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权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权誉权, ,三,人格尊权权、人身自由权。 权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侵害他人权私或者其他人格利德
益,受害人以侵权权由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权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
非法使被权权人脱离权权,权致权子权系或者近权属权的权属权系遭受权重权害,权权人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权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权属因下列侵权行权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权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权权、权权、丑化或者权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权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权私,或者以权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权私, ,三,非法利用、权害权体、权骨德,或者以权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的其他方式侵害权体、权骨。德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权的特定权念物品,因侵权行权而永久性权失或者权,物品所有人以侵权权毁
由,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权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权权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权由,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权权中没有提出权权精神权害的权权权求,权权权权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权另行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权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权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权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权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权属提起权权,列其他近权属权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权害,但未造成权重后果,受害人权求权权精神权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权名誉、消除影响、权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权害,造成权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权名誉、消除影响、权礼道歉等民事权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权求判令其权权相权的精神权害权慰金。
第九条
精神权害权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权残疾权权金, ,二,致人死亡的,权死亡权权金, ,三,其他权害情形的精神权慰金。
第十条
精神权害的权权数权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权权程度,法律另有权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权合、行权方式等具体情权, ,三,侵权行权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权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权任的权权能力, ,六,受权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权权残疾权权金、死亡权权金等有明确权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权的权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权权害事权和权害后果的权生有权权的,可以根据其权权程度减权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权害权权权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释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容有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释内与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