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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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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手册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手册 温 州 大 学 瓯 江 学 院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编 二OO 六年八月 目 录 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2、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 1 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实施细则 5、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 6、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7、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三好生评选办法 8、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谷超豪特优奖学金评选办法 9、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10、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社团管理...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手册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手册 温 州 大 学 瓯 江 学 院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编 二OO 六年八月 目 录 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2、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 1 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实施细则 5、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 6、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7、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三好生评选办法 8、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谷超豪特优奖学金评选办法 9、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10、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1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12、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社区(公寓)管理规定 1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资助办法 1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通过招生录取的本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健康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贷学金及助学金;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 3 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经注册的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每学期均须进行考核。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各课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记分。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劳动课、军训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学时数在36学时以下的课程,其考查成绩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不超过30%)。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一次。不申请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程和指定选修课程应当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同一系列的其它课程。重修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应当继续重修。补考和重修成绩直接以卷面成绩计算,以及格和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学院教学部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改修)。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包括共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予补考,应当申请重修(改修)。 期中考试违规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中期中考试所占比例的成绩以零分计。考核(含期中考)违规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课以及考勤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个别学生因某些生理缺陷、疾病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校医疗中心审核,经公共体育部同意,报教学部批准,可上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的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实践教学课)、专业见习、实习、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等应实行考勤。有关考勤办法如下: (一)学生因故请假,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病假需有校医疗中心或者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事假要有充分理由,从严掌握。 请假二节以内,由班长批准。班长在一周内对每人只能准假一次,不得越周、超次数、超节数批假。否则,越权批假的节数一律无效,仍按旷课论处。辅导员对越权批假者要进行批评 4 教育。 请假二节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学部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送教学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除周末外,学生每天晚上须在校参加晚自修,不得擅自离校。 (三)凡未经请假和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 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四)对缺旷课的学生,根据缺旷课节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能进行综合考评。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符合《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报名条件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者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和学生同意,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或者转学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本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应当经浙江省教育厅确认,跨省者须经两地省级主管高教部门确认,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转学);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转专业);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以上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分别为八年和六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5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可连续休学或者多次休学,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含不申请补考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10学分(含)以上(不包括体育、公选课和暑期社会实践等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15学分(含)以上(不包括体育、公选课和暑期社会实践等学分),应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书收到后7天内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各项学分和总学分,德、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信息和教育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研究生。 (一)学生要求提前毕业,应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办理。 (二)经学院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自行联系或学院推荐提早就业。 6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可以继续在校享受同届学生的各种待遇,可在校内外做些临时性的工作,如要离校外出,应与学院领导说明情况,并保持联系。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就业需要,可向学生工作部领取谋职证明。 第三十六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学分,而不想延期毕业或者虽经延长而仍未能完成学业,所得学分少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不含10学分)者; (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而又达不到结业要求者;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不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而又不愿意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3个月后至学习期限内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论文等,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双专业、双学位等主辅修制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 位 第四十四条 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院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温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由教学部提名,经主管院长审核,报温州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结业者不论是否换发毕业证书,均不补授学位。 九、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学部。 瓯江学院行政〔2006〕60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 7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面向21世纪的高级专业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并结合我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课程设置 第一条 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它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综合性实践课等。 选修课指供学生选读的,旨在深化专业知识、反映专业方向、扩大知识面、完善智能结构而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院范围内或跨校选课。 第二条 学院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 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第三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必须有大纲和教材(公选课至少必须有讲授提纲)。 二、学分计算 第四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 (一)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还需自学2学时的理论教学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实践性较强的独立设置的课程,如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公共体育课及体育专业的技术课、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等,每周授课2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基本上不需要课外自学的课程,每周授课3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16周,则按计划学时分别除以16、32、48来计算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 (二)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1学分。 (三)为配合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设立素质拓展学分,鼓励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拓展学分包括:创新学分、特长学分、素质奖励学分和组织管理奖励学分等四大类。对于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发明创造获得科技奖励、国家专利的;在全国、省级、院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奖励的;获院级以上(含)科研项目立项的并通过鉴定或结题的;取得市级以上(含)单位颁发的各种上岗资格证书;以及在个人素质、特长、组织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可根据《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学生所获素质拓展学分累计不超过6学分(含),可以冲抵公选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为:三年制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20学分左右、双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50学分左右、双学位应修满学分数6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要求依各专业而定)。 第六条 学分按学期计算,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为15-30学分。 三、课程修读 第七条 经过注册的学生按规定办理课程选读,未经注册的学生不予选课。 第八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8 (一)学生入学后,应于第一学年结束前在教师指导下,参照学院印发的教学指导文件,拟出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从第二学年起,按照既定的计划选读各类课程。 (二)学生选课时,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同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应同时修读。 (三)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组织下学期的选课报名工作。选课名单经主管院长审定后,由教学部安排落实,并于放假前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生。某些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学部统一协调。 (四)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经本人提出申请,教学部批准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五)如果学生已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选课最高学分,提出专业或跨校选修,须按辅修收费标准缴费。 第九条 学生成绩优良,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要求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及重修课程除外),经主管院长批准,于开学后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必修课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选修课及格者,可以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于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部分或全部,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试和实验考核等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一条 学生因重修、辅修、双专业等而使听课时间冲突者,可申请间断听课。 (一)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主管院长批准,由教学部通知任课教师。 (二)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都应达到该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三)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 (四)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间断听课。 第十二条 课程开设与施教。 (一)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不满20人,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暂停开课。 (二)不按时办理选课手续者,不予听课。 (三)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和考试办法。 (四)学院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以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经办理缓考手续,允许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旷考与考试违规作弊者,均不予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改修。申请重修或改修, 按学分收取重修费。 (一)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同一系列的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三)重修不及格者,必须继续重修,直至重修考核及格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9 (一)绩点的设定: 90-100分:绩点为4.0-5.0,优秀为4; 80-89分:绩点为3.0-3.9,良好3; 70-79分:绩点为2.0-2.9,中等2; 60-69分:绩点为1.0-1.9,及格1; 60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为0。 二级制考核合格为2.5,不合格为0。 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其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内各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每学期统计一次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级学生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瓯江学院教学部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行政〔2006〕61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入实施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基本内容是以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为着力点,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六个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条 我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基本思路是:以培养和开发我院学生人力资源为着力点,以实施素质教育的各种工作项目和《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认证体系为载体,全面整合我院现有的团学工作力量,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计划的实施,引导广大学生完善自身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 10 第三条 我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学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素质拓展具体政策的制订和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 邀请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劳动人事部门领导、社会知名学者、专家及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基地负责人担任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顾问,并寻求他们为我院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策划等智力支持。 第五条 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素质拓展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证,素质拓展认证范围的确定、证书的发放,协调督促校内外有关部门出具学生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的证明,把握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工作进程,沟通学生组织拓展认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事项,受理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各类申诉,汇总并出具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综合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心主任由院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学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生素质拓展的认证机构分三级:学院成立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各团总支设立二级认证中心,班级和团支部成立认证小组。 三、《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填写、认证与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是素质拓展认证的载体,是学生素质拓展经历的过程写实。证书所列大学生素质拓展的内容共分六个栏目: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服务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它,不包括课堂教学成绩。 第八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是反映学生参与意识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客观素材,具有全面性、客观性、过程性和社会评价性的特点,可作为学生评优、综合素质考评以及用人单位的选择提供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九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填写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及在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栏主要记载学生组织或参加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栏主要记载学生课外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在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业等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栏主要记载学生参与的文体艺术活动和取得的成绩,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其它经历。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栏主要记载学生组织或参与的社团活动,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及在组织、管理能力方面的锻炼,也包括在校外所兼任的社会工作。 “技能培训及其它”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及取得的成绩。未能被上述所包括的其它重要经历或成果也可在这一栏里填写。 证书主要记载学生的经历和客观表现,一般不做主观评价。所参加的活动获奖励需注明名称和级别,所发表文章需注明报刊名称及日期。如果六个栏目有互相交叉的地方,填写时应看活动具体侧重哪个方面选择适当栏目。表格填写以学期为单位,填写时应根据学期数适当预留空间,在没有填写的学期栏内统一加盖“空白”章。学生如确有重要经历在正表空格内无法填下,可填于证书"备注"栏中。学生参加活动如获得校外认证,也可附于本证书内。 第十条 在条件具备时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电子版,电子版内容的数据库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一管理,各团总支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设二级管理员。证书内容一旦 11 经过认证,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不得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该证书作废;经认证中心审核确实需要更正,需加盖“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更正章”。 第十二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内容的认证 每学期初,由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一发放《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汇总表》,作为填写《证书》有关内容的初稿。 