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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例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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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例01刑事诉讼案例01 1、赵某故意杀人案 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
刑事诉讼案例01
刑事诉讼案例01 1、赵某故意杀人案 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 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 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以发现头颅的位置为中心,他们沿着下行线向两侧进行仔细搜索,十几分钟后在距离中心现场20多米远的地方发现了异常。在下行线两根钢轨之间,发现了脑组织。如果这个头颅是在下行火车的窗户扔下去的话,它不可能扔到两根钢轨之间。不过,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这样的结论却遭到了质疑。刑事技术人员决定进行模拟试验。经过试验,最后确定头颅是从上行火车的窗户扔下去的。于是警方把排查重点放在了3月14日晚上到15日凌晨途径这个路段的所有45趟上行线列车上。与此同时,邻近的上海、杭州、昆山等车站也成为了警方重点调查的目标。 远在上海的张欣已经开始为被害人进行画像复原,3月17日模拟画像迅速被制成了寻人启事广泛张贴。几天过后,从安徽省蚌埠市传来消息,受害人的弟弟在市区里头看到照片以后,就认为是他哥哥,到派出所报案,说画像上的男子就是自己的哥哥,已经失踪了7天,随后的DNA比对最终证实了他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安徽省蚌埠市人,48岁,无业。2006年,王某某和他爱人赵某某感情不合离婚。离婚以后,王某某和他的前妻还经常同居。同时赵某某还有另外一个叫王某的男人,40岁,也是蚌埠人,现在上海从事摩托车拉客生意。赵某某和王某迅速被警方确定为重点嫌疑目标。也就在此时,警方对上海火车站监控录像的排查也获得了重大发现。警方发现,3月14号晚上八点多的时候,有一个长相极似王某的男子,拎着一个马夹带,穿着像运动服的衣服,下面穿的牛仔裤,从北区出口处进入了车站。3月14号晚上11点多钟,这名男子再次出现在上海站南出口的通道内,从监控录像上可以清楚看到他就是警方的重点嫌疑目标王某,令警方更加惊奇地是几个小时前拎在他手中的那个塑料袋不见了踪迹。警方认为王某有作案重大嫌疑,及时将王某抓获。 经过讯问,王某最终不得不承认了因爱生恨,伙同被害人的前妻赵某某将王某某诱骗杀害后分尸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我脑子一糊涂,就同意做了,现在我真的是很后悔。”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他(被害人)是有罪,对我来讲他对不起我十几年,折磨我不像人,但是最终他的性命不在于我去决定,但他死了,是我造成的这种因果。” 问:(1)本案中警方收集了哪些证据,从证据种类看各属于哪类证据, (2)警方在本案中采取了哪些侦查行为, 2、 邱某杀人案 1 2006年7月1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铁瓦殿内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件,殿内6名管理人员及4名香客被杀。案件发生后,省公安厅厅长王某率领刑侦技术人员会同公安部专家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侦破。经深入调查,很快确定此案系邱某(男,47岁,石泉县农民)所为。公安部、省公安厅随即在全国、全省发出A级通缉令。同时组织大量警力在邱某可能藏匿的深山密林中开展搜捕。 8月19日晚8时20分许,邱某返回其在汉中市佛坪县租住的房子敲门时,被专案组守候的四名民警当场制服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经初步审查,邱某对其2006年7月15日凌晨在铁瓦殿杀死10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侦查,查明邱某除犯有上述犯罪事实外,还在同年7月20日至8月1日间,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将案件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1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某杀人案进行审判。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查明,6月18日至7月2日,邱某与妻子何某先后两次到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期间,邱某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恶念。7月14日晚,邱某赶到铁瓦殿,见道观住持和其他4名工作人员与另外5名香客在一起烤火。当日深夜,他趁所有人熟睡之机,用弯刀将5名工作人员和5名香客各砍数刀,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个人头部砍击,致10人全部死亡。而后,他又对住持熊某的尸体进行了附加伤害,并写下借据拿走道观的722、2元,放火点燃作案工具后逃离。7月20日至8月1日间,邱某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 法院认为,邱某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1)本案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什么原则, (2)本案庭审中出示了哪些证据,(从证据的种类角度分析) (3)此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 曹某虐待案 曹某,男,39岁,农民。曹某与周某是夫妻,生有一男一女。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石某通奸。为了达到与周某离婚、与石某结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周某。周某不堪忍受凌辱,跳河自杀。周某被曹某逼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明委托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张律师接受曹朋的委托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4、 关某盗窃案 被告人关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关某的儿子将要初中毕业,因其子成绩一般,进省重点高中读书的希望渺茫,关某很着急。恰好当年该省在该印刷厂印制,为使儿子能进省重点高中读书,关某在中考前夕将当年中考语文、数学、英语试题印刷板盗出。关某复印了三套试卷后将印刷板抛弃到垃圾箱中,被附近的学生得到,传阅后交给公安机关。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审判当日,检察机关认为案情简单,关某供认不讳,不需要派人到庭,所以就未派员到庭支持公诉。 问:检察机关不派员支持公诉的行为与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否相符,为什么, 5、 张某、边某徇私枉法案 2001年8月11日上午,甘肃省某县公安局缉毒队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拦截了一辆兰州市的出租车,在该车的后排座位上发现了一包可疑物品。根据以往经验判断,该物品很可能是毒品海洛因。于是缉毒队马上将这包物品和该车司机荆某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很快,技术部门检验并得出结论:包里重达3669克的9块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司机荆某说这是当天坐他车的一个男乘客托他运的一批“货”,那个乘客说运费5000元,货到付款。但荆某没想到他的车还没开出20公里,就被抓住。