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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书

2018-11-29 50页 doc 176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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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SG600HTSBRH0021 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 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 合 同 书 甲方: 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二○一○年三月 地点:中国·广东韶关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中国法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方,与中国法人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
3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SG600HTSBRH0021 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 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 合 同 书 甲方: 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二○一○年三月 地点:中国·广东韶关 第一章、合同 中国法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方,与中国法人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 (1)合同签定后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履行期间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4)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及附件。 (5)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6)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7)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韶关发电厂污水处理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3、 考虑到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韶关发电厂污水处理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买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4、 卖方应对卖方所供全部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卖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卖方提供与DCS控制系统和卖方所供设备与买方或第三方设备之间接口及其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 6、  本合同的目的是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制造和提供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2×600MW)的合同设备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 7、  卖方对此目的涉及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愿意履行本合同并实现本合同之目的。 8、  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将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合同设备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达到21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的,并满足电厂寿命期(电厂寿命期不少于30年)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卖方在此同意,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 9、  卖方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已提交了工程条件、外围环境等资料,卖方业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周围环境,并取得了所有对其合同履约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对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并承担其发生相应费用。 10、  卖方必须对其采用的任何来源的资料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风险。 11、  本合同含税价¥:118.736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12、  本合同经双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  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买方四份。 买方: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第二章、合 同 条 款 第1条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是指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受让人。 2.“卖方”是指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合法受让人。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 5.“合同生效”是指满足本合同第19条规定后合同生效。 3.“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应供应的机器、装置、、测试仪器、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所有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的任何部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7. “接口”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设备供应上(包括设备硬件及设备软件等)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上,能够与买方其它供货商/分包商/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部件、讯号、讯息资料等有效地连接,并能满足测试和试验的要求,以达到机组能整体启动调试运行的目的。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0.“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1.“调试”是指为进行可靠性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协议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一个系统设备的分部试运以及整机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 12.“可靠性运行”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从签署“可靠性运行”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所进行的各项性能验收试验。 14.“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一章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5.“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3.“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7.“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18.“电厂”是韶关发电厂机组工程。 19.“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服务。 20.“合同现场”是指位于韶关发电厂机组,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21.“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包括最终验收)之前所必需的所有备品、备件、易损易磨件及专用工具。 22.“备品备件清册”是指卖方及其分包(供)商提供买方为满足电厂寿命期内长期稳定运行和维护(包括大小修)所必须的和可能需用的备品备件清单总汇。该备品备件清册包括但不限于按系统和设备编列的备品备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描述、简图、采购周期、推荐的库存、参考单价、厂家名单等。 23.“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辅助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2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25.“分包商”是指卖方将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配套部件分包给经买方同意的供应商。 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套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部分不影响整套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等,余下部分还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在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前交齐。 27.“设备缺陷” 是指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 28.“潜在缺陷” 是指在保证期满后合同设备暴露的由于任何材料和工艺或设计和制造缺陷、在合同设备交付前已经存在、由于其它原因未检验出来的设备缺陷。 29.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30. “交货地点” :(1)陆路运输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车板;(2)水路运输货物为电厂重件码头船板;(3)空运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仓库。 31.“运保费”:包括运杂费和保险费。其中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所在地到买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及相关的杂费。保险费是指自卖方工厂至买方工地现场仓库的保险费用。 