学生根据证书的要求,挑选本人上学期在素质拓展方面最重要的经历和表现(一般每一栏目每学期所填写不超过四条)填入《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汇总表》,并报本人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对各位同学所报的《汇总表》进行公示后(公示时间为三天),应召集团支部认证小组(也可邀请辅导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对所报内容逐条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团支书签字认证。 各团总支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团支部认证后,对学生记录认证一次(需加盖专门的认证章,内容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团总支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证章”)。 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的认证在学生毕业时统一进行,也可视学生毕业求职需要适当提前(需加盖专门的认证章,内容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证章”)。 第十三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管理 (一)证书统一编码。我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编码为33+招生代码+学生学号。 (二)《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一发放。学生入学后,进行证书基本信息的填写登记工作,登记完毕后,加盖院团委钢印,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保管。 (三)《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内容,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每学期组织填写一次。 四、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素质拓展学分旨在大力支持学生在教学主渠道外参加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活动。素质拓展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或者公选课学分,素质拓展学分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证。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学分的申请及认证 (一)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统一印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申请表》。 (二)申请素质拓展学分的同学填写《申请表》后,应由有关教师签署审定推荐意见,报院团委初审。 (三)经院团委初审和公示后,报送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 (四)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委托温州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专家委员会评审认证。 (五)评审认证后,结果报送院教学部载入学籍。 (六)素质拓展学分的申请与认证每学年两次,时间定于每年5月和12月。 第十六条 素质拓展学分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创新学分、特长学分、组织管理与实践学分和素质奖励学分。 第十七条 创新学分的获得 (一)为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设立创新学分。 (二)独立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刊物的学术论文、作品,分别获得学分6、4、2分。 (三)科技制作、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获得学分2分。 (四)在全国和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奖的分别 12 获得学分4、2分。 (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和省级三等奖以上分别获得学分4分、2分。 (六)获得温州大学学生科研课题和创业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题的可获得学分2分。 (七)以上项目为集体合作成果时,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获得学分为独立作者获得学分数乘0.7,第二作者乘0.5,第三作者乘0.3,第三作者以后不计;集体同等合作成果每位成员获得学分减半。 第十八条 特长学分的获得 (一)为鼓励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支持学生发挥特长,提高专长,设立特长学分。 (二)参加校(院)大学生艺术团或校(院)级体育运动团体,并在其中坚持训练,表现良好,持续三年以上的,可获得3(2)学分,持续两年以上的可获得2(1)学分,持续参加一年以上者可获得1(0.5)学分。 (三)学生在某方面有特长,经专业教师推荐,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审核,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可获得学分1-3分。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与实践学分的获得 (一)为培养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设立组织管理与实践学分。 (二)主持负责全校(院)综合性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获1.5(1)学分,主要组织者可获0.5学分(每次活动不超过3人)。 (三)主持负责全市综合性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获2学分,主要组织者可获1学分。(每次活动不超过3人)。 (四)参加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市级先进个人的学生可分别获得学分2、1学分,第二次参加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评定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可获得学分1分。 第二十条 素质奖励学分的获得 (一)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素质拓展活动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书,设立素质奖励学分。 (二)学生参加文体、艺术、表达等在国家、省、市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分别获得学分4、2、1分;集体项目减半。 (三)学生获得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学分2分。 (四)非专业专科生通过CET-4级、本科生通过CET-6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获得学分1分。 (五)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三级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四级证书获得学分1分,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程序员证书分别获得学分3、2、1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获得学分1分。 (七)学生取得其他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可获得学分1-2分。 第二十一条 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的项目。 (一)国家、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 (二)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学科竞赛和体育、艺术比赛。 (三)有关汽车方向专业的学生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 (四)其它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素质拓展学分累计超过6学分以6学分计。可充抵专业选修课的素质拓展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 13 五、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科研项目是指我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从事的课外学术研究、科技制作和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现实性,并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批准和最后确认的立项资助课题。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批准学生科研立项资助,并发放学生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学生科研经费的个人、学院科研小组或学生社团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和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坚持公正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立项的申请 (一)申请学生科研课题立项的个人、学院科研小组或学生社团应当填写并提交由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一制作的《温州大学 瓯江学院学生科研课题立项申报表》,并提交科研课题具体说明书。 (二)《学生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必须经其指导师确认该课题具有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并作一个基本评价,由指导师签名、学院盖章。跨学院学生的集体合作课题,由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科研的指导师分别加以确认、评价,并由有关学院指导师分别签名和学院盖章。 (三)科研课题具体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申请课题的设计、理解、目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提要; (2)该课题完成后可展示的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影音资料、作品实物等; (3)对该课题的基本评价、若有阶段性成果,还应分项列出各个阶段的评价; (4)该课题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电路图或其它图表,应附图表说明; (5)对该课题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应用前景的初步阐述; (6)提出有关参考文献目录; (7)学生申请科研课题立项不能与教师科研课题立项相同,但学生科研课题可以是教师立项课题的子课题; (8)其它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课题立项的审批 (一)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委托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申报课题的审查工作,并于每年五月份进行。 (二)课题立项的审查包括形式性和实质性两种审查。 形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本条例所规定的申请立项课题应提交的多项文件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 实质性审查是对该申请立项课题所应预见的新颖性、创造性和现实性,学术价值及将来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诸方面能进行根本性的审查。 (三)凡经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确认,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的结题 (一)申请课题结题应填《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科研课题结题申请表》并提交科研成果,于每年四月份进行。 (二)课题结题须经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审核,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确认,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对完成课题成果较好,经科研部门确认并公开发 14 表或利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于认真组织学生科研的学院科研小组及其他社团,在学生科研方面取得较大的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团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科研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停止拨款、赔偿损失等处罚,并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完成课题,或擅自中止课题研究的; (二)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科研经费使用帐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其去向的; (四)所作成果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或明显抄袭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附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量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2006〕64号 附件: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量化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与引导我院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技活动,提高学生科研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人才,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有书号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通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 3、通过温州大学学生科研课题结题; 4、各级各类发明专利(技术转让); 5、获市级以上(含)奖项的学术论文、科技作品、创业计划; 6、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定的,在市级以上(含)报刊中发表的具有一定深度的专业性文章、调查报告等 二、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计分标准 1、学术论文: 15 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 2、科研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或成果,经省级有关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通过的鉴定,可以计算鉴定项目的科研业绩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通过的的鉴定项目,其科研业绩为5分,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正式通过的的鉴定项目,其科研业绩为2分,科研项目或成果的鉴定费用,由第一完成人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由课题组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按课题组成员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 *合作者科研业绩分的计算系数=排名系数?排名系数之和 3、课题立项 获得温州大学学生课题立项并结题计科研业绩1分。 4、各类发明专利(技术转让) 申请并获得专利:获发明专利得科研业绩4分,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得科研业绩2分。 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或科研处部门指定的专家鉴定,各级各类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小发明、小制作、计算机软件开发作品等(包括已被有关部门应用)。 累计获得的发明专利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标准: 分值=金额(万元)×0.8 该发明若由课题组共同完成,各成员的分值、系数、计算办法参照科研成果分解计分方法。 5、获奖学术论文(或科技作品) 在市级以上(含)报刊中发表的具有一定深度的专业性文章、调查报告(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定),以同级三等奖计分。 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 三、考核办法 1、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由各团总支学生科研小组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向院学生科协申报一次 16 2、申报时必须填写科研作品登记表,提供作品实物资料复印件2份。 3、考核时间为每年5月份。 四、奖金发放 1、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奖金发放前,按学生该年度完成(已通过考核验审)的各项作品的业绩分相加,得出该学生个人年度分值。 2、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奖金标准暂定为每1个业绩分人民币300元,每年6月份统计考核后,发放给个人。同时公布该学年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工作量个人、指导教师排行榜 五、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工作量的计分标准及奖励办法 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如署名,则参考温州大学有关教师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计分。 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如未署名,由该学生论文或题的指导师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分。 指导师系数,排名系数?排名系数之和 指导师工作量分=学生论文或课题工作量分×指导师系数×1/2指导师指导学生科研工作量计入该指导师当年科研工作量。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为评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及毕业时推荐就业提供客观依据,根据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指标与权重 (一)考评指标 (二)权重系数 17 二、考评内容 (一)德育 1、基本分50分 2、加减分 (1)加分标准 (2)减分标准 (3)全勤的同学每人加20分,缺课一节扣1分,旷课一节扣5分(三次迟到或早退作一节旷课),扣完为止(生病住院等除外)。 (4)茶山校区学生在公寓社区的表现情况,由公寓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公寓区学生品行考核办法》组织考评,最高分20分。 (5)学院路校区学生在宿舍区的表现情况,由宿管中心负责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宿舍楼为单位,分三个档次分别加8、4、0分,若宿舍区规范分为负分,则扣8分。 (6)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茶山校区走读生按80分计,学院路校区走读生按92分计。 (7)茶山校区走读生品行分 = 100 / 80×y; 学院路校区走读生品行分 = 100 / 92×y。 注:y为走读生公寓(宿舍)规范分外的品行分。 (二)智育 学习成绩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和=(Σ必修课绩点×学分)/Σ必修课学分×,1+(选修、辅修学分总和)×K,其中K为变量,目前暂定0.01) 注:素质学分根据学分制充抵相关学分,但不计入智育成绩。 (三)体育(不含体育课成绩) 18 1、基本分50分 2、加减分 (1)早锻炼15分。早锻炼每缺勤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早锻炼出勤率低于80,则取消奖学金一、二等奖评选资格(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除外)。 (2)《学生体质健康》加分标准:按照体能测试中心测试结果计分。 (3)体育竞赛加分标准 注:班级组织的竞赛加分按院级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或裁判员称号(以等级证书为准)分别加50分、15分、5分。一人获多项等级称号则按最高加分(不重复加分)。 (5)在一学期内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一人参加不同项目取其中一项最高分,其他项目减半加分。 3、除获省级前三名与市级第一名加分外,其余加分与基本分之和超过100分按100分计,走读生按85分计。 4、走读生体育分 = 100 / 85×y 注:y为走读生除早锻炼分外的体育分数。 (四)能力 1、基本分50分 2、加分 (1) 学院和班级每学期组织1-2次技能竞赛加分标准: (2)文艺活动竞赛(文娱表演、辩论演讲、书画摄影)加分标准: 注: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团体获奖减半加分。 (3)文学作品、等发表加分标准: 19 (4)获得专业技术证书加分标准: 在校期间获得省级颁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加分5分,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加分10分。 (5)英语、计算机获得等级加分标准: 注:1、大学英语三级、计算机一级为本科音、体、美专业和专科学生加分标准 2、获得成绩的该学期加分(以教学部提供为准) (6)学生独自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刊号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注: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团体获奖减半加分。 3、除第(2)项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及(5)、(6)两项加分外,其余加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三、考评办法与步骤 (一)考评办法 1、由辅导员组织实施,定期召开班会,对受到表扬、批评的学生按规定给予加、减分。表扬与批评及各种奖惩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2、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需在综合素质考评中记分的,事先必须有书面报告,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考评步骤 1、考评记分统一使用《瓯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记分表》。 20 2、班委要及时将学生的各项综合素质考评得分情况记入《瓯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记分表》。 3、学期末汇总统计,并在班级张榜公布三天,若有疑义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复议。 4、公布结束后上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汇总统一上报学生工作部。 四、本办法以外的特殊事宜,由院主管领导负责解决。 五、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瓯江学院行政〔2006〕62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与对象 凡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奖条件 (一)奖学金评选条件 注:获奖者,均无不及格课程 特等奖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还具备下列(1)、(2)条件: (1)综合素质考评名列班级第一名。 (2)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二)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优秀奖:智育成绩在班级前1/7名,未获一、二、三等奖学金且无不及格课程者。 2、社会工作奖:在学校、社会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干部、团员、青年志愿者等。 3、竞赛单项奖:演讲,征文,文艺、书画摄影等比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者;体育竞赛获省级(含)以上前6名(团体为主力队员)者。 4、科研单项奖:在省级(含)以上刊物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参照《温州大学新湖奖学金》执行。 5、已获三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单项奖学金, 三、评奖等级、比例与奖金 21 四、评选程序: 1、特等奖在全院范围内组织评选,凡符合特等奖评选条件,超过规定人数时,以德育及能力之和高者为优先。 2、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凡符合一、二、三等评奖条件者,以综合素质考评名次从高到低来确定获奖名额。各班级评奖时,在掌握评奖条件不变,获奖总名额不变的前提下,如一等奖缺额时,可以在二等奖中增加相应的名额;如二等奖缺额时,可以在三等奖增加相应的名额。 3、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奖金按学期发放。 4、受到警告以上(含)处分者,取消该学期评选奖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取消评选奖学金资格。 五、本办法从2005级开始执行。 六、本办法由瓯江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行政〔2006〕63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和名额 三好学生评选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与奖学金的评选同时进行,名额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二、评选条件 1、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能遵纪守法、关心集体、 诚实正直,德育分达到85分以上(学院路校区为80分以上)。 2、学习目的性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生活、卫生习惯良好,身体健康。 4、三好学生人选在该学期优秀奖学金候选者中产生。 三、评选及表彰程序 1、三好生的评选,由辅导员依据评选条件向学院推荐,学院进行初评,审核后,将初评名单在全院公布一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最后送学生工作部,报学院发文。 2、评选的三好学生,由学院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3、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者,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取消其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2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行政〔2004〕18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谷超豪特优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奖励德、智、体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决定在毕业班学生中评选谷超豪特优奖学金。