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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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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资源法宣教提纲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含义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资源法宣教提纲 一、自然资源法律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含义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以将自然资源进行多种科学分类。按自然资源客观存在条件与特征为,可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两大类。前者包括铝、铁、锡、镁等金属原料资源和煤、石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资源;后者则由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资源构成。按可否再生,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及恒定资源三大类。可再生资源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两种,生物资源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非生物资源是诸如土地、水等没有生命的资源;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煤、铁、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它们没有生命,没有再生能力;恒定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大量存在,无论人类怎样利用,都不会引起数量减少的资源,如太旨能、风力、地热、潮汐等。发展科学技术,扩大恒定资源的利用范围,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向。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 1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与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然资源权属关系。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中,都要涉及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和其他专项权益等。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其权属关系主要是由自然资源法规定的。 其次是自然资源流转关系。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财富,其价值在流转中才能得到体现。当然,流转的前提是交易人对自然资源享有合法权利,否则自然资源的流转就缺少合法的基础和前提。 再次是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中,形成了复杂的资源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各种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各种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项资源管理关系,如土地管理;另一种是资源待业管理关系,如矿业管理、渔业管理等。 (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体系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基本法。概括起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构成。首先是综合资源法。在一项法律中同时规范两种及两种以上种类的自然资源或将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规范的,为综合资源法。如国土整治法、水土保护法等。其次是资源行业法。一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已形成为独立的经济行业或产业,该项资源的立法将资源管理与待业管理 相结合,称为资源行业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属于资源行业法。再次是专项资源法。一种自然资源的功能用途与国民经济中的许多行业或产业相联系,该项资源的立法不含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协调利用该项资源多方面的社会关系的,为专项资源法,如土地法、水法等属于专项资源法。最后是资源保护法。主要是以资源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资源立法,为资源保护法,如自然保护区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 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中的专项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三次修订)、《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矿产资源法》(1996年3月9日通过,1996年8月9日修订)、《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和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订)、《水土保持法》(2991年6月29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5年8月28日修订)。 除上述法律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和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自然资源法的构成部分。 (四)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是指为我国自然资源法所确认的,体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政策,并国家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每一类自然资源的法律之中,是客观经济规律与自然生态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旨在保障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1、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我国绝大部分自然资源为公有,即全民(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只有林木等极少数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研究、开发和利用的综合性。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措施。我国在制定和贯彻实施各种自然资源法规时,反映了这种客观要求。 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各种自然资源的分布,大都要受地域性的制约,每一地方都有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组合,必须因地因地不同,采取不同的对策,实施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还必须打破条条块块的界限,建立起有利于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才能使自然资源得到保护、才能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理性化。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人类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一切经济活动只有符合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要求,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最佳的经济效益是局部的和整体的、眼前的与长远的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在任何经济建设中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生态效益,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去衡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效果,不得以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最佳 方式的选择,要在预测生态变化的可能趋势的条件下,根据国民经济全局的需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开源就是鼓励资源再生和寻找新资源,挖掘可用旧资源,开发潜在资源及人造代用资源等;所谓节流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提高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正确处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权属 1、自然资源所有权 我国自然资源法中所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基本有两类: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森林所有权,国家草原所有权,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统称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森林所有权,集体草原所有权等,统称为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 具体而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如下: 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应该说,这部分水已从自然状态下分离出来,已不是水资源,而是水商品。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林权中的所有权。林权中的所有权有两个层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和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林木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国家、集体及单位、个人。《森林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前屋后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草原的所有权。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野生动物资源所依存的土地或水体的所有权改变而改变。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我国自然资源法所规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在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也基本有两类: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权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权。具体而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作了以下规定: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取水权。取水权是指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根据《水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取水权:法定享有的取水权和通过取水许可证取得的取水权。与水的利用有关的其他权益。国民经济中,水运(包括航运和竹水流放)、水能利用和渔业等,都与水的利用密切相关,这些行业中有关水利用的权益也是水权的重要内容,可以将其称之为水运的水利用权益、水能和水利用权益、渔业的水利用权益等。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探矿权。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 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采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因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要吊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变为林地,承包造林的单位和个享有林地使用权。国有单位因造林而取得的林木经营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因取得采伐许可证而取得的林木采伐使用、收益权。 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为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生产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加以利用的权利。渔业捕捞权。是指依照一定程序取得捕捞许可证,按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狞猎权。是指依法取得狞猎许可证,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并根据猪捕行为对其猎获的野生动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闪的权利。驯养繁殖权。驯养繁殖权是指依法享有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并对驯养繁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利。 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要素市场的成长,为了促进市场资源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益在一定的限制规则下可以进行商品性流转。自然资源权益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让方式的限制,指一定的资源权益,仅限于以一定的转让方式或不能以一定方式转让。二是转让期限的限制指法律规定的资源权益转让的年限。三是资源用途的限制,指资源的使用仅限于一定用途, 或不得用于某种用途的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转让的自然资源权利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以下两大类:首先是矿权。《矿产资源法》规定,经依法审批,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 其次是林权。《森林法》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前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4、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补救和补偿 自然资源补偿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由某种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予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责任制度。资源补救制度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自然资源的整体性、有限性和可变性,自然资源遭受的损害不是以简单的货币赔偿就可以弥补的。设立资源补救制度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为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 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资源权益主体的个体利益,更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维护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 有关资源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中均有所体现。资源利用中的补偿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资源利用的补偿是合法行为应承担的义务。另外,资源利用补偿也不同于资源补救,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设立补救义务是基于资源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资源;设立补偿义务的依据是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第二,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补救义务的内容是补救资源,补偿义务的内容是补偿利益损失。第三,二者的履行原则不同,资源补救最终必须实际履行,不能以金钱内容替代;补偿义务则可以以金钱内容予以履行。 (二)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国现行的几部自然资源法基本上都有关于规划问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的水规划,《森林法》规定的林业规划,《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规划,《渔业法》规定的渔业规划,《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规划等。 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规划,其内容各不相同,但通常都包括规划的现实基础,规划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和分期、分类目标及其分项指标,为实现目标而要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等。有些自然资源规划又分为不同种类的规划,如水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林业规划分为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等。 自然资源规划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营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 2、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我国的一些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自然资源调查制度,但名称略有不同。《森林法》中规定的是“森林资源调查”制度,《草原法》中规定的是“草原资源普查”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是“矿产资源普查”和“区域地质调查”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土地调查制度”,《水法》规定的是“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是“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定的是“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制度”。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了解各种自然资源的现状,掌握自然资源的各种数据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制度 资源综合利用制度,是我国法律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措施、办法和程序等规定的一整套准则。资源综合利用,是指根据资源的特性、功能及存在形式和分布条件,采取各种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其进行综合开发、合理和充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在开发各种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和能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鼓励企业积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和建设在税收、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执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从实施管理的范围来看,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5、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制度是指为了防止自然资源被浪费、破坏和污染,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一是国家实行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森林保护措施、渔业和濒危、稀有野生动植物、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等;二是采取缴纳资源开恳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措施减少资源浪费;三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森林、地下水、草原、水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等自然能源;四是对非法勘查、开采、占用、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和侵权行为设定了罚则和补偿措施。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 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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