第2条  合同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商务附件1。 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并且该部分漏项或短缺是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但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负责将所漏项或短缺的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补上,且不另外增加费用。 第3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118.736万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含邮递费)、技术服务、运保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所有设备包装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履行中,如由于卖方为满足合同交货工期、满足设备性能保证等采取自己认为可行并经买方同意的(如将国产部件、材料改为进口部件材料等)而增加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而不增加合同总价。 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合同设备价格为¥:116.911万元(大写:壹佰壹拾陆万玖仟壹佰壹拾元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还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所有设备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等。 3.2.2  技术服务费为¥1.8250万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7条中及商务附件2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3.2.3  运输费,保险费及杂费价格包含在设备总价中。 3.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商务附件1。 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格(含税)。 第4条  付  款 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转帐。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本合同设备价格的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作为预付款: A.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本合同设备价格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商务附件5; B.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C. 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三章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4.3.2  投料款的支付 卖方每套设备已投料,并经买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作为投料款: A. 由卖方开具的并经买方代表确认该台套合同设备已经开始制造的证明或主要材料已经定购的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B.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3.3  到货设备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台套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60%(大写:柒拾万零壹仟肆佰陆拾陆元整)。 A. 由买方签署的该台套合同设备的“最后一批交货”完成的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B.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C. 运输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D. 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随货供应); E. 该台套合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随货供应)。 4.3.4  初步验收款的支付 卖方完成其合同项下的全部交货义务,每台套设备通过初步验收且买方已经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 A.  由买方签署的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两份,复印件四份); B.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3.5  设备质量保质金的支付 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台套设备保质期满,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 A.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B. 由买方签署的该台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两份,复印件四份)。 4.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4.4.1  每台套合同设备交货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的30%: A.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合法等额有效发票; B. 买方代表签署的该台套合同设备“设备收货证明”(正本两份,副本四份)。 4.4.2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A.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合法等额有效发票; B. 买方代表签署的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两份,副本四份)。 4.5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5.1  在执行合同期间,如果卖方违约造成了买方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根据合同向卖方索赔。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 4.6  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4.7  在电厂现场如发现因卖方合同设备缺陷、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需要进行相关的消缺或修复等工作时,如果卖方未能按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消缺工作,买方有权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消缺或修复工作,相关的消缺及修复费用由卖方负责,上述费用买方有权从卖方的设备款中直接扣除,但买方需出具相应的合法票据。 第5条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合同设备交货时间见本合同商务附件3。  5.2  交货地点 5.2.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1)陆路运输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车板;(2)水路运输货物为电厂重件码头船板;(3)空运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仓库。在本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有关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均由卖方负责,卖方对货物风险的责任一直到交货地点。 5.2.2 本合同设备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由卖方根据上述交通运输条件自行选择。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卖方选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无法实现或不能保证按期交货时,买方为保证按期交货而要求卖方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无论卖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将本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买方对本合同设备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再予以调整。 5.2.3 收货单位:买方。 5.2.4运输方式 5.2.4.1  本合同设备的运输由卖方自行确定。 5.2.4.2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2.4.3  合同生效后60天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商务附件3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5.2.4.4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卖方应将第5.2.4.6款中的各项内容书面通知买方。 5.2.4.5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由买方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0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 5.2.4.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后的24小时内,卖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方,且需列明每件货物对应合同中的哪个设备以便清点货物,如因卖方原因(如未能配合做好清点入库工作)而耽误下一工作环节所造成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预计运抵日; (5)  货物名称及编号; (6)  货物总毛重; (7)  货物总体积; (8)  总包装件数; (9)  交运车号、船名和运单号。 (10)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1)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2.4.7  卖方须在每月5日前以经买方认可的格式向买方递交合同设备制造进度报告, 其中包括制造过程的进展细节, 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的进展状况 ,以及任何拖迟或困难情况。 5.2.4.8  《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格式用A4纸打印填写。  