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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

2017-11-22 4页 doc 15KB 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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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 2002年7月31日,香港女 影星陈宝莲在上海的寓所跳楼 自杀,在接下来的两个多星期 里,与陈自杀有关的消息以及陈 生前的风流韵事一次又一次连 篇累犊地出现在香港大大小小 的报纸和杂志的封面上. 在媒体竞争激烈的香港,发 U生这样一件能够高度吸引读者 张眼球的新闻,各报刊记者自然不 会放过.8月8日,香港《壹周刊》 在封面醒目地刊出了陈宝莲遗体 的照片,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遗体照片,肯定是在陈宝莲跳楼 逝世后,尸体未经处理时拍摄 丁的.陈宝莲的面部伤势不重,仍 然保持完整的容貌,可是从...
《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
《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 2002年7月31日,香港女 影星陈宝莲在上海的寓所跳楼 自杀,在接下来的两个多星期 里,与陈自杀有关的消息以及陈 生前的风流韵事一次又一次连 篇累犊地出现在香港大大小小 的报纸和杂志的封面上. 在媒体竞争激烈的香港,发 U生这样一件能够高度吸引读者 张眼球的新闻,各报刊记者自然不 会放过.8月8日,香港《壹周刊》 在封面醒目地刊出了陈宝莲遗体 的照片,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遗体照片,肯定是在陈宝莲跳楼 逝世后,尸体未经处理时拍摄 丁的.陈宝莲的面部伤势不重,仍 然保持完整的容貌,可是从照片 上看出,用白布包裹的遗体,显然 在坠楼时流了很多血,可以见到 遗体血迹斑斑,非常恐怖.该照 片令人看后产生不安的感觉." 照片刊登后,公众反应的激 烈程度让人始料不及.香港影视 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一周内接到 了61个读者的投诉,而且全部与《壹周刊》所刊登陈的遗照 有关.香港演艺人协会在报纸上刊登全版广告向三个新闻 团体发表公开信,指陈的遗容"在她的家人不知情和不同 意下被偷拍及刊登",令家人感到被"再度伤害".一些社会 知名人士纷纷发言,公开指责该周刊的不良行为,而周刊 则辩解说,法律并无相关禁止条例不允许刊登死者遗照, 况且杂志这样做是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该次媒体事件虽然发生在香港,有不同于大陆的社会背 景,但它对大陆的媒体亦不无借鉴意义:媒体利益,报道对象 的权益,公众利益三者之间怎样平衡?在法律和道德的天平 上,媒体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媒体如何恪守社会责任?此次事 件暴露的问题,确实值得新闻从业人员好好反思. 据有关报道,《壹周刊》的照片来源是两个在上海龙华 殡仪馆的职员,他们利用工作之便,偷拍下陈宝莲的遗照, 然后以2万元一张的高价卖给《壹周刊》.这两人目前已经 被上海警方扣留审查.殡仪馆职员以职务之便拍摄死者的 肖像,这样做无异于偷窃;而传媒用钱买通职员,以金钱为 诱饵唆使其入内拍摄,也只是利用了死者家人对殡仪馆的 信任,无视死者的尊严和她家人的悲痛,出卖的是传媒的 良知.其行为本质是在贿买新闻,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 取新闻素材,严重影响了传媒的公信力. 《壹周刊》作为公开发售的刊物,以盈利为目的,刊登陈 的遗照,使陈宝莲在一般人心目中的形象有所下降,其家人 也不得不忍受"第二次伤害".问题是,事件发生后,竟无法通 过法律途径对这种行为予以约束,公众感受到了来自法律的 尴尬.香港私隐公署的发言人表示,香港私隐条例只保障在 世人士之私隐,并不涵盖离世人士.《壹周刊》也正是据此宣 称他们的报道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所以不需要因此负 任何责任.就大陆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明确规定:公民 享有肖像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民法通则》第九 条也同时规定了: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去世者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隐私等.但法律上的不完善,不应该成为传媒逃避 责任的灰色地带.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媒体亦不能专打 法律的"擦边球",而应加强自律. 一 些传媒滥用"知情权",将自己不负责的行为解释为 "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这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心理学认为,人 的心理都有阴暗的一面,如喜欢窥探别人的隐私,但是传媒作 为社会的公器,肩负引 导社会的责任和使 命:传媒以公众具有 "好奇心"作为自己逃 脱责任的"幌子",不仅 回避了自己的责任,还 低估了受众的水平.从 香港影视及娱乐事务 管理处一周内接到高 达61个读者投诉电 话,就知读者对这种行 为是极度厌恶的. 1985年,美国《加 利福利亚报》也因刊 登了一幅溺死小孩的 陈宝莲 嚷. 照片,而遭到读者的强烈谴责,报社共接到"400个电话和 500多封来信,并有80人取消了订单",甚至有人威胁要 炸掉大楼.尽管有人认为这张照片可以警示其他父母增强 安全意识,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摄影记者应当考虑道德导 向:那些受伤害的个人有自尊或被人尊重的权利,尽管事 实上那一事件可能使他们成为了新闻的一部分". 所以,大众媒体在处理一些将对他人的名誉产生不良 影响的新闻或图片时,如果无助于公共利益,仅能满足一 些人的好奇心时,应不予发表. 从整个事件看,《壹周刊》在此次事件中,也会自食苦 果.它从追逐销量出发,置媒体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渲染血 腥和恐怖,哗众取宠,并没有真正关心读者所需,伤害了一 份杂志最宝贵的财富——读者,是极不明智的行为;其次, 从香港记者协会和报业评议会义正词严的批评来看,这种 行为已经令许多的新闻同行蒙羞,损害了香港媒体行业的 声誉;再次,它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 的不安与愤慨,直接影响了杂志在受众心中的形象,降低 了公信力,最终将危害到杂志本身 香港一直强调新闻自由,香港公民也一直以享有这种 自由而自豪,新闻从业人员更是以扞卫新闻自由为己任, 但传媒的自由是以自律为前提的.媒体不仅是社会的镜 子,更是社会的导向牌,如果只是考虑到个人或媒体的利 益,必不能担负起社会责任;真正关心大众的需求和利益, 才是媒体生存和发展的上上之策 注释: ?【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 勒,金?B?罗特佐尔,凯西?布里顿?麦基着《媒体伦 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第124页,蔡文美等译饺, 华夏出版社2000年8月版; ?同上,第126页. 编校:张红玲 "0_jll_?!j__羲毒0_??毒_?罐鑫参;0毫蠢藏嚣i一_?砖毫淤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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