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7-10-05 1页 doc 28KB 93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 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010-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 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010-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本文档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