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681-2005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ICS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
JC/T 681—2005
代替JC/T681-1997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Mixer for mixing mortars
2005-02-14发布 2005-07-01实施
发布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
JC/T 68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JC/T681-1997《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的修订,与JC/T68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取消1997版中的定义(1997版第3章);
— 将自动控制程序改为:低速30s?1s,再低速30s?1s、同时自动开始加砂并在20s~30s
内全部加完,高速30s?1s,停90s?1s,高速60s?1s(1997版5.2、本版4.2);
— 增加检验条件和检验用器具和辅助工具(本版5.1、5.2)
— 细化了检验方法(本版第5章);
— 细化检验规则,增加了型式检验的规定和判定原则(本版6.2、6.3);
— 取消1997版8.1关于“每台搅拌机都应有监制单位认可的监制标志。”;
— 取消了1997版中的附录A。
本标准自实施日起代替JC/T681-1997。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单位:绍兴市肯特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锡仪建材仪器厂、上虞市东关建工仪器厂、 上海东星建材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建仪仪器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承办人: 肖忠明、张大同、宋立春、李钊海、汪义湘、韩永甫、陆光耀、唐晓坪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JC/T681-1997,此为第一次修订。
I
JC/T 681—2005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以下简称胶砂搅拌机)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及包装等
。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17671-1999水泥强度试验方法测定水泥胶砂强度及其它指定采用本标准的试
验方法所用的胶砂搅拌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idt ISO679:1989) 3 结构和类型
行星式胶砂搅拌机由胶砂搅拌锅和搅拌叶片及相应的机构组成。搅拌锅可以随意挪动,但可以很方
便地固定在锅座上,而且搅拌时也不会明显晃动和转动;搅拌叶片呈扇形,搅拌时顺时针自转外沿锅周
边逆时针公转,并具有高低两种速度,属行星式搅拌机。是采用ISO679:1989标准中的ISO胶砂搅拌机类型。
4 技术要求
4.1 搅拌叶片高速与低速时的自转和公转速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搅拌叶片高速与低速时的自转和公转速度
自转, r/min 公 转, r/min
低 140?5 62?5
高 285?10 125?10
4.2 胶砂搅拌机的工作程序分手动和自动两种。
自动控制程序为:低速30s?1s,再低速30s?1s、同时自动开始加砂并在20s~30s内全部加完,高速30s?1s,停90s?1s,高速60s?1s。
手动控制具有高、停、低三档速度及加砂功能控制扭,并与自动互锁。 4.3 一次试验所用标准砂应全部进入锅内不应外溅。
4.4 搅拌锅
4.4.1 搅拌锅应耐锈蚀。搅拌锅的形状和基本尺寸见图1。
4.4.2 搅拌锅深度:180mm?2mm。
4.4.3 搅拌锅内径:202mm?1mm。
4.4.4 搅拌锅壁厚:1.5mm?0.1mm。
4.5 搅拌叶片
4.5.1 搅拌叶片由铸钢或不绣钢制造。搅拌叶片的形状和基本尺寸见图2。 4.5.2 搅拌叶片轴外径为Φ27.0mm?0.5mm ;与搅拌叶片传动轴联接螺纹为M18×1.5~6H;定位孔直
1
+0?027JC/T ××××—×××× 0径为Φ15mm,深度,18mm。
单位:mm
图1 搅拌锅的形状和基本尺寸
单位:mm
图2 搅拌叶片的形状和基本尺寸
4.5.3 搅拌叶片总长:198mm?1mm;搅拌有效长度:130mm?2mm;搅拌叶片总宽:135.0mm~135.5mm;2
JC/T 681—2005
搅拌叶片翅宽:8mm?1mm;搅拌叶片翅厚:5mm?1mm。
4.6 搅拌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mm?1mm。
4.7 在机头醒目位置标有搅拌叶片公转方向的标志。搅拌叶片自转方向为顺时针,公转方向为逆时针。
4.8 胶砂搅拌机运转时声音正常,锅和搅拌叶片不得有明显的晃动现象。 4.9 胶砂搅拌机的电气控制稳定可靠,整机绝缘电阻?2MΩ。 4.10 胶砂搅拌机外表面不得有粗糙不平及图中未规定的凸起、凹陷。 4.11 胶砂搅拌机非加工表面均应进行防锈处理,外表面油漆应平整、光滑、均匀和色调一致。
4.12 胶砂搅拌机的零件加工面不得有碰伤、划痕和锈斑。
5 检验方法
5.1 检验条件
5.1.1 检验室内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性气体。
5.1.2 电源电压的波动不超过?10%。
5.2 检验用仪器设备
a. 转速测量仪 精度不低于 1r/min;
b. 秒表 精度不低于0.1s;
c. 深度尺 分度值不大于0.02mm;
游标卡尺 分度值不大于0.02mm;d.