并依据原温大〔2003〕71号文件《关于设立谷超豪特优奖学金基金的决定》中关于谷超豪特优奖学金评选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的基本原则 1、奖励先进,激励后进,带动中间; 2、宁缺毋滥; 3、谷超豪特优奖学金的评选办法与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相衔接; 4、评选依据要坚持客观标准与师生评价相结合; 5、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评选范围、数额及条件 1、全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毕业班学生均具有参评资格; 2、谷超豪特优奖学金名单,原则上毕业班学生数在200名以内的报1名;毕业班学生数在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报2名;毕业生学生数在500名以上的报3名。 3、自入学以来,每学期均获得院级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获奖奖项级别高者优先。 4、在第3条同等条件,获过省级、市级、院级各种荣誉称号(如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者。获荣誉次数多者优先。 5、违反生活园区管理规定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6、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不及时还贷款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7、受行政纪律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8、担任一定的学生干部(含院、班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生活园区干部)并做出较 23 大贡献者优先。 9、创新能力强,关心集体,关心他人,乐于奉献者优先。 三、评选时间及程序 1、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后开始评选。 2、初评名单报送院学生工作部。 3、学院召开联评会议,确定名单,并给予公示。 4、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 瓯江学院行政〔2004〕19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休学期间或在校外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的;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及停课、罢课的;未经批准聚众集会游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或各种大、小字报的。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24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依法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档案等物种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及抢夺公私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者,比照作案者酌情处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与打架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2)伪证者本身参与打架或组织策划的,从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纠集人员殴打他人:(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者: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谋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返还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营销活动者,除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处分; (三)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伪造教师或他人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5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电子邮箱、电报等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组织者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和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复吸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从事阅读、观看、传播、制作、贩卖淫书(报刊)淫画、淫秽音像制品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信息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有关规定论处;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按有关程序申请在公寓寝室内使用计算机,或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使用计算机时,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10-29节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49节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都应当自觉遵守考试各项规定。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者; (2)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窃听器等带入试场者;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者;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 26 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4)把手机、窃听器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收到信号或与外界进行联系者; (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6)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8)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向教师求情送礼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学生,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重犯或因其它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又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从重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课堂、会场、餐厅等公共教学、娱乐、生活秩序或进行学院禁止举行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参与非法营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经批准,但没有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在校园内设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如下规定处分: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棒、熄灯后点蜡烛并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27 办法》处理,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住校生未按规定请假,而无故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无特殊原因,未经过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住在校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反如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色情陪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学院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五)未满18周岁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认错态度差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院曾受过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八)群体性违纪行为的为首者。 第二十三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以按期结束察看期;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可以给 28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持慎重态度,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较为复杂的事件,在学院进行处分前,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三)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要在二周内处理完毕,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可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院备案。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时应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并告知家长。 (六)处分决定中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叙述、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调查要做记录,经本人核对签名。 (七)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发文。 第二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逾期不办的,由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将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院公布之日算起),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委托温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照《温州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以前条例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行政〔2006〕67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 29 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织,并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在院团委领导下,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服从学院党政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均衡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二、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三条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是我院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的联合组织,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但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正、副主席,并下设办公室,学术科技中心,实践服务中心,艺术推广中心,体育文化中心。 第五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学院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应按照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学院团组织的领导下,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繁荣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以不妨碍学院、班级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学生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院、班级的集体活动者,院领导有权责成其停止社团活动。社团派其成员出差,出差人员需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申报审批制度。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从校外邀请人士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八)需要使用较多经费的活动; (九)面向全院的活动; (十)其它有关学院的重大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须在一周前向院社联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经院社联会审核并报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30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情况; (三)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社团负责人应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记录交院社联会。