5.3  设备出厂检验、装运监督 买方可派遣代表(或其监理)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4到货检验 5.4.1  在每批设备到达工地仓库后,买方将在3天内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5.4.2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买方代表将会同卖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如果包装破损导致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则由卖方负责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无论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卖方都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3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买方有权拒签。待此问题解决后,再签署“验货证明”和“收货证明”,如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卖方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4  买卖双方对每批到货签发“验货证明”后2天内,买方应签署“收货证明”。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买方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准。在买方代表签署“收货证明”之时起,合同设备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5.4.5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设备交货进度交货。如果买方出于合理的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5.4.6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本合同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买方验货。 5.5  技术资料的交付 5.5.1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卖方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三章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的交付计划及有关交付清单。 5.5.2  卖方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三章规定的技术资料相关内容和交付进度,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的技术资料。 5.5.3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书面通知买方。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技术资料迟交罚款计算的依据。 5.5.4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5.5  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的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 5.5.6  买方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单位: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区乌石镇韶关发电厂 邮编:512132 电话/传真:0751-******* 5.5.7  设计配合资料邮寄地址: 单位: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706室 邮编:410005 传真:0731-******** 第6条  包装与标记 3.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3.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3.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除上述标记外,两台机组要用不同的标示,加以区别。 3.4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卖方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3.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3.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格式见合同商务附件6)、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3.7  技术协议书第二章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3.8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第3.3条相关内容。 3.9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牢固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3.10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3.11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3.12  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3.13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3.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  重; (5)  箱号/件号。 随合同设备交付的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3.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第7.1 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  卖方及其分包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协调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7.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设备到货前9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10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5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6  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整理后在初步验收结束后30天内移交给买方。 7.7  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和地点。 7.8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9  各次会议双方均应签订会议纪要,所签纪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执行。 7.10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接受买方的变更或修改意见。 7.11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12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7.13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书。 7.14 在每台机组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对该设备进行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7.15 卖方必须根据技术协议书规定培训买方指定的人员 ,对买方指定人员进行的此类培训应视为卖方对买方的技术服务 ,其费用己包含于合同价格之中。 7.16  卖方需按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本合同商务附件1技术服务费表中所列人日数不能满足项目及现场服务的实际需要时,卖方不另向买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而自费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 第8条  监造与检验 8.1  监  造 8.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2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一章的规定。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五章所列的相应标准。 8.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包装质量及制造进度情况。 卖方有积极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五章。 8.1.4  卖方必须为买方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如下: 8.1.4.1  每套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月度检验计划及每月生产进度; 8.1.4.2  卖方在合同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组装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详细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时间; 8.1.4.3  卖方应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给买方;卖方在设备监造检验完成后一周内向买方递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8.1.4.4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的便利。 8.1.5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时应接受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8.1.6  买方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计划时间及时到场参与检验,卖方工厂的检验工作可正常进行,检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检验报告和结果。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方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检验工作无法如期进行,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所有有关费用。 8.1.7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清楚,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并将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方案书面报告监造代表。 8.1.8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设备/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在设备发运日前7天提供给买方。 8.