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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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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指导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 (一)专家人数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 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如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五)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关于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 (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六、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样式见附三和附四)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如十位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可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 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 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 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许可条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 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 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应注明每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 3.环境监测方案。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七、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八、许可的费用 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批经费应当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附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 附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一: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 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 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 (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 (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 (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 (5)重复测试的频率; (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 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 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 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 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 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 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名称: 评审日期: 注: 1.评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对于无法评审或评审指标不适用的项目应在评审记录处加以说明。 2.标注“*”号的评审指标应当重点检查。 3.对于新建的尚未运行且无相关经营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的申请单位,评审人员可主要对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评审。 4.《规划》是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1.应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应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填埋处置设施 6.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其他 附件三: (图略)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编号: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四: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说明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初次发证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0日(中央法规) 7.其他 附件三: (图略)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编号: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四: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说明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初次发证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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