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5.45
GB 4916-85
(198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年8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沥青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厂(不包括煤焦油沥青及制品工厂)。
1标准的分级
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企业1985~1986年执行二级标准,从1987年起执行一级标准。
2标准值
2、...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5.45
GB 4916-85
(198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年8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沥青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厂(不包括煤焦油沥青及制品工厂)。
1标准的分级
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企业1985~1986年执行二级标准,从1987年起执行一级标准。
2标准值
2、1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排放的废气应符合表1
。各企业的空气吹制沥青装置废气不得未经处理排入大气,应采用冷凝、焚烧等处理方法(或其他更有效的处理方法)。
表1 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生产工艺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一级
二级
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油
10
20
没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油
10
10
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挥发性酚
0.5
0.6
没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挥发性酚
0.5
0.5
2、2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排放的废水应符合表2规定。不允许用稀释的方法来达到规定的浓度标准。石油沥青成品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95%以上。
表2 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生产工艺
规模
污染物名称
一级
二级
备注
八小时容许排放平均浓度 mg/m2
最高容许排放总量
kg/t:产品
八小时容许排放平均浓度 mg/m2
最高容许排放总量
kg/t:产品
空气吹制沥青
大于或等于3万吨/年的沥青装置
沥青油烟
300
0.09
1500
0.45
小于3万吨/年的沥青装置
沥青油烟
300
0.15
1500
0.75
间歇生产
沥青熔炼搅拌
沥青油烟
150
200
油毡浸油,
涂油,冷却
部分
大于或等于100万卷/年的油毡厂
沥青油烟
100
0.14
150
0.20
小于100万卷/年的油毡厂
沥青油烟
120
0.20
180
0.30
油毡生产线撒料,冷却,包装部分
大于或等于100万卷/年的油毡厂
矿物粉等粉尘
100
0.25
150
0.40
小于100万卷/年的油毡厂
矿物粉等粉尘
100
0.40
200
0.80
滑石粉处理,搅拌
矿物粉等粉尘
150
250
间歇生产
3其他规定
3、1凡是利用价值的废渣应尽量综合利用,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3、2已回收的油、矿物粉及破碎油毡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堆积,防止扬散、流失、再度污染环境。
3、3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特殊要求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名词解释
4、1沥青油烟:指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生产中排放的液态烃类有机颗粒物质和少量在常温下的气态烃类物质。
4、2矿物粉:指油毡等沥青制品生产中排出的滑石粉、泥板粉和青石粉等矿物尘类颗粒物质。
4、3油:指空气吹制沥青的尾气回收物质和油毡等沥青制品生产中回收的沥青液体物质及原料油贮存、装卸、生产中泄漏物质,主要成分类似于重柴油和润滑油。
4、4挥发性酚:指采用蒸馏程序蒸出的酚。
5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方法是《沥青机沥青制品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工程材料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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