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工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书面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必须接受检验结果和记录,若出现索赔情况,该检验结果和记录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书面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90天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无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派人员赴现场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费用由卖方承担。 8.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6  卖方若对买方按本合同第8.2.2至8.2.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无异议,索赔款由买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8.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第10条处理。 8.2.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24个月。 8.2.9  上述第8.2.2至8.2.8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即使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买方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一章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8.3  压力容器检测 对于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卖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记录和报告作为技术资料交给买方。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程规范进行检验,并由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第9条  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 9.1  总则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的安装工序由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未依照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责任由卖方承担。 9.2  安装 9.2.1 在安装开始前60天,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安装工作开始前30天,卖方应对安装方法和要求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9.2.2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9.2.3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工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9.2.4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 9.3  调试 9.3.1  在按上述9.2条规定的安装完成后,应尽快进行调试。调试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调试开始前30天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9.3.2  为使调试顺利进行,买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准备常规的调试工具和维修工具、实验室、技术人员、公用设施以及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9.3.3  在调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方。责任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调试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4  可靠性运行 9.4.1  在调试结束后,应开始为期168小时的可靠性运行。 9.4.2  卖方应在可靠性运行开始前30天将可靠性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事项。 9.4.3  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通过可靠性运行,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通过可靠性运行,由此产生的卖方技术人员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9.4.4  如合同设备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通过可靠性运行,买方应在可靠性运行期满之日起5天内签发可靠性运行验收证书。此证书并不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合同设备在性能验收试验及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9.5  性能验收试验 9.5.1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9.5.2  卖方应在性能试验开始前30天将性能试验的详细程序(包括性能试验取样点的安排)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9.5.3  双方在性能试验过程中应做详细的记录,并在性能试验结束尽快完成性能试验报告。 9.5.4  在首次性能试验完成后,如所有性能保证项目已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并且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5.5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确定责任方,由责任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5.6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5.7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6  不管每台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多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在索赔解决后30天内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7  按第9.5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 (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市场单价计费) : P=ah+M+cm 其中: P —— 总费用(元) a ——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 人时(小时·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班) m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9  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9.10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性能指标,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卖方的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技术性能指标,卖方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参与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往返工地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11  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若停产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制造合同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侵权。 9.12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费用,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10条  保证与索赔 10.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符合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设备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成熟,达到21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的,并满足电厂寿命期(电厂寿命期不少于30年)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卖方在此同意,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 卖方保证买方使用合同设备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如果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弥补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 卖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铭牌清晰和信息完整。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 10.2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侵权,除非卖方事先声明,并向买方出示其有效的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10.3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可靠性运行、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0.4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每套合同设备应在初步验收通过后,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000小时;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800小时,机组的年等效可用系数大于99%和等效年强迫停机率小于0.5%。 10.5  对合同设备的保证详见技术协议书,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立即自负费用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 10.6 卖方对合同设备的保证期限为自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保证期满后,买方应出具合设备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10.7 在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合同设备停机,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应相应延长。