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上一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三、学生社团成立 第九条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符合本规章相应规定,经批准登记后成立。 院级社团须向学院社联会提出申请,经学院社联会推荐,院团委核准后成立,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须为相应专业的团总支推荐人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范围; (三)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五)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且符学需求,能为校园文化建设作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经费来源; (三)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活动范围; (六)其他必要事项 。 第十二条 社联会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其各项筹备工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答辩通过,报相应团组织,经团组织同意后,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备案,颁发社团资格证书,该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联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联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联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联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院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社团资格。 四、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会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31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 瓯江学院行政〔2006〕65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含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团干部的管理,提高学、团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各班委、团支部委员,社团理事、正副会长与学院、团总支、社区团学组织干事以上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团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编辑部等五个工作部门。学院学生会设正副主席和办公室、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劳卫生活部、纪检部、实践部、信息部等部门。学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 第五条 各团总支设副书记一名,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编辑部等五 32 个工作部门。学生分会设正副主席和办公室、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劳卫生活部、纪检部、实践部、信息部等部门。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团总支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六条 各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正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劳卫委员、心理信息委员,学生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7人,学生数在31-45人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8人,46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9人。 三、任职资格 第七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学生工作,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60%名内;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 第八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四、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须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学干部: 1、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任期一年。平台大专班级在第二学期初也应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新一届班、团干部。 2、团总支、学生分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任期二年。 3、院团委、学生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委、学生会干部,任期三年。 4、大会须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3/4的情况下举行选举;侯选人得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1/2方可当选;票数超1/2的侯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的多少,从高到低取足为止。 第十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 第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会及各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委员候选人按以下程序推荐:(1)将名额分配到各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分会(班委);(2)各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主持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分会(班委)联席会议,推荐出初步人选;(3)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团、学干部推荐表》,报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审核、公示;(4)报院团委、学生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在干部编制数内招收干事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招聘人员的名额、岗位及任职条件;(2)学生自愿报名,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团、学一般干部招聘登记表》;(3)团学组织考察、公示、审批。 五、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三条 院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团、学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33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2、参加会议、值日等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二次(含)以上。 第十五条 院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全院团、学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1、每学期评优项目有: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 2、参加评优的条件: (1)学期考核良好以上(含); (2)须在班级前60%内,工作积极分子智育成绩要求适当放宽; (3)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平台大专班级满三个月)。 3、评优的程序: (1)各班、各支部每学期结束前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团总支级优秀团干或学干两名,由团总支和学生分会来确定是团干或学干; (2)团总支、学生分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团总支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3)团总支、学生分会再从团总支级优秀团、学干部中评选出20%的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4)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5)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召开各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推荐选举产生校级优秀团、学干部。 (6)院内各级团、学组织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需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优秀团、学干、工作积极分子登记表》,报院团委学生会公示、审批,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由院团委学生会发文予以表彰,团总支级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由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发通告予以表彰。 4、院团委、学生会委员、候补委员在任期内要求自动退出者,取消其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资格。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团委、学生会。 瓯江学院行政〔2005〕66号 34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学生社区(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社区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加强学生社区(公寓)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社区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学生公寓的设施完好及正常使用,为广大学生创建整洁、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批评教育,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我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措施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补充,全体入住师生员工、在校家属、各商业场所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在校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服从管理。 第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应自觉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主动缴纳。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条 学生在社区(公寓)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和行为规定,违纪者除赔偿经济损失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按照《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爱护公物,不得故意损坏和破坏公寓内家具、淋浴器、门窗玻璃、电灯、门锁、消防器材、公共设施、绿化、安全防护设施等。 2、寝室里衣橱和床不得擅自挪移;不得在门窗、家具或墙上乱张贴;不得在社区公共场所随意涂写;不得私自换锁或在门上加锁。 3、遵守社区用电、用水规定,不得私拉、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一经查实,没收电器。 4、学生应服从住宿安排,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未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私占、出借寝室或床位。 5、每个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负责做好本室成员思想工作,管理本室的卫生、安全等生活事务;学生寝室内由学生负责打扫,执行值日制度,每人按要求整理个人内务卫生。对脏、乱、差的寝室给予批评教育。 6、讲卫生、讲文明,不准随地吐痰、向窗外或走廊等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杂物;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禁止往墙上踏脚印、抛球等。 7、禁止在社区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涂画;所有的宣传广告必须署名和盖章并在规定广告栏内张贴;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区内乱设活动、商业摊点。 8、禁止学生擅自进入异性寝室;禁止留宿校外人员;严禁在寝室里留宿异性。 9、寝室里不得饲养宠物,一经发现作没收处理。 