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试行)
实行学分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
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
见》和《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
展的意见》的需要。
实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学院“职业融入学业,学业凸现职业;艺术融入
技术,技术凸现艺术”的办学理念。创新艺术设计类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人才培
养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有利于学院建立适应社
会和建设发展需要的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
。
实行学分制是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
力的培养。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以工艺美术为特色的艺术设计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构建面向社会
开放的艺术类职业教育教学体系。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
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学分制是一种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一定年限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实行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是计算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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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
标。学生完成规定的130个学分即可毕业。
学分制课程结构实行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体
系。学生必须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学生也必须完成所在专业系的专业限选课学习。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能力选择任意选修课程。
学分制教学实行导师制。为学生设立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进程、学
习方法和选课给予全程指导。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含再读课程)的学分应控制在18—25学分之内。
学院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允许学生在三年至四年间完成学业。
学习成绩优秀且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
的时间为一年。
对于在修业年限内修读课程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未达到最低要求的学
生实行中途淘汰的制度。学院按学年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未达到最低
学分要求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警示、插班试读、退学处理。(学生每学年累计学
分低于计划学分70%者给予警示处理,低于计划学分50%者给予插班试读处理,低于计划学分30%者给予退学处理。)
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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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学分收费
参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学院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学分制教学
实施方案是课程设置的依据之一。
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宗旨、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知
识与能力结构、招生对象与学制,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教学计划表及必要的说明和统计等部分。
各专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由各系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
教务委员会审定。教学方案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
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各系提出新
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
大类型,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课时比例大致为6:3:1。
必修课是指根据培养目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
读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业务范围、方向,深化、拓宽与专业相
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是从事特定专业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
业技能。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教学实施
方案规定的限选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意选修课是指允许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根据实际
需要,为扩大知识面和提高适应能力而选择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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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素质课与专业课的课时比例大致为1:4,人文素质课(包括政治理论、体育、职业指导等)为468-504课时。
军训和国防教育合计为1个学分。
每学期教学周为18周,考试周1周。每周平均课时约22-24课时。每学期课时平均约380-400课时。三年总课时约2300-2400课时。
学院学分构成主要有项目包课程学分;顶岗实习课程学分;职业资
格证书课程学分;奖励学分和其他学分。总学分为130学分。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课堂课程每16-18学时为1学分,实训课程18-20学时为1学分,顶岗实习课每周为1学分。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按教学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为1学分。
不满12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计学分。
实行奖励学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国家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4个学分奖励,获得市级荣誉和市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2个学分奖励。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
绩点评价方法。考核成绩一律用五等十一级记分制。
百分制成绩折合成相应等级、绩点和学分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4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 1.0
< 60 E 0
学生学习成绩60分以下,绩点为“0”的课程,该学生该门成绩不计学分。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分
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
所得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
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学生在该学期所得学分的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
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不同的学生分别参加针对不同对象,建立不同教学目标,提出不同
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的分层教学所获得的成绩,AB类学分计算相同,绩点计算B
类比A类低20%。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
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变动和毕业的依
据。
课程的考核采取综合评定,其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考试
可使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
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课程作业、实践操作等成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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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总
量的1/3者,补交作业后只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通过即获得学分,成绩
记为“60分”。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任意选
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
办理请假及缓考手续,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可允许参加补考,
通过即获得学分,成绩实记。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
交试卷者,即为缺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 分
计。按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教师通过校园管理网递交,由教务处负责
统一管理,由各系负责向学生公布,学生也可在校园网上进入个人页面查询。学
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转请相
关教研组代为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复查。
学生考核不及格,成绩在20分(含20分)以上,60分(不含60
分)以下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即获得学分,成绩记为“60分”。 成
绩在20分(不含20分)以下者,不予补考。凡补考不通过者,按四十一条相关
规定执行。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选修课程是学分制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选修课程必须首先保证必
修课的学习安排,学生可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学分
制教学实施方案和学期开课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以修读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为
主。此后学生则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内选定下学期的课程。
选课应该遵循先修后续关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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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各课程的学分值等情况,以供学生选择。根据选课情况学院在学期结
束前1周公布选修结果。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原则上按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任意选修课选课
人数低于20人原则上停开,学生另选课程 。
学生一旦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
相应课程的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的听课者,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选课采用计算机网络选课。
对某学科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
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
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90分及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并取得该门课程的
学分。对含有实训的课程,除通过免修考试,还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
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习课、任意选修课及政治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因健康或生理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
医院诊断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教师指定体育保
健活动。参加体育保健活动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向教务处申请并注册,然后由教务处根据每学
期开课情况,统一安排重修时间。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申
请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特殊情况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申请。
重修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随下
同专业相应课程的考核随
堂进行,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另行安排。
重修实行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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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教学管理中实行导师负责制,以指导学生学习,充分发挥学
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原则上每个专业按
学生人数(60人配一名导师)配备导师。
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有较强
的责任感,熟悉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可作为导师的选聘对象。
导师的选聘采用本人自荐与教研室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教研室初
步确定导师名单,经系部审核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各系成立专业导师组,由导师组长、副组长以及导师若干名组成导
师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导师组在导师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协调本
系导师工作。
导师应贯彻上级有关职业教育的精神,全面了解学院的教育、教学
思想、专业设置、熟悉就业形势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了解学分制的有关规章制
度。为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接受学生咨询,对学生选课意向进行辅导。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等方面
的综合考核合格或操行达到学院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课
程并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先
颁发结业证书(完成总学分在80%者)。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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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学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
不一致时,以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条例、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
本规定自2008年9月起从08级学生开始实行。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
词:教育 学分制 管理 规定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3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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