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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8-01-10 2页 doc 11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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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2010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就诊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2、参保人员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因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35%。 3、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二、 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1、在本市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
2010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0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生育指导站就诊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2、参保人员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因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35%。 3、本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二、 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1、在本市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2、在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3、在本市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不予报销,1000,5000元部分报销25%,5000,30000元部分报销40%,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4、精神病患者在我市专业防治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门诊报销比例 35% 200元以下不予报销 卫生院(含二院、云阳200元以上报销60% 医院) (按5000元计算可报销2880元) 市人 住 500元以下不予报销 民医 院 500元以上报销50% 院、中 报 (按10000元计算可报销4750元) 医院 销 1000元以下不予报销 比 1000,5000元报销25% 例 外地 5000,30000元报销40% 医疗 30000元以上报销60% 机构 (按40000元计算可报销16000元) 最高报销限额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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