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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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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 (8页)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篇一: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XX镇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
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 (8页)
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乡镇党委委员任职条件篇一: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XX镇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初始动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事先需报市委组织部或市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属于市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第六条民主推荐。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村“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七条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三)发布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考察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等。考察预告可以以张贴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干部大会上口头发布。(四)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是: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镇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村“两委”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村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人员较多的为党(总)支部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人员较少的为党支部全体党员。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考察组由有组织人事干部、纪检干部参加的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八条酝酿。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上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范围一般为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根据需要,还要征求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意见。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需听取纪检监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在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履行相关手续。第九条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负责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以无记名填写干部任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能通过。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条任职。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非选任制的干部一般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四章竞争上岗第十一条实行公开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第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讨论决定。第五章交流、回避第十四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篇二: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1、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1)讲政治。理想信念坚定,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和指导。(2)重公道。品行端正,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处事公平公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3)有本领。具有履行应有的能力和素质,发展思路宽、办法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富和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能力强。(4)善服务。年富力强,尊重群众意愿,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等方法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5)口碑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还应保证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村级事务、为村民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消极对抗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不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的。(3)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的。(4)私心严重,拉帮结派,带头搞宗族派性、闹不团结的。(5)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和参与集体上访,经查反映问题失实的。(6)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的。(7)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在村工作的。(8)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处管制以上刑罚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之前被处劳动教养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9)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三年的。(10)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行为,侵占集体资产的。(11)工作能力弱,身体状况差,无行为能力,不能履行职责的。(12)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中,无正当理由连续累计6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13)不积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甚至消极对抗的。(14)无致富本领,或有致富能力但不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15)上一届村“两委”成员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16)换届选举中有拉票、贿选行为的。(17)其他按照规定不宜推荐的。篇三:党支部委员及书记任职条件附件1:万年县村党支部委员及书记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带头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二)带富能力强,能积极带头致富和带动群众共同致富。(三)热爱农村工作,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尽职尽责,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四)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原班子成员在近三年的工作表现突出、身体健康的,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五)村党支部书记在具备以上委员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工作思路清晰,能发扬民主,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公认度和威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一)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期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处理未满五年或未接受处理的;(二)三年内,受过党纪处分或治安处罚的;(三)宗族思想严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闹不团结,私心重,政治素质差的;(四)群众意见较大,缺乏群众基础,办事不公,工作能力较低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五)集体观念淡薄,拖欠各类承包款或拖欠集体资金不还的,不能积极完成本单位及上级党委政府布臵的任务的;(六)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煽动、组织或参与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七)党性观念差,经常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八)在任期间,连续2年未发展党员的。附件2:公推直选推荐投票得分计算方法1、党员推荐投票、群众推荐投票、上级党组织推荐投票权重分别为50、30、20。2、单项得分=推荐人选所获支持票÷参与推荐人数×100%×该项推荐投票的权重。3、最终推荐得分=组织推荐投票得分+党员推荐投票得分+群众推荐投票得分。附件3:万年县村党支部委员及书记公推直选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公推直选,是指通过由党员、群众和组织公开推荐产生村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村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委员和书记。A、公推办法第一条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由本届村支部委员会组织实施;组织推荐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第二条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会原则上由书记和委员共3—5人组成,具体职数由乡镇党委根据各村实际确定。第三条党员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和书记候选人,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要公布候选人条件,听取本届支委会委员的述职报告,现场公开计票。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外出流动党员原则上要告知相关事项,但一般不委托投票。第四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间的党员,不得参与推荐投票和选举投票。第五条群众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和书记候选人,采取群众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群众代表一般由非党员的:村民代表、本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任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村级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村退职老干部、村致富能手等组成,群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党员人数。推荐投票,参照党员大会推荐办法进行。第六条组织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和书记候选人,原则上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内设机构和乡镇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第七条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也可以同时进行,但要分别投票、分别计票。第八条收回推荐票少于或等于发出推荐票,推荐有效;收回推荐票多于发出推荐票,推荐无效。对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可现场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准委托投票。第九条填写推荐票时,支部书记人选只能推荐1人,委员人选按确定的职数进行推荐,少于或等于推荐人数,推荐票有效,多于推荐人数,推荐票作废。第十条投票采取公开计票的办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在推荐大会会场公开唱票、计票。第十一条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结果要分别当场计算出得分并向参加推荐人员公布。三种推荐投票全部结束后,村党支部要分别将三种推荐投票结果及最终得分情况(包括得票情况、得分情况)予以公示并报乡镇党委。B、直选办法第一条由驻村乡镇工作指导组负责召开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村党支部委员、书记。第二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不能参加大会选举的党员,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经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同意,可以不计入党员大会的应到会人数。第三条本届村党支部根据乡镇党委批复,提出新一届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交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委员、书记正式候选人。委员和书记候选人数至少比应选人数多1人。第四条选举顺序为先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委员,然后再选举产生书记。如有书记候选人在委员选举中落选,形不成差额的,可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选举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作自我介绍、竞职演讲,或接受选举人询问。第六条选举时每轮选举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第七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八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九条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如果当选的委员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同意,也可不再选举。第十条乡镇党委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第十一条党委审批。公示结束后,乡镇党委根据各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和公示情况,逐个审批发文,村党支部书记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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