很快,这起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荆某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荆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且运输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判处荆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院判决后,某县公安局马上准备为缉毒队请功。该案最主要的立功人员是主抓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某和缉毒队队长边某。 2 荆某的家人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法院仅凭借荆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毒品称量的鉴定报告就认定荆某有罪,证据不够充分。同时,荆某的律师认为把毒品交给荆某的那个“乘客”一直没有抓到,毒品的来源还没有搞清楚,只有荆某一个人的供述和公安局查扣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太单薄了。就在荆某家人上诉期间,兰州市公安局又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了一名叫马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对马某某进行讯问时,马某某说他以前在临洮帮助过公安机关立过功,希望因此能减轻惩罚。在马某某的具体叙述下,公安人员才明白,原来在他的帮助下破获的案子竟然就是一直备受关注的“8、11”特大运输毒品案,接受马某某帮助的人就是这两位缉毒英雄。马某某叙述:张局和边队让我把买来的一点儿海洛因加工成3公斤,我再想办法找个人把东西送走,公安局的人就在路上抓,这样人赃并获。案子破了,马某某就是那个把毒品交给司机荆某的“乘客”。 省公安厅技术人员在对“8、11”运毒案缴获的毒品进行再次检验时也发现了问题。公安人员从这9块毒品中取出1块进行鉴定,从它的外角和外层鉴定出来的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只有0、1%和0、19%,即重达3669克的物品真正的海洛因成分最多不到7克。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马上重新对荆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审理。 “8、11”运毒案的主要经办人张某某、边某某因涉嫌制造假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在制造假案的张某某、边某某接受调查的同时,荆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也有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荆某无罪。该县公安局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即便荆某是中了圈套,但是荆某明知道是毒品还要运,就从这一点上来讲也不能认定他无罪。荆某马上反驳了这种说法,他说当时他就是给“乘客”运货,他根本不知道“货”是什么。 然而该县警方又指出荆某当时交待过乘客给他的运费是5000元,运一包几公斤的东西,路又不远,怎么会给他如此高的运费,荆某对包里到底是什么东西肯定心知肚明。另外马某某说过,当时他找的就是敢运毒品的司机,荆某某甚至告诉过他毒品和枪都敢运。然而法院认为,从《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看,荆某不存在对社会的危害,也不会危及国家管理毒品的。 2002年底,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边某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问:(1)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2)公安机关认为即使是假案仍然需要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是否正确,试结合立案条件进行分析。 6、 肖某盗窃、脱逃案 肖某,男,23岁。2007年6月15日晚,潜入一居民家窃得现金3000元。肖某搜遍全屋,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气上心头,在墙上写了几句打油诗:“今夜光顾,所获不多,充分准备,来日方长”。然后,肖某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3日后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根据公检法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 问: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 7、 张某故意伤害案 张家与李家有世仇,于是张家定下一条规矩:张家的子女不能与李家的人成亲。张三是张家的闺女,但她偷偷与李家的李四相爱并其家人被发现。在劝说无效后,张某将张三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的家事,谁也没权管~谁要是再犯家规,张三就是榜样~”张三纳闷:“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 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原理,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该案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8、 王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是某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王某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某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刘某因脑颅出血,成为终身残废。当区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交给 3 市中院。但市中院认为该案不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退回。 问:该案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为什么区法院认为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该案中两级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如何解决, 9、 赵某申请回避案 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某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了以赵某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经过讯问,林某发现赵某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某也认出了林某。赵某认为林某可能会公报私仇,就要求林某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自己的讯问。林某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何种制度,赵某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10、 张某申请回避案 某市印染厂工人张某与本厂女工赵某谈恋爱,后赵某因张某的品行不端提出与其中断恋爱关系,张某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教训赵某。2007年5月18日,与赵某同住一间宿舍的两名同事外出,张某便乘机于当晚午夜闯入赵某宿舍。赵某被惊醒后,张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拒绝。张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加以要挟,最终将赵某强奸。赵某于第二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月10日,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赵某熟识,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张某的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熟识,但不足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申请。 