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的解读—第六条
世界人權宣言的解讀—第六條
薛玉蓮
Article 6: Right to be treated equally by the law
第六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前南斯拉夫總理米洛塞維奇的審判
二十世紀結束之前的十年間,在歐洲的火藥庫巴爾幹半島上,發生了悲慘的種族災難,前南斯拉夫總理米洛塞維奇被以違反人道的罪名而在國際法庭上接受審判。
首先,米洛塞維奇被指控在1999年的時候於科索沃省進行違反人道及戰爭性的犯罪。他驅逐了將近八十萬科索沃阿爾巴尼亞人以及謀殺了將近六百名阿爾巴尼亞人。
第二項指控是針對他在1991年到1992年間,在克羅埃西亞驅逐了十幾萬的非塞爾維亞人而且還謀殺了上百名的人
第三項指控是在1992到1995年間,他被指控需要對上千名波士尼亞回教徒以及波士尼亞裔的克羅埃西亞人死亡負責。
以上這些迫害、流放或是謀殺當中,集體屠殺罪名是國際法當中最嚴重的一項罪名,因為這項罪名所指的是意圖毀滅一個國家、種族或是宗教團體。雖然有許多的受害者願意站出來當證人指控米洛塞維奇的罪行。但是他本人則拒絕法庭的審判,因為他覺得自己是受到一個傀儡審判庭:北約組織的操控:的審判,所以他不承認國際法庭的合法性,在他的觀點中,他認為過去幾十年在南斯拉夫以及科索沃等地區所發生的事情是反對塞爾維亞國家的國際性陰謀。米洛塞維奇既然認為這個法庭是不合法的,所以他就沒有必要委任辯護律師來為自己抗辯,然而國際法庭為了要確保米洛塞維奇受到公平的審判,法庭指派了三位獨立的律師
作為他的抗辯律師團,但是米洛塞維奇拒絕和律師團接觸。儘管有受害者的證詞,法庭還缺少米洛塞維奇政府官方的證據,如果米還是堅持自己無罪,那麼法庭就很難將他治罪,這個審理的案件,就是一種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例子,國際法庭是一個合法的審理單位,它也會對所有需要受到審理的人平等的對待,保障其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