方作业后 退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剩余金额(无息)。 十二、需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承包人供应材料 12.1 非包干单价内的其它材料定额中规定的可调价的均由发包 人认质认价。 12.2 第(1)项中的材料,在双方承包合同签订前,由承包工程 人按设计要求将主要的核价材料以“材料设备核价单”(每件材料报 至少三生产厂家样品及单价,送监理、发包人审查、确定和封样)的 形式提交发包人认质确价后作为合同附件执行。 12.3 设计变更等新增材料核价须发包人认质核价后方能采购, 承包工程人应严格按照《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内容如实填写材料的 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厂家(供应商),品牌,单位, 数量,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乙供材料核 价计划表》5个工作日将确认的价格返回承包人执行,作为结算资料、 设备的单价依据,同时经确认后材料应双方封样保存,作为材料进场 验收的标准,《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12.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核定价格的《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 后,若有异议,应在2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双方共同与供应商商谈确定该部分材料价格。承包人不得拒绝购买,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 延期责任。 12.5 乙供材料组织到现场后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 认后方可进场施工。如承包人所采购材料未按照报送发包人的核价材 料采购,凡经发包人抽查属实者,则所有材料价格一律按原核价表下 浮30%。 十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按国家现行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施工图说、 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13.1 承包人完成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 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验收的书面通知后三日组织监理和相关 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及监理确认后由承 包工程人在三日内撤出现场;验收不合格,由承包工程人返工至合格 后交付,完工时间以双方及监理签字确认合格的时间为准。 13.2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一式肆套。 13.3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后,必须对严格按照投标时报送的施工 组织方案实施,确保工程实施时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确保工 程顺利实施。 十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14.1 承包人承建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标化、文明现场和CI要求 组织工程施工,争创市标化文明工地。布臵、操作过程不符合要求,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及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耽误工 期不予顺延。 14.2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现场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 全生产的规定,并对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洁、消防等进行管 理,承担责任。 14.3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相关的 施工环节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若发生 一切安全事故(包括自身和他人伤、残、亡及物品损失等)均由承包 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14.4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也应尽 可能地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4.5 承包人应文明施工,当发包人代表认为施工现场不符合文 明施工要求有权限期要求承包人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理。当承包人收到 发包人代表书面通知3天内,未按通知要求完成现场整顿和清理工作,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进行整顿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十五、违约责任 15.1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 设计文件及发包人变更通知的内容、时间及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 人同意,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 包工程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按每逾期一天叁仟 元赔偿损失,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15.2 本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 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清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 15.3 承包人完成或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承包工程 人返工至符合要求为止。 15.4 承包人若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行贿,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须立即撤场, 并承担违约责任。 15.5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15.6 本工程发包人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提供的考察 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承包 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其它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工程竣工验收、余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16.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3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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