同时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9条的规定行使索赔权利。在保证期内修理或更换的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应从修理或更换完成后重新起算。卖方在延长和/或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应承担与其保证期内完全相同的责任或义务。 10.8 在保证期满后,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选择,自负费用对由于潜在缺陷造成损坏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并对由于潜在缺陷造成的买方其它损失或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9 索赔 10.9.1  如果合同设备在设计、制造、交货、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可靠性运行和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完全、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选择下列一项或数项补救措施: (1) 由卖方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及时修理或消除缺陷,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 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 (3) 卖方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 (4)卖方赔偿因其违约引起的直接损失。 (5)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按合同16条规定终止合同。 10.9.2  买方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9.3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最终交货计划及时交货,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罚款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罚款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款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如果发生卖方的设备迟交对工期有重大影响,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9.4  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规定的计划交付技术资料。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卖方未能按技术协议书规定按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每迟交一天,卖方支付违约金每种或每个图号人民币500元。技术资料迟交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如果迟交超过12周,则买方有权根据16条的规定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9.5 如果合同设备的可靠性运行被延误,合同双方应作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如果延误由卖方原因造成,卖方应按下述比例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1)从延误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天违约金为合同设备金额的0.03%; (2)从延误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天违约金为合同设备金额的0.06%; (3)从延误的第九周起,每天违约金为合同设备金额的0.08%。 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在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可靠性运行期间的义务。 买方将根据卖方要求协助卖方补救工期的延误,因此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10.9.6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第2次性能试验期间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但达到了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按下述计算办法承担违约金: (具体计算方法:见技术协议书) 未达到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违约金额。如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第10.9.3和第10.9.6条的违约金合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10.9.7 违约金直接从买方应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处罚不免除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更换部件、技术服务和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的责任。 10.9.8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4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项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0.9.9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买方没能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迟收货、迟付款等,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1.1  卖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同时提供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上述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价格已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11.2  卖方应保证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足够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如卖方因其原因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设备维修中使用了这部分备品备件,卖方应自费为买方补足已使用的备品备件。 11.3  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应在合同中规定的电厂设计寿命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以合理的价格向买方及时出售和供应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和更换件。如果在此阶段内,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中断对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的供应,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在接到卖方或卖方的分包商通知后的12个月内订购买方合理要求数量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并且卖方应在同等价格水平上提供其分包商同等或更优质量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如卖方无法保证备品备件及更换件的供应,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制造拟中断供应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所需的,属于卖方或卖方可控制的图纸、工具、模具、规范和其它资料,且买方无需支付任何专利费或其他费用,并不构成买方的侵权。 11.4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而借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借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0天免费运到指定合同现场,并且提前通知买方。逾期补齐视为逾期交货,按第10条的约定处理。 第12条  侵权与保密 12.1  买卖双方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同时,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2.2  对于其和/或其技术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12.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2.4  卖方保证,其所售予买方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已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若买方因购买和使用卖方所售予买方的设备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买方所在国的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而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2.5  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资料。卖方提供的这些文件资料不应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费用。 第13条  履约保证金 13.1  合同生效后30天内,卖方应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提交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商务附件5。 13.2  本保函金额可按机组初步验收时间递减,即在第一台机组及该合同设备由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30日后,本保函金额减少一半;在第二台机组及该合同设备由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30日后,本保函失效。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纠纷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纠纷最终解决且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完毕止。 13.3  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第14条  税  费 14.1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合同设备进行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及供货等过程中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4.