10、在社区及楼内不得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怪叫、敲打器皿,或在寝室楼内相互谩骂等。 11、学生寝室实行统一作息制度。 12、寝室楼内严禁使用明火,或焚烧纸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13、不得将酒类,麻将等赌具带入寝室。 第四条 寝室卫生实行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寝室管理人员每天对寝室卫生进行普查,社区学生会干部每周对寝室进行抽查。 第五条 寝室实施免检、普通、文明、脏乱差寝室评比。 1、每学年第一个月对寝室卫生及纪律进行普查和抽查后,原则上成绩优秀的寝室均可申请免检。卫生很差或一个月有两次违纪的寝室评为脏、乱、差寝室的,将给予批评教育。 2、免检寝室采取不定期抽查,以合格或不合格计,凡一个月有两次成绩不合格,则降为普 35 通寝室,连续三次评为脏乱差寝室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学期保持两个月(含)以上免检寝室,寝室成员的社区综合考评分为8分,一个月免检寝室为6分,一学期都为普通寝室为4分,一个月被评为脏乱差寝室为2分,两个月以上(含)被评为脏乱差寝室为0分。对一学期全部保持免检寝室,期末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每学年全院进行一次文明寝室评比。 第六条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财物,做好人离寝室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如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社区管委会办公室和保卫处。 第七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每个寝室安装电表、水表,按月结算,超支部分学生自付。 第八条 住校生不得在外留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校住宿,应书面向寝室长请假,寝室长及时向公寓楼门卫室登记。学生周末回家或外出访友等应在门卫室作好书面登记。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退宿手续的,应在每年6月底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到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前,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必须对家具设备进行验收。学生离校前未结清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尊重社区工作人员,服从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寓楼实行查房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社区成立社区学生会、团工委、文明纠察队,代表学生共同参与管理学生社区。 第十三条 社区管委会办公室对违纪学生做好思想教育,并记录在社区学生个人行为档案卡,作为学生道德行为和德育评价标准。对情节恶劣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按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社区管理规定作为学生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党员发展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社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行政〔2004〕23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资助办法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勤工助学岗位 1、学校鼓励和提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尽可能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种岗位。 2、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有限公司劳务工作、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无论是校内、 校外的岗位,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都应认真考查,并负责管理。 (二)勤工助学基金 1、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 36 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2、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每年学校从学费总额中划拨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3、勤工助学基金的支出:校内无创收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凡经营单位或有创收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一般由用工部门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校勤工助学经费酌情支付)。 4、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投资于经营性项目。 (三)勤工助学机构 1、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院学生工作部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院学生会成立生活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工作,确保不影响学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将作严肃处理。 3、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筹措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四)勤工助学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3、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4、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全院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5、院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并连同岗位职责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6、经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以多种形式向全院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7、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一般于每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持《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必要时进行公开竞聘。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勤工助学办公室公布录用人员名单。 8、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报酬,考核不合格者酌情减发。用工部门每月10日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送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学生持由勤工助学管理办 37 公室签发的《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到财务处领取勤工助学报酬。 9、外单位和校内外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参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10、院内各用工部门每学期结束前按10%评出在本部门勤工助学的优秀学生,报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表彰 。 1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根据情况制定,应体现资助政策,高于社会用工标准。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原则上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8元。 二、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困难补助基金 1、学院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3、基金的增值部分。 (二)困难补助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 1、孤残学生; 2、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3、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4、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5、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无固定收入者;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 7、家庭因遭自然灾害而经济困难者。 (三)困难补助方式 1、定期补助 (1)申请金额: 每学年开学初,经学生工作部调查、核实困难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性资助。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学年1000元、800元、400元三等补助。 (2)申请和发放程序: ?申请补助的学生需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补助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初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统一上报学院; ?经公示后,学院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 2、临时补助 (1)申请金额: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院为帮助因临时发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资助措施。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可以酌情处理。 (2)申请和发放程序: ?学生向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学生工作部审核。 ?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予以核查审批。 ?学生本人办理临时困难补助手续,凭学生证和“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到计财处领款。 3、专项补助: 对于学院认定的特困生,学院视实际情况给予一些专项补助,一般有以下几类: (1)春节补助:用于补助学生在校或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寒假前发放; 38 (2)寒衣补助:用于新生的越冬御寒的补助。立冬前后发放; (3)军训补助:用于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营养补助。军训时发放; (4)保费补助:用于新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及大病保险的保费补助; (5)“绿色通道”补助:新生报到时,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并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4、外设助学金 (1)学院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更多的外设助学金,以帮助我院的经济困难学生。 (2)外设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看“临时困难补助”,并考虑出资人的愿望。 (3)获得各类外设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学年开学后,需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学院审核盖章后,由学生工作部反馈给捐方。 (四)困难补助管理 已获困难补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除须补缴补助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2、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3、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三、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的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5、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提供两名见证人(一般为本学院的老师或学生干部); 7、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以后的变动情况;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8、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9、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 学生可向学院了解有关政策。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领取 未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在每年的5月中旬,到学院领取《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的国家贷款申请表在入学报到后发给。 