问:在本案中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11、 李某交通肇事案 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2006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晚,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140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某某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某某所在的法院审判,李某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某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2、 武某受贿案 某市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武某受贿案的过程中,发现武某除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侦查过程中,武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武某会见时,侦查人员说应经过局长批准后才能会见。 问:侦查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13、 DNA“出错”案 2000年4月3日深夜,在大同市某区一中学女生宿舍里发生一起强奸案,两个初中一年级的女同学被一名潜入宿舍的歹徒强暴了。受害女孩在案发一周后才鼓起勇气报案,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但现场几乎所有的线索都被破坏了,只是在被单上提取了一小块精斑,公安人员只能从受害人的描述中大概地拼凑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身材消瘦,中等个子,长着胡子,说着不太标准的普通话。 通过现场勘查,公安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对学校环境很熟悉,很有可能是内部作案。案发的前一天曾有男老师在她们的宿舍门口放了一个泔水桶,还进宿舍里看了看。此人是学校老师李某某,家住附近,其体貌特征和受害人描述的非常相似。李某某说,他在案发前一天的确在女生宿舍门前放过泔水桶,那是因为他家里生活困难,养了一头猪,他想让学生们把吃剩下的饭菜倒在桶里,他提回家喂猪。至于强奸案,李某某说跟他一点关联都没有。公安人员将李某某和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血样送到大同市公安局鉴定,结果李某某的血型和精斑上血型一样。为了慎重起见,公安人员又把李某某的血样和受害人褥面上的精斑一起送到山西省公安厅做DNA鉴定。由于当时的鉴定条件有限,省公安厅做了6个位点的鉴定,结论是“受害人褥面上精子DNA与李某某血痕DNA谱带位置一致”,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4 8月18日,经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李某某以奸淫幼女罪被逮捕。李某某坚持说公安局抓错了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2001年2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奸淫幼女一案。在法庭上,李某某和他的代理律师提出对山西省公安厅的DNA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延期审理,检察院撤诉,退回该区公安分局,要求重新组织鉴定。 这次鉴定是在公检和李某某的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看守所的狱医,当场提取李某某的血样,当面封存,并由三方一起连夜将血样送到北京,由公安部进行。公安部做了9个位点的基因鉴定,结论是“所检白色褥面上的精斑不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所留”。为了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公安部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完全一致。根据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以及案件本身缺乏其它证据等情况,7月3日,该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久又撤销了对他的取保候审决定。 为了讨回自己的清白,李某某开始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该区区委的组织下,由该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4、3强奸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复查侦破。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学校附近的15个自然村进行地毯式排查。查到红石村时,一个叫李某的人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此人体貌特征和当时推断的嫌疑人基本一致,三十六七岁左右。李某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四处逃窜。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部署,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在2004年元旦的前一天晚上将李某抓获。但是在审讯期间,李某只交待自己盗窃的事实,对“4、3强奸案”只字不提。当时审讯人员看似不经意地说了一句:“堡子湾那个女学生叫你害苦啦。”李某下意识地马上说:“现在花三五十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谁还干那事,”说完之后,民警反问道:“你认为我们指的什么事,”这时,李某立刻警觉到自己说漏了嘴,又开始一问三不知,但表现得极为紧张。后来,通过看守所管教长期细致的思想工作,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问:(1)本案中的三个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根据第一次的鉴定结论认定李某某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错案,(2)公安人员通过讯问技巧获得的李某的供述,能否单独具体认定案情, 14、 田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5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30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上身赤裸,下身穿一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20多米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痕5处,现场中心的稻苗均被踩倒。侦查发现,尸体旁边的泥水中,有一件蓝色短袖衬衫,袋内装有一只皮夹,内有现金13、45元和写有徐某某名字的某丝绸厂介绍信一张,4月24日乘车至五六镇的汽车票一张。另外,还在现场提取镐头一把。经检验,死者头部系钝器所击,致粉碎性骨折及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死亡,系他杀。 经过初步侦查,没有收集到谁是凶手的直接证据,但收集到了一些间接证据,并证实了死者徐某某,临江村村长,兼任合新丝绸厂采购员。根据合新村干部和徐某某亲属反映,徐某某在死前两天,曾收到一封电报,内容不详。徐某某于4月24日下午3点30分坐汽车到五六镇。徐某某去某市区前,曾向农业银行提取限额支票两张,1张5千元,另一张为9千元,并且随身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只。徐某某的女友向侦查人员反映:徐某某于24日下午5时左右到达她家,曾告诉她说,有人在23日下午发给他一封电报,叫他于24日下午6时在该市汽车站等候,但发报人是谁不知道,在车站等徐某某的是老田的儿子田某某。 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徐某某,发报人为某县某乡陈某某,发报时间是23日下午2点55分。这样,与徐某某之死有关的可疑对象出现了两个,一个是老田的儿子田某某,另一个是陈某某。