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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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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一 - [随笔] 2009-03-09 媒介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近期更换发记者证,上面印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字样,引起相当关注。我没有见到记者证,只是根据新闻报道中的这句话做一些思考。 应当肯定,新闻出版总署的措施是积极的、善意的,目的在于支持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 不过,这句话似乎简单了一些,涉及许多事项需要定义。 1.什么是“公职人员”,在法律上,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这些术语...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一 - [随笔] 2009-03-09 媒介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近期更换发记者证,上面印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字样,引起相当关注。我没有见到记者证,只是根据新闻报道中的这句话做一些思考。 应当肯定,新闻出版总署的措施是积极的、善意的,目的在于支持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 不过,这句话似乎简单了一些,涉及许多事项需要定义。 1.什么是“公职人员”,在法律上,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这些术语,“公职人员”是什么范围,是不是就是所谓“干部”,如果是,教师、医生、工程师、国企车间主任,警署署长、派出所所长,军队的排长连长,算不算,记者自己也是国家干部,更不必说总编、台长,是不是也在“不得拒绝”之列, 2.什么是“拒绝”,说“不”当然是;那么“改天吧”、“不方便”(也许真的不方便)等“婉拒”,算不算,电话没人接(也许外出了)、写信没有回(也许没有收到),算不算,通行的辞令“无可奉告”,算拒绝吗, 3.采访什么,我想应该是涉及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不过作为政府部门提出的一项规范,那是不可含糊其词的。比方说,有位“公职人员”走在街上,记者拦住他,郑重出示记者证,验看无误,然后提问,您对即将举行的两会有何看法,对此可以“正当”地“拒绝”吗, 4.什么采访方式,采访是指采集和访问。采集包括记录、录音、照相、录像,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固定技术。有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在有记者在场的公开场合,往往会说,我随便说说,说过算了,不要记录,不要录音,不要报道,算不算“拒绝”采访,“正当”吗, 5.什么是“正当理由”,已经有人提出要求明示有哪些拒绝的“理由”是“正当”的,但这可能是难以罗列的,理由见后。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二 - [随笔] 2009-03-10 有人建议列明公职人员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我觉得有些难度。 有些事项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许公开的,比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记者采访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当然都是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 有人说,这个范围很大了。我说如果仅限于此,那范围就太小了。 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和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的工作机构,在此之外的公职人员以自身不属于信息发布工作机构、没有披露信息的职权的理由拒绝采访自然是正当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由统一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部门统一发布,这两个“统一”自然也是不在“统一”职权范围内的公职人员拒绝采访的很正当的理由。 再有,对于某些突发的、敏感事件的采访,官方一贯做法是区别对待,有规定说是支持省级以上新闻单位采访(或监督),对小报小刊则要加强管理。任何新闻同行都知道,有的事件只限于接受很少几家媒体记者采访。如果有此外的媒体记者要求采访遭到拒绝,还要问“正当理由”,问为什么接待他而不接待我, 法庭审判也是很有可操作性的,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公开审判(依法不公开除外)的原则,但是有的审判庭,坐上两三位记者旁听席就满了,别的记者进不去,说是座位没了本院地方小哎呀真的很抱歉,这样温柔的拒绝,还能质疑它的正当性吗, 有些国家机关,对所属人员接触媒体是有特别规定的。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建立法院发言人制度,规定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那么法官等以未经批准拒绝接受采访,法院拒绝批准法官接受采访,“正当”吗, 新闻舆论监督是讲等级的,正式规定是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遑论上级,所以海外学者有“上级媒体监督下级官员”之说,下级媒体的记者硬要采访上级部门官员,碰了钉子,哪里还可以问理由呢, 采访有条条块块之分,叫做不得异地监督,西南(比方说,不是真的)出了事故,拒绝东北的记者,沿海出了丑闻,拒绝西部的记者,理由正当,岂容置疑。 还有一串很长的、若要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审核批准的清单,在此范围之内,只消问你经过批准吗,哪里批准的,也就可以知难而退了。 我们的公职人员大多数是中共党员,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其中有重要一条是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这自然比国家秘密范围更大),不准向党外传布;还有党员行使批评、揭发等民主权利时,也是不许随意扩散、传播的。