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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2017-09-16 6页 doc 16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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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 《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策和原则 第一条 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 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 第二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 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 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 《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策和原则 第一条 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 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 第二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 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 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 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四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 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 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 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 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 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 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 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 贷后检查。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 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是: 1、 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 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 3、 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 4、 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 5、 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 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 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7、 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在审查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借款的原因,如 审查合格,调查责任人应在调查意见栏内加注调查意见,及同意贷款的额度、期限、适 用利率,属于贷款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借款,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超出权 限范围以外的贷款应及时加注意见上报,需办理抵押物评估的,应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借款借据办理。不管是贷款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贷款,还是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发放的贷款,都由贷款管理部门办理借据及相关手续,调查人、经办人、审批人 各自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手续后,贷款支取时,经柜台人员审查后转入借款结算账户(借款人 开户行)。然后由借款人支取。 第九条 有价证券主要是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属于借款人本人的存单,应出示存款银 行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经办人审查后方可办理;属于第三人的存单,除提供以 上证件外,还需出示第三人的身份证,同时由存单本人出示同意制裁押的授权书, 其他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时,必须仔细审查其预期价值,防止已贬值或有可能贬值 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经办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可丢失、损毁。如有丢失、 损毁,经办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贷款审查、审批制度及权限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管理部门的信贷人员为贷款的调查人,负责 对借款人的调查、初审,然后报部门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逐笔审批,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贷款审查,批准权限为10万元;信贷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批权限为30万元;总经理审批权限为50万元,超出50万元以上报董事长或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损失责任。实行经办人、审批人双责任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在自己责任内发 放的贷款不合规、不合法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负损失的全部责任,调查人、经办人员 80%的责任,审批人员20%的责任。超过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经办人、审批人除负责全部 损失外,还要按借款金额的1%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贷款手续齐全,合规合法,而遇天灾人祸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贷款损失,责任人不 承担损失责任,但要尽可能的挽回损失,降低风险。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贷款档案的管理。贷款的一切相关手续、贷款管理部门要责成专人保管。对 所有的借款申请书、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审查审批、他项权利证书、借款借据、借 款人身份证明、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等要按户建档编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做好贷后检查工作,要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营业性质 是否变化,随时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对非本公司保管的抵押物有无变动、转移、损失及 诉讼时效问题;了解保证人的现状,防止丧失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能力,确保贷款安全 无风险。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的,应 经总经理批准,贷款的形态一定要真实、准确,不能掩盖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 本公司贷款利息的计收,实行借款时预收和按月结息两种方式进行,在与借款人 办理借款手续时进行约定,但最低是按月结息。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自行决定减息、免息、 停息。 第十七条 未认真执行贷后管理规定,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和保证人保 证期间的,要追究贷款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的责任,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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