经深入调查,发现并没有陈某某此人,只有苟某某。苟某某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其列为杀人嫌疑人没有根据。老田的儿子田某某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徐某某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田某某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 1、田某某于2004年下半年从徐某某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如期向徐付款。 2、2005年4月24日下午,田某某穿猪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第2天上午9点回到家中。 3、田某某于24日晚上12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6点钟离开招待所。 4、田某某于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与电报稿上的笔迹,经鉴定完全相同。 5、徐某某在死亡前是跟田某某一起去常乐镇的。 5 6、徐某某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5千元和9千元。在田某某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千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 7、尸体检验报告。 8、死者徐某某的血为B型,田某某的血型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 9、查获了田某某案发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 问: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某某是杀害徐明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为什么, 15、 钟某抢劫案 2004年4月13日晚9时许,某县供销社代销店被抢劫,代销员钟某被捆绑于店内石柱上,嘴里被塞了毛巾,被抢走现金8000余元。当晚11时许派出所干警巡逻至代销店发现后,将钟某身上的绳子解开,送医院后证实无大碍。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钟某本人具有作案嫌疑,所以公安机关连夜对钟某进行审讯,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最后钟某供出是自己伙同丁某偷走代销店里的现金,又制造了被抢劫的假象。后来,丁某被抓获,其对罪行全部供认。 问:本案中,钟某的口供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6、 臧某强奸案 甘肃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家门口看见被害人刘某(女,本村村民)骑自行车路过时,便借故将刘某叫住,以村长现在其家中处理两家纠纷为由,将刘某骗至家中。张某提出要和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张某不顾被害人刘某的挣扎,采取强拉硬按等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张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依法惩处。 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我与刘某曾于1977年至1978年谈过恋爱。1998年6月21日下午2时40分许,我在本村会议室门前干义务工,因口渴回家喝水时,刘某也随后来到我家,主动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将她以前淹了我家地的事抵掉。之后她自己将裤子脱到膝盖以下,骑在我腿上。在她搂着我脖子亲我时,我妻子张甲进来了。我妻子拿起铁锨去打刘某,被我将铁锨夺下。我妻子跑出去叫人,我让刘某从后门出去。我走到前门发现我妻子正在辱骂刘某,两人打在一起。刘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控告。我是被诬陷的,我无罪。 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根据刘某陈述,被告人以村长处理其淹地之事为由将其骗至家中,把其按倒在上房屋炕上,在其挣扎反抗并试图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之妻的情况下,强行将其裤子拖掉,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在其内裤及外裤上留下精斑。事发后在其寻找失落的衣扣时,见被告人之妻趴在窗台上。张某辩称:我与被害人曾在恋爱期间发生过两性关系,且被害人与我哥哥也有两性关系。1998年6月21日,我在村里干义务工回家喝水时,被害人随后也来到我家,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将她家淹了我家地的事抵掉。之后她将裤子脱到膝盖以下,我就用右脚去蹬刘某,这时我妻子进来了。 上述事实双方分别提出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 (1)目击证人王某陈述: 她从窗外看见刘某将裤子脱掉骑在其夫身上,用手搂着其夫的脖子,虽目击证人先后陈述有出入,但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发生性行为。 (2)证人加某证明:刘某与其夫(张某之兄)曾发生过两性关系。 (3)证人胡某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曾谈过恋爱,但平时两人就通奸,且被害人平时就不太本分。 (4)证人刘某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谈过恋爱,被害人也不会跑到被告人家中与被告人通奸,且被告人平时就有小偷小摸行为。 (5)证人周某证明:被告人在事发当天下午与本村村民一起干义务工,被告人之妻打被害人时,被告人什么话也没说。 (6)证人张乙证明:被害人不可能跑到被告人家中与被告人通奸。 (7)证人梁某证明:被告人曾调戏过她,且平时表现就不太好。 (8)张公检刑技字(1998)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验:提交黑色健美裤未检出精斑。 (9)被害人刘某诊断证明表明:刘某左手腕部扭伤。 问: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情况,被告人强奸罪能否成立, 17、 过某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案 6 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过某在担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公司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且在案发后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咐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并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18、 陈某被逮捕案 陈某,某县前进村农民。某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认定陈某是一宗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如果你是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19、 王某被拘传案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王某经常对其打骂。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叶某无奈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某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20、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对张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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