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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经典案例】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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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经典案例】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精品】【经典案例】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 原告刘某,被告陈某。2002年,原告将其培育的86——2和繁育的予麦18小麦种子多次卖给被告,被告在其种子门市部销售。2002年11月17日,原、被告就种子买卖货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小麦种子款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2004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
【精品】【经典案例】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精品】【经典案例】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 原告刘某,被告陈某。2002年,原告将其培育的86——2和繁育的予麦18小麦种子多次卖给被告,被告在其种子门市部销售。2002年11月17日,原、被告就种子买卖货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小麦种子款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2004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种子款9000元。被告辩称,因原告无种子经营资格,欠款应予收缴。诉讼中,法院查明,原告卖与被告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是原告自己培育和繁育,经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县内推广,但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且原告没有种子生产许可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原告自行培育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属种子法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培育的小麦种子,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依照种子法规定不得经营和推广。原告向被告出售其培育的小麦种子违反了我国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间的买卖应为无效。对原告约定取得的9000元种子款予以收缴,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原告卖与被告的 2和予麦18小麦种子虽是原告自己培育和繁育,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但86—— 其是经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在本县内推广,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种子买卖行为有效,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原告自行培育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属主要农作物品种,但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依照种子法规定不得经营和推广。原告向被告出售其培育的小麦种子违反了我国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判决被告补偿原告种子折价款9000元。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原告自行培育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属上述法律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培育的小麦种子,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经营和推广。原告向被告出售其培育的小麦种子违反了我国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二、关于本案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自行培育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虽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但我国种子法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原告培育的小麦种子虽未经审定,但已经本县农业主管部门准许,在本县范围内销售,诉讼中也没有证据已售出的种子给种植农户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对原、被告买卖的种子及经约定取得的价款,可不采取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而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办法。因被告已将原告卖给的小麦种子全部出售,被告应当补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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