e. ф2mm和ф4mm钢丝;
f. 内径千分尺 分度值不大于0.02mm;
g. 测厚卡规 分度值不大于0.02mm;
h. 天平 分度值不大于0.1g;
i. M18×1.5螺纹规;
j. 兆欧表 额定直流电压500V,准确度不低于2.5级;
k. 其他辅助性工具器具。
5.3 对4.1搅拌叶片转速的检测
搅拌叶片转速可在负载也可在空载情况下检测,有争议时以负载为准。
检测时, 在搅拌叶片公转轴上贴一块黑色胶布,再在黑色胶布上贴反光片,用反射式表直接检测
搅拌叶片公转速度n,, n ,然后按(1)、(2)式计算出搅拌叶片的自转快、慢转速。 11
,, n=i×n ......(1) n=i×n...... (2) 2121
z-z12
i=--------.................. (3)
z2
, 式中:n, n--搅拌叶公转的快、慢转速,单位为r/min; 11
, n, n--搅拌叶自转的快、慢转速,单位为r/min; 22
i--搅拌机行星机构的减速比;
z--行星机构齿圈齿数,单位为个; 1
z--行星机构齿轮齿数,单位为个。 2
5.4 对4.2搅拌时间的检测:用秒表检测。
5.5 对4.3加砂完全性的检查:准确称量一袋ISO砂后将其倒入砂桶,启动搅拌机自动工作程序,搅
拌程序结束后检查搅拌锅内的砂子重量,当砂子损失?1g时为符合要求。 5.6 对4.4搅拌锅的检查和检测:
5.6.1 对4.4.1搅拌锅的材质和防绣处理:目测检查。
5.6.2 对4.4.2锅深度的检测:用深度尺检测锅底圆弧最低点至锅口平面的距离。
3
5.6.3 对4.4.3锅内径的检测:用内径千分尺在圆柱段任意二个相互垂直的位置检测,并取两者的平均JC/T ××××—×××× 值作为最终结果。
5.6.4 对4.4.4锅壁厚的检测:用测厚卡规在锅的上部和下部各测对称的两点。
5.7 对4.5搅拌叶片的检查和检测
5.7.1 对4.5.1搅拌叶片材质的检查:目测检查。 5.7.2 对4.5.2、4.5.3搅拌叶片轴外径、定位孔直径、深度、搅拌叶片总长、搅拌有效长度、搅拌叶
片总宽、搅拌叶片翅宽和搅拌叶片翅厚的检测:用游标卡尺检测。 5.7.3 对4.5.2连接螺纹的检查:用螺纹规检查。 5.8 对4.6搅拌叶片与锅壁间隙的检查:先切断电源,打开电机后端盖,用手转动电机风叶带动搅拌
叶片,使搅拌叶片平面处于与锅壁垂直的状态,在相互对称的6个位置用直径,2.0mm和,4.0mm钢丝检
查搅拌叶片与锅底、锅壁的间隙。
5.9 对4.7、4.8搅拌机运行状态的检查:目测检查。 5.10 对4.9绝缘电阻的检测:用兆欧表检测。 5.11 对4.10、4.11、4.12外观和零件的检查:目测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第4章除4.1自转速度外的全部内容。出厂检验的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随机文件
中。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4章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出厂检验
每台搅拌机均符合出厂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不合
格。
6.3.2型式检验
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2台,若检验后有1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5台,若检验后出现2台或2台以上的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 标志及包装
7.1 标志
搅拌机应具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a. 名称;
b.
;
c. 生产日期;
d. 生产编号;
e. 制造厂家。
4
7.2 包装 JC/T 681—2005 7.2.1装箱前除表面喷漆部分外均须采取防锈
。
7.2.2 装箱时用螺栓固定在箱底上,机器上方及四周应加以支撑,使其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任何方向的
移动。包装箱应满足相应运输方式的要求。
7.3 随包装箱附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装箱单、备用件和检测专用工具等。 7.4 包装箱上要清楚标明:
(a) 仪器全称与型号、上下标志、制造厂名及出厂编号;
(b) 收货单位及地址;
(c) “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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