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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2017-09-19 2页 doc 12KB 1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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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闽委发【2007】4号,、《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包括:本区户籍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落户本区的驻集部队随军子女,。 第三条 ...
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7】4号,、《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包括:本区户籍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落户本区的驻集部队随军子女,。 第三条 按照就地就近、优先照顾的原则~对优待对象实施教育优待~安排教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就学。 第四条 各类优待对象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优待办法~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幼儿园、和初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对高中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优待对象~参照《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办法,试行,》,集委办【2008】51号,对低保户子女的补助标准和办法~给予学费补助。 第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区公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第七条 从外地调入驻集部队的军队干部~其就读高中阶段子女需要随同转学的~由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对应原则给予安排。 第八条 各类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第九条 区属各学校、幼儿园负有优待优抚对象和军人子女就学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本办法~落实教育优待。 第十条 区民政局和驻集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应根据优待对象个人申请~提供相关优待证明~并在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负责将本区、本单位优待对象名单报送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根据区民政局和驻集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提供的优待对象名单~编制下达优待任务。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优抚对象和军人子女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家属和子女户口本以及优待证明材料实施优待~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教育局是负责优抚对象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优待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优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拒绝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和领导~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要把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学校工作检查的内容。不落实优待政策的学校~不得评为“文明学校”、“示范学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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