3、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根据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贷款额度和学生的贷款申请,辅导员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后,提出预选名单,学生工作部编制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学院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交送经办银行审批。 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5月底交学生工作部初审,并确定预定人 39 选,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6月中旬报学院审核。 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报到当日上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并初审确定预定人选,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学院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交银行审批。 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自找两名介绍人,由学生工作部安排集中时间,共同协助银行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借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账情况。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额度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生每年每人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经办银行和学院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水准确定。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多而贷款总额不足时,一般优先考虑学费贷款。 2、期限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毕业后6年。 3、利率和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部对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金部分)。学生所借贷款的利息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负担,毕业后由学生全部自付。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学习不努力,一学期内不合格课程达两门(含)以上者; 2、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3、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者,如购买计算机、手机等; 4、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5、受校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且又未申请办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学生必须如实向学院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学院;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3、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 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贷款逾期又未提出展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查询。 (六)学院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学生工作部的职责 (1)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联系、组织、协调、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2)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3)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 40 (4)按期向省教育厅申报全院助学贷款的额度。 (5)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2、学院的职责 (1)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2)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3)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借款学生在出国、入伍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6)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7)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8)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3、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校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2)负责协调配合学生工作部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瓯江学院行政〔2006〕68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二、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 2、校徽、学院发放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3、不准爬墙、翻门出入学校。 4、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5、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个人有效证件登记,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和检查。 6、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并登记;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7、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校外单位和个人凭联系单进入学校。 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41 1、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禁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2、严禁酗酒、赌博、寻衅滋事、起哄闹事,严禁打架斗殴、殴打师生员工,严禁侮辱女生、女教工等违法行为。 3、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销、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应按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 4、严禁观看、阅读、翻印、出售、传抄、制作反动淫秽书刊、画片、照片、音像制品和播放、收听反动、黄色歌曲,严禁在校内搞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5、严格执行国家对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剧毒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6、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演讲、讲座、报告、文娱活动等公共活动,组织者一般应该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并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措施,报保卫处备案。凡是有严重安全隐患或具体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集会、演讲、讲座、报告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损坏公私财产,不得损害其他师生的合法权利。 7、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8、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9、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10、对配电间、油库、煤气供应站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专人管理,落实“三防”措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认真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 11、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在三天内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校的一切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临时工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12、经学院批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短训班必须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日内由组织(举办)者统一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住校的学员要申报暂住登记; 13、建筑施工队从进驻校内施工工地开始,施工负责人必须在三天内将施工人员名单报到保卫处,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 14、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党委宣传部后,方可入校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采访前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15、获准进行营业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落实治安消防措施,一般不准对校外开放。 16、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各类行政布告、通告等。 17、不得在校内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18、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 42 19、严禁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垂钓。 20、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四、校内公私财物管理 1、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6、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校内消防安全管理 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六、校内交通秩序管理 1、机动车进入校园须经保卫部门同意,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者进行教育、纠正,有权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2、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笛、急转弯、急刹车及高速行驶,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按照交通指示牌行车。 3、校门外周围禁止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设摊点等。 4、建筑施工用车应遵循指定路线行使,并注意安全。 5、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 6、严禁自行车带人,自行车必须依次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内; 7、师生的机动车进入校园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 8、不得在校内教练机动车辆。 9、无特殊情况,出租车和营运三轮车不得进入学校。 10、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七、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1、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 2、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影响学校稳定; 3、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或赌博恐怖活动; 4、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 5、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6、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资料或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八、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或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瓯江学院行政〔2004〕25号 43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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