记者采访的目的就是传播,“公职人员”在党内揭发了或者知道别人揭发了某些事项,对记者还是必须或只能以党的纪律挡驾,违纪,当然绝对不可以。 说到底,就是以“我不知道”的理由不接受采访,也不一定不是正当理由,因为可能是真的不知道,有道是不该知道的事情不要乱打听,你怎么断定我一定知道,要证明这不是正当理由,就必须证明对方明明是知道的,不过如果能够知道对方 知道而说不知道,那么这位记者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他想知道的事情恐怕也不遥远了。 如果证明了对方确实知道而说不知道,构成“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采访”,那又能怎么样呢,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三 - [随笔] 2009-03-11 在国际范围的新闻传播学和媒介法著作中,是找不到与中文“采访权”对应的词语的,the right to gather and interview,互联网上根本就搜索不到这样的词条。这是由于在国际上,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每个人拥有的基本人权,根本无需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作出特别的规定。我国新闻媒介与党政部门紧密依附结合,以前记者采访就同办公室、秘书处官员了解下情差不多,按行政等级办事,也不需要有采访权的概念。采访权之所以成为眼下新闻界一个密切关注的问题,是由于社会转轨,记者以行政手段采访有时会碰壁,还有一些行政等级“模糊”(不是没有而是较低)的媒体希望能够享有更多的采访报道的空间。 参见: 《有关采访权的几点看法》(2007) 《论采访权》(2002)许多国家实行的是信息自由制度,核心原则就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了法律规定禁止公开的以外,任何信息人人都可以自由打听和传播,不存在什么“小广播”、“小道消息”,什么“反对自由主义”,什么“不该知道的不要乱打听”之类的观念。记者采访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你不告诉我不要紧,自会有人告诉我。美国从水门到拉链门,哪一件是记者采访了当事人而报道出来的呢, 这些国家的记者不存在采访难的问题,还在于记者的采访报道是有整个民意达制度配套的。具体说,就是新闻自由制度、议会制度、普选制度、非政府组织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结合形成一种民意对权力的制衡机制。比方说,哪位官员胆敢粗鲁拒绝采访甚至训斥记者,当晚电视和第二天报纸肯定会报道(新闻自由),下个星期公布的这个官员的民意支持度的百分点肯定会下降(定期的民意调查),说不定还会有议员在地方议会上发难,要求政府调查。即使这位官员不是选任而是委任的,下届政府里还能不能连任也会成问题的。 我们国家不存在这些制度,新闻媒介隶属于各级党政机关,还编定了行政级别。在一些高官眼里,新闻记者都是自己的下属,是否接受采访,当然取决于自己。我不止一次看到香港电视里播出内地官员训斥记者的镜头。一次是一位副部长在公开会议休息之时,记者把话筒伸过去,他用手推开,边走边嚷,走开、走开~ 你们没看见我忙着呢~还有一次是一位省会城市市长举行记者招待会,记者提了一个问题可能不很得体,他勃然大怒,说,你们看看清楚这是什么地方,这是市政府会议厅,不要把香港那一套搬到这里来~在这些高官看来,你们级别比我低了不知多少(对中央媒体记者也许就不敢),训几句算什么。香港电视老实不客气如实播出,令我至今想起这种张扬跋扈的模样就难过。内地居民当然看不到,内地媒体报道就更不可能了,那官员还怕什么, 所以,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业务活动,而是同社会公共规范和政治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近年来,领导当局终于认识到信息公开好过信息封闭,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进步。但是我们的信息公开不同于西方的信息自由制度(不存在所谓“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不可能实行新闻自由制度(早有明确宣布)。我们的信息公开和传播,必须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所以信息(按照官方定义主要是指时政新闻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必须有专人担任,必须由行政管理机关来发证件,必须经过同样是行政特许的管道来向社会传播,以体现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价值观。那么谁来保障记者采访的顺利进行呢,自然还是只能来自行政权力。 这就是规定新闻记者对“公职人员”强制采访的特权(已经不是权利了)的基本思维轨迹。 但是,新闻采访毕竟不是查案取证,而是一种人际交流和沟通,它的基础是互信。西方记者为什么不惜自己坐牢也要为消息来源保密,就是这个道理。以为只要记者证一亮:请说吧~对方不信任你,能说心里话吗,厚道一点的,三言两语把你打发了,狡猾一点的,大兜大转,说了半天也没有你要的正题内容,陪了你这么久,还能说我“拒绝采访”,——强制采访不符合新闻活动规律。 一律强制官员接受采访也同我国现有的其他制度、规定有冲突,主要是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媒介的等级制度,所以会有那么多 “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七折八扣下来,还剩多少空间,自可计量。 还有,不管是怎样的“公职人员”,他们都是公民,都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主体,有说的自由,也有不说的自由,强制采访就是削减了他们不说的自由,虽然“公职人员”的自由可以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应该有个更合适、更正式的程序,比方说,在《公务员法》中规定。 最后,新闻出版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依法有制定部门规章的职权,但记者证上印的这句话,应该连规章也不是。在新闻出版系统之外的各个公共机构(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纪检、司法、检察等等部门)和那里的公职人员,为什么非执行不可呢,如果不执行,总署有救济之权吗, 所以,恕我直言,记者证上印上这句话,虽然用心良苦,是想为新闻记者提供更多一点支持和保障,但是可能效用不大。 我建议不如把这句力不从心的对全国“公职人员”的约束性规范改为对本系统的授权性规范: 新闻媒介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粗暴拒绝采访的行为有如实报道的权利,不受 任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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