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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外案例

2017-10-17 17页 doc 32KB 1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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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外案例合同法课外案例 1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清锋水泥厂发出 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意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 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 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较好, 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号水泥, 盼速发货,运...
合同法课外案例
合同法课外案例 1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清锋水泥厂发出 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意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 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 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较好, 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号水泥, 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电称已准备发 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 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对本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公司愿派人前往 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他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的要约。 而原告发出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 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而只是 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 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他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愿派人前往 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 货,显然是违反了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获。 2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优惠促销5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20万元,广告有效期 为15天。乙公司于该广告发布第七天自带汇票去家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称车已全部售完无 货可供。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标明了其出售的汽车型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具体明确, 符合要约的条件,应视为要约。 承诺的方式有两种:一般情况下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中表明, 可以以行为作出承诺。乙在承诺有效期内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属于以行为的方式做 出对甲公司出售汽车的要约的承诺。因此,应该认定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甲不能 提供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3 某年10月,黄某受某白云塑料厂(甲方)的委托,在全国机械产品展销定货会上将一 份甲方单方面拟好的、并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买方联 系,购买1500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为13万元,质量为机械部最新颁布的某某标准为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后10天内验收付款。某省机床厂(乙方)在订货会上得知此消息后,对甲方拟定的条款表示同意,并于10.10日签署了该合同。 10.20日,乙方供货,花去运费536元。但货到后甲方拒收,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 只是想了解一下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 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双方发生了分歧,乙方诉至法院。 该合同文本是否是要约?为什么? 属于要约。 原因: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此处的具体指应当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指意思清楚。合同文本中的内容满足此要求。 另外,案情中的“由订货部门协助与买方联系,购买1500克注塑成型机一台”表明了甲具有缔约目的,满足第二个要件。 4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 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 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 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 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 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 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 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 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 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 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 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 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 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 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 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 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 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 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 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 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 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 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 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 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7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 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 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 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 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 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 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 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 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 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 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 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8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 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 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 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 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9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 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 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 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 现备有澳大利亚长毛种兔一批,每只50元,需要者请在14天内持款前来购买,捷足先登,过时不侯。很多农民都在14天内持款前来购买,但由于长毛种兔的数量有限,来晚的农民 就没有买到长毛种兔。于是,没有买到长毛兔的农民要求县农场赔偿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县农场是否要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无须赔偿。因为此广告中的内容中含有捷足先登,过时不侯的字样,因此此广告属于要 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农民前来持款购买的行为才属于要约行为。 11 上海某单位甲于12.1日向济南某单位乙发出要约,要约中没有规定答复期。乙方在12.4 日向甲方发信,表示接受要约。12.5日乙方接到甲方12.4日发出的改变要约内容的通知。试分析,本案中的要约有效,还是改变要约内容的通知有效? 甲方12.4日发出的改变要约内容的通知属于撤销原要约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第十八条 要 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甲撤销要约的方式不对,因此原要约有效。 12 某养猪专业户甲欲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出售其全套养猪设备。甲与乙商量,转 销价为15000元,并要求乙10天内回话。因甲急需资金,于是又于第三天找到丙出售此套 设备,10天内回话。乙早有养猪的意愿,得到甲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摩 托车以七折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七天已被丙买走。乙于第8天凑足了钱,尚未会话,甲便通知乙要求赔偿自己折价卖掉摩托车的损失4000元。甲声称:“你卖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 我又没逼你这样做,而且在你回话以前我已告诉你不卖了,损失与我无关。”双方各持己见, 诉至法院, 甲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应当。原因:由于甲与乙的对话属于要约,并且由于要约中含有承诺期限(10天内回 话),因此该要约不得撤销,只要乙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便成立。本案中,甲在乙 承诺之前就撤销要约,通知乙说车已经被卖而不能卖给乙了,从而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此时 甲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向乙赔偿损失 13 李某为一渔民,某日清晨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多公斤。下船后,李某立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户某水产店,告知捕得黄花鱼6000多公斤,每公斤15元人民币,如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一般而言,4月初鲜鱼的存放期至少2天。水产店由于资金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派人前去 购买。然而,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于他人,且没有通知水产店。第二天上午,水产店前去购买时,无货。遂发生纠纷。 李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李某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李某给水产店写的便条(如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由于不含有 缔约目的而属于邀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14 某年8月,某轮胎厂(甲)向某橡胶厂(乙)寄发了已盖本单位公章的订货合同,欲订 购优质橡胶100吨,单价若干元,9月上旬交货。乙方接到订货合同以后,于承诺期内送达 了回函并在合同上盖章。但乙方回函时附加了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 甲方收到回函后,对是否认可乙方的改变,有关领导意见分歧,故没有立即回复。不久,乙 方交货,其后双方就橡胶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方要提交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却要诉 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问该合同究竟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为什么? 答: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 原因:乙附加的条款属于对要约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条 承诺的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 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所以乙的回复属于新要约,甲方一直没有回复属于一直没有承诺。乙方交货的行为可以被 看作是要约的延续,甲方接受乙的履行属于以作为的方式进行了承诺。此时合同有效,并且 其内容中应当包括乙的补充。所以应当在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 15 某年10.5日某商厦(甲方)函告某VCD工厂(乙方)欲购买200台VCD,单价1300元, 请接信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知。10.10日,乙方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看好,乙认为价 格过低,因此没有立即回复。10.17日,乙方突然获知此种VCD价格马上会大幅下滑,因此,17日下午,乙方电复甲,同意甲方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甲方也同时获知降价信息, 亦于17日下午电告乙方,撤销其5日作出的要约,双方均于18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电报。于是,就承诺是否生效,双方产生分歧。 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 答:(1)10月5日,甲给乙发的函属于要约,其中承诺期限为:10月10日——10月20日。 (2)10月17日乙给甲发的函满足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承诺。 (3)10月17日甲给乙发的函是一种撤销其要约的表示,但是由于没有在乙承诺之前到达 乙,因此无法发挥撤销的效力。 (4)由于乙已经作出了承诺,并且该承诺于10月18日到达甲,所以买卖合同于10月18 日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 16 某年10.5日,某电器行(甲方)向国外某公司(乙方)发函,告知欲订购一批单放机,并 列明了各项条件,同时请对方收到信函后5天内电复告知。由于此种单放机是马来西亚的组 装机,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乙方开工不足,无存货,所以直到10.18日,即乙方接到信函后的第8天才电复,表示接受甲方的一切条件。甲方接此电报后,回电:“我已收到电 复。”然而,,事隔不久,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传言单放机质量大为下降,所以此种 单放机销路不畅,而此时乙方接电复后已将货运到。甲以乙逾期承诺,甲没有明确告知对方 此逾期承诺有效为由,拒收货物,双方诉至法院。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1)10月5日,甲给乙发的函属于要约,其中承诺期限为收到信的5天之内。 (2)乙方接到信函后的第8天才电复,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并且甲也没有及时告诉乙他 的电复是承诺,因此其电复属于新要约。 (3)甲方回电:“我已收到电复。”,这仅仅是对一个事实的表述,并没有对乙的新要约 的态度,因此甲的回电不是承诺。 因此在甲、乙都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合同并没有成立,甲也就没有收货的义务。因此甲拒绝 收货是正确的。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 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 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 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该购销合同无效,因为标的物是违法物品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 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作为违法的标的物应当由国家予以没收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甲应当将价款返还给乙,对于甲的损失应当由甲与乙分担。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 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自始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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