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固定价。卖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均由卖方承担。 1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第15条  分包与外购 15.1  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推荐的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清单(包括地址、分包范围、分包/制造设备名称和原产地、资质材料等),应至少推荐3家分包(供)商。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的文件后30天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卖方推荐的分包(供)商不能令买方满意,买方有选择除卖方推荐的厂家以外的其他厂家的权利,卖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调价。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买方。 15.2  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负全责。 15.3  分包商采用符合ISO-9000系列或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制造或配套600MW级超临界燃煤机组的类似设备、部件和/或辅助装置的能力、业绩,设备分包商必须是制造商。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若为非标准产品须在技术协议书中详细说明。 15.4  卖方负责对买方提供的其他设备提供技术配合。 15.5  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5.6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本合同第8条的规定办理。 15.7  货物达到后,如果买方发现分包商货物不是由经买方确认的分包商提供,或卖方将不应分包的货物转由分包商提供,买方保留拒收和/或折价接受的权利,同时买方将追究卖方延误工期的责任。 15.8  在不影响卖方于本合同的责任及保证下,卖方同意将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内的权利应买方的要求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协力办妥有关一切转让安排。 15.9  若买方认为卖方分包或外购的设备无法满足买方现场工期的要求,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可自行采购该部分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16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和终止 13.1 合同的变更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卖方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要求履行。如果该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卖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合同双方应对合同价格和/或履约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 13.2  交付计划的变更 买方有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书面形式变更交付计划。 13.3  合同的暂停 13.3.1 在合同执行的任何阶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执行。 13.3.2 如果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暂停,卖方有权获得受暂停影响部分的工期延长。在暂停开始的最初两个月内,卖方有权获得暂停期间发生的额外的卖方合同现场技术人员费用。在上述的两个月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13.3.3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的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部分或全部暂停本合同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将由卖方负担。在由于卖方违约导致买方行使暂停权利情况下,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13.3.4  在部分暂停的情况下,合同未暂停部分的执行不应受到影响。 13.4  合同的终止 13.4.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对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设备迟交超过90天,其他任何一批合同设备迟交超过120天; B.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能完成; C.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违约,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9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D.因卖方原因导致暂停时间超过90天。 13.4.2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向卖方的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3.4.3若本合同13.4.2款的情况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的全权处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此项条款仍适用于卖方的兼并人、合并人、收购人、承继人及破产管理人。 13.4.4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全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在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卖方的工作,并根据需要,自主请第三方完成余下合同部分,但买方此行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买方有权并拥有和使用卖方已完成的合同设备。 13.4.5出现本合同第13.4.1条至13.4.4条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独立地对卖方未完成的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未完成的价值,并书面通知卖方。若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加上评估后未完成本合同的价值大于本合同总价,则此差额被视为卖方负买方的债务,并可从履约保函中扣款,予以补偿。 13.4.6因卖方原因而造成部分合同设备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并退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合同设备的货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3.4.7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类似的条件采购被终止部分类似的设备、文件、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同时,卖方必须将买方已付的与终止部分相关的款项退回给买方。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村民阻挠施工和灾难、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调整本合同价格。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8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第1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8.2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8.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19条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台套合同设备 “最终验收证书”,并且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结束。 第20条  其  它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或概念模糊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  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20.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7  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8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受让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20.9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名 称: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韶关发电厂 地 址: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706室 邮 编: 512132 邮 编:410005 联 系 人: 杨文珍 联 系 人: 俞君伟 电 话: 0751-******* 电 话:133******** 传 真: 0751-******* 传 真:0731-********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yujw202@126.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南门口支行 帐 号:   帐 号:9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430104*********       20.10 本合同正本1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买方副本4份。 20.11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签 字: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签字人: 签字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三章  商务附件 附件1  供货范围 1、 一般要求 1.1本章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1.2 卖方应根据下列所述提供详细供货清单,但不局限于下列设备和装置。卖方的细化清单中要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卖方供货范围内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卖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免费补足。