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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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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变更备案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06〕37号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修订的吴江市 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临沪经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发改委和监察局修订的《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建设局 审计局 发改委 监察局 2006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按计划...
吴江变更备案
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06〕37号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修订的吴江市 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临沪经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发改委和监察局修订的《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建设局 审计局 发改委 监察局 2006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按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吴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吴江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的工程建设变更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由工程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工程量等的变化。 第四条 吴江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变更, 必须实行备案制度的范围为: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采用各类融资模式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备案。 第六条 工程建设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建设变更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机关效能评估范围。 第二章 标 准 第九条 由于工程性质、内容发生变化,不论工程总造价是否发生变化,其变更发生额达到下述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标准,必须进行备案。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变更必须实行备案管理的标准为: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6万元以上(含6万元);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变更必须实行备案管理的标准为: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5%以上(含15%)。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变更必须实行备案管理的标准为: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变更必须实行备案管理的标准为: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变更必须实行备案管理的标准为: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变更必须实行备案管理的标准为: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5%以上(含15%)。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是变更提出人,但工程变更备案主体应该是项目法人或建设业主。 第十七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为提出人。施工方提出→监理分析→业主同意→专家论证→变更设计→备案→施工。 (二)监理单位为提出人。监理提出→业主同意→专家论证→变更设计→备案→施工。 (三)业主单位为提出人。业主提出→监理分析→专家论证→变更设计→备案→施工。 (四)其它情况参照执行,但不能省略必须程序。 第十八条 备案时间。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达到备案标准的,必须在变更实施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否则备案将不予受理。 (二)工程实施期间零星变更实行分段备案,变更金额或变更率累计量一达到标准,就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变更备案的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由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协管,市监察局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业主应将变更备案表(见附表)送市财政局、监察局备案(吴江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工程建设变更同时送本区财政部门、纪检机关备案),若三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未提出疑义,方可实施变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发改委、监 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工程建设变更备案工作联席会议制,联席会议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变更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会审,并形成变更备案情况摘报,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有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 当工程变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联席会将及时会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论证。 (一)工程性质、内容发生变更且原中标单位无相应施工能力的; (二)总变更额超原中标价或合同价50%以上的; (三)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变更后超招投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四)联席会认为其它需要进行会审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变更超过标准而没有及时备案或不备案的将视情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下发监察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在效能评估中作相应的扣分;对项目法人及工程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二)对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及其监理人员, 由建设部门按不诚信行为记录在建设领域诚信考核体系中,并实行扣分。 (三)审计部门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部分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备案表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中标价   变更提出人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造价分析 变更后工程造价       总监意见: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格空格不够可另附。总监、设计、施工单位、业主等意见的相关资料附后。 附表二: 累计变更备案表(累计) 备案日期: 建设业主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中标价   编 号 变更内容 日 期 变更造价 监理意见 业主意见                                     合 计   累计造价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存档。 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印发 打印:张育英        校对:沈伟江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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