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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w[法律资料]法律常识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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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w[法律资料]法律常识小案例epw[法律资料]法律常识小案例 内容】2006年7月31日,马某与妻子李某乘坐一路公共汽车,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被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致这位公交司机面部、颈部、上臂、腰部及前胸多处受伤,左耳廓轻度肿胀,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件发生后,马某的妻子李某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马某被起诉。2006年12月28日,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马某与李某实在霸道~要求在非站点停车已是无理要求,暴打司机更是法理难容~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生命和健康是宝贵的,人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生...
epw[法律资料]法律常识小案例
epw[法律资料]法律常识小案例 内容】2006年7月31日,马某与妻子李某乘坐一路公共汽车,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被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致这位公交司机面部、颈部、上臂、腰部及前胸多处受伤,左耳廓轻度肿胀,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件发生后,马某的妻子李某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马某被起诉。2006年12月28日,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马某与李某实在霸道~要求在非站点停车已是无理要求,暴打司机更是法理难容~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生命和健康是宝贵的,人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马某与李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结果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们应该向这位司机这样,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制观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认真吸取马某与李某的教训,决不做侵犯和危害别人生命和健康的事。 非法拘禁殴伤欠债人 【内容】2005年,潘某从宋某处购买了价值3.2万元的货物,但一直未付款。2006年4月23日下午1点多,宋某纠集姜某、张某等人突然来到潘某家里,强行将潘某架上面包车,拉到宋某厂内,对潘某拳打脚踢,逼潘某还钱。宋某等人后又将潘某带到一石料厂里继续殴打,并让潘某写下欠条,逼潘某打电话让家人备钱,之后又将潘某带到一预制件厂里,继续对他进行殴打并催他还钱,可最后钱也没要到。当晚9点多,宋某等人才将潘某送回村里。此时,被拘禁、殴打8个小时之久的潘某因脑震荡昏迷在地,幸好被其弟发现,送回家中,才未酿成大祸。2007年1月4日,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处宋某以3.2万元债权充抵对欠债人的民事赔偿款,并额外掏出9千元现金赔偿给欠债人。 【评析】为了讨回债务,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结果落得个“人财两空”,不但欠款变成了赔偿款,自己的现金变成了赔偿金,而且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教训何其深刻~ 就像鸟儿需要广阔的天空展翅飞翔,人生需要自由的天地健康成长。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宋某等人非法拘禁潘某,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做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事情,还要同一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老师罚学生光着屁股回家 【内容】2006年4月28日,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只因没完成作业,3名生光着屁股回到了家。女孩小玉,男孩小百、小笑(均为化名)是广东省吴川市某镇中心小学学生。一日下午5时,班主任陈某将没有完成周日作业的3名孩子带回自己家,监督他们补写作业。一个多小时后,小笑的母亲来接孩子回家,陈老师当着她的面,发出了“不写完作业就脱裤子”的“指令”。3名孩子相继脱了裤子,小笑的母亲出了老师的家门,即为孩子穿上裤子,而没有家长“护驾”的小玉和小百则下身赤裸地跑回了家。在该镇,有多位目击者惊讶地目睹了这一幕。 【评析】这则案例实在令人难以置信~班主任陈某的举动甚为荒唐~ “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作为同类而受到其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人的自由一样,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都要像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爱护、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 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班主任陈某罚学生光着屁股回家,侮辱了 学生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 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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