卖方最终供货要满足工艺系统的功能要求,由此引起的设备增加不涉及费用的调整。 1.3 本次采购含煤废水处理系统设备及其配套附属设备和附件。除有特别注明外,下述所列数量为整套处理系统所需。 1.4 卖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 1.5 卖方应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和1年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1.6 卖方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及外购、外委、分包零部件清单,包括合资企业供货件清单,并要注明制造厂商。并推荐2~3家(含第一章所列,或另行补荐)业绩好的生产厂商, 由买方最终确认。 1.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指用于设备投入商业运行前,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1.8 卖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第三章。 2、供货范围 卖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以能满足用户安装、调试、运行和安全要求为原则,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技术和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漏项(属卖方供货范围)则由卖方免费补足。 2.1卖方向买方提供系统处理能力为2×10m3/h的含煤废水处理装置2套。 2.2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此)系统内所有工艺设备、设备间联接管道、阀门、联接件、紧固件、走道平台、楼梯、取样部件等全套设备等附件、连接电缆等。(卖方应保证在买方不增加其他任何设备部件的基础上满足工艺系统的独立正常运行) 2.3 供货及设计分界线: 见第一章 8 设计与供货接口规则。 2.4设备供货清单 2.4.1 工艺设备规范表 2.4.1.1 工艺设备供货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混凝剂储存罐 HZCG-5 个 2 长沙 湖南华迪   2 混凝剂卸药泵   台 2 美国 米顿罗   3 混凝剂搅拌溶液箱 HDJY-2.0 套 4 长沙 湖南华迪   4 助凝剂搅拌溶液箱 HDJY-2.0 套 4 长沙 湖南华迪   5 混凝剂计量泵 GM0120 台 4 美国 米顿罗   6 助凝剂计量泵 GM0170 台 4 美国 米顿罗   7 含煤废水提升泵 WQ17-25-3 台 6 上海 上海东方   8 回用水泵 WQ50-25-7.5 台 4 上海 上海东方   9 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高效净化器 HDGX-1600 套 2 长沙 湖南华迪   10 管道混合器 DN65 套 4 长沙 湖南华迪                   2.4.1.2 配套阀门表 序号 阀门用途 阀门规格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止回阀 DN50 2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2 衬胶隔膜阀 DN50 14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排污门 3 手动蝶阀 DN50 2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4 气动衬胶蝶阀 DN50 4台 德国盖米   5 气动蝶阀 DN25 8台 德国盖米   6 气动衬胶隔膜阀 DN50 4台 德国盖米   7 衬胶隔膜阀 DN20 16台 德国盖米   8 止回阀 DN20 8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9 止回阀 DN65 6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10 手动蝶阀 DN65 6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11 气动衬胶蝶阀 DN65 4台 德国盖米   12 气动衬胶蝶阀 DN100 4台 德国盖米   13 气动衬胶蝶阀 DN150 10台 德国盖米   14 止回阀 DN100 6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15 手动蝶阀 DN100 6台 上五阀门或等同               注:所有阀门按系统统计,如有遗漏、错误,承诺按最终确认的系统无偿补足。 2.4.1.3 配套管道表 序号 管道用途 管道规格、材质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自用水管 DN25 镀锌钢管 100米 湖南华迪配套   2 加药管 DN25 UPVC管 200米 湖南华迪配套   3 废水管 DN50-150碳钢管 约600米 湖南华迪配套               注:所有管道按系统统计,如有遗漏、错误,承诺按最终确认的系统无偿补足。 2.4.2 电气及控制设备 包括就地电控箱等,由卖方细化如下表(卖方填写)。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混凝剂加药装置现场控制柜 HDKZ-001 台 2 长沙 湖南华迪   2 助凝剂加药装置现场控制柜 HDKZ-001 台 2 长沙 湖南华迪   3 就地按钮盒 HDKZ-002 台 12 长沙 湖南华迪 实现就地启停                 注:按系统图统计,如有遗漏、错误,承诺按最终确认的系统无偿补足。 2.4.3 仪表及控制设备 整个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内的所有仪表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就地指示表、过程控制开关、温度测量元件、液位计(就地)等由卖方提供,细化清单如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磁翻板液位计 UHZ-10C07 台 10 上海 上海雄风                   注:按系统图统计,如有遗漏、错误,承诺按最终确认的系统无偿补足。 2.4.4 进口件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混凝剂卸药泵   台 2 美国 米顿罗   2 混凝剂计量泵 GM0120 台 4 美国 米顿罗   3 助凝剂计量泵 GM0170 台 4 美国 米顿罗   4 气动衬胶阀   台 26 德国 德国盖米   5 衬胶隔膜阀   台 16 德国 德国盖米                   注:按系统图统计,如有遗漏、错误,承诺按最终确认的系统无偿补足。 2.4.5 随机备品备件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计量泵备品包 计量泵配套 套 2 美国 米顿罗                       2.4.6 专用工具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无                                 2.4.7 建议备品备件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无                                 2.5 设计范围 卖方负责供货范围内的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包括系统外表面油漆、保温)、电气、仪控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并负责提供有关土建、电气、仪控、供排水、通风等专业的设计资料。 设计院负责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的方案设计、与外部的管道或接口设计、卖方设计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2.6 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由调试单位进行,供货单位在现场指导协助。 附件2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 现场技术服务 1.1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为保证所供设备的正确安装、启动、安全运行和性能指标,以及相互的工作联系,卖方将派若干合格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包括技术支持方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服务。预计计划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六章。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卖方应在不增加买方费用的前提下追加人月数。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差旅费、住宿、办公及通讯联络等均由卖方自行解决。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买方协商。卖方向买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情况表,如买方认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不适合,卖方应免费更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卖方对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2 买方的义务 买方主要配合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的其它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六章。 2、 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 为使合同设备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卖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内容与工程进度一致,具体培训计划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六章。 卖方应为买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所有培训课程和提供的培训资料均采用中文。卖方应在调试和性能试验过程中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向买方的培训人员事先进行培训指导。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设计联络所需的必需品,如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数据、工作服、防护用具、合适的办公室等。 卖方应允许买方的受训人员将培训期间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带走。卖方在培训结束时对各个接受培训人员的成绩进行评定,这些成绩以保密方式通知买方。 卖方应自费参加设计联络会。 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的其它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附件3  合同设备交货进度 见技术协议书。 附件4  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见技术协议书。 附件5  卖方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 见招标文件格式。 附件6  发货通知、箱件清单及详细装箱清单